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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论文范文写作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视域下探望权的实现机制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探望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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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角度思考,探望权维护的利益主体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显然权利主体应是父或母,而未成年人只能是父或母探望权的对象,这不免使得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流于形式,无法实现探望制度设定的初衷和目的.故对此笔者从立法本旨出发重述探望权主体,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视角下探求探望权内涵,同时分析并明确其归属主体,以期在实质上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探望权;实现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7)06-0027-06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inciple of maximizing the interests of children, the main body of visitation right should be the minors. However, it is stipulated in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38 of the Marriage Law of China that after divorce, fathers or mothers who do not directly raise children he the right to visit their children and the other party has the obligation to assist. It is clear that the main body of the right is the father or the moth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xt, while the minor can only be the object to be visited. This will not help to maximize the benefits of the minor, and will not realize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nd purpose of setting the visitation system. Therefo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ve purpose, this paper tries to restate the subject of visitation right and explore the connotation of visitation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inciple of maximizing the interests of minors, analyzes and clarifies the subject of the ownership of the righ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maximization of interests of minor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inors.

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maximiz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minors; Visitation right; Implementation mechani

1989年聯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故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并非仅起宣示性的意义.立法和实践中也必须将其贯彻其中,同时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问题,也应当切实关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从理论角度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奠定基础.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38条中,设立了探望权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结束后父母子女关系如何维系,一项制度的设立不仅在理论上有完善的依据,也必须接受实践的不断考验,同时能够顺应不断变化的时代需求.我国探望权制度的设立虽然将此权利赋予了父母,但需要明白此项权利实现的目的或者探望权的本质核心——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都会遭受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二者相比,从理性人角度显然未成年人更需要给予保护,当然这并不否定离婚父母权益,但在探望权制度中需要父母为此作出相应牺牲,毕竟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心理与身体都未成熟,需要给以特殊的保护和关注,这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另外,《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关于探望权的实现方式与纠纷解决机制过于笼统、单一,且如此会过度占用司法资源,造成法院负担过重.同时以判决的方式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将未成年人置于矛盾与冲突的核心,使得设立探望权制度的目的难以实现,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虽然,我国在婚姻法中设立探望权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可以肯定的,但不难发现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是从其本质内涵来讲,权利惯性思维下的探望权,使得未成年人只能“屈就”为探望权的对象,成为满足离婚后未与未成年人一同生活一方精神需求的慰藉,原本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探望权成了父或者母私益的保障.另一方面,探望权前提中的“婚姻关系结束”存在偏颇,容易造成非婚生子女权益真空,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再者在权利实现过程,渠道单一,出现纠纷时,协议与判决使得探望权制度大打折扣,违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需要说明的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涉及儿童利益的方方面面,凡是在儿童权益问题处理时,不仅仅是实体权利,也不仅仅局限于立法者,在司法过程中依旧需要坚持此项原则..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探望权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探望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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