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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隐私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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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过去我们大多将隐私权寄希望于民法的保护,这虽然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但这也使隐私权宪法上的基本人权地位长期不受重视,且私法的保护在抵御公权力时明显乏力.本文在分析隐私权保护措施的同时,着重从宪法或是公法层面解析隐私权,分析隐私权的双重宪法效力,阐明宪法保护隐私权的理论基础,指出一般人格权对于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意义,并努力对立法工作的进路做出回应.在宪法规范及其人权理念指引下完善民事、网络信息、配套监督性立法对实现隐私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回应基本权利的消极防御权时,需要对私域侵害的政府恣意行为予以立法关注.

[关键词]网络信息时代;大数据;隐私权;宪法规范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9 — 0068 — 04

引言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隐私权在遭受着不断发生的来自于民事主体的侵权威胁的同时,也面临着以国家为代表的公权力的日益严重的威胁和侵害.如何在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性和增进社会公益性的前提下,对网络隐私权施以全面有效的保护,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隐私权作为现代信息社会公民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却少有提及宪法保护,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全部依赖私法救济而脱离宪法是不可能的,至少很多情况需要宪法精神指导私法规则的解释,因此要明确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宪法地位,从宪法角度探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隐私权及其时代背景

1890年布兰蒂斯和沃伦将隐私权定义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并在阐明政府和公众隐私关系时指出一个人绝不会被强迫着进行思想、情绪以及感情表达(例外是处于证人席上时),〔1〕然而隐私权的涵义却不是一成不变,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延伸,特别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领域的人格权利,认识到尊重个人尊严和个体自主性的重要性.〔2〕例如王泽鉴先生指出隐私权为确保私的领域、维护人之尊严的防护墙,其价值体现于人之尊严及自我决定.〔3〕隐私一方面属于个人私之领域,不受他人操纵支配,另一方面具有独立自主性,个人有权自主决定如何支配其私人生活.

隐私权的权利认定、权利属性等不可避免的和时代背景精密相连,过去隐私权甚至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不断凸显重要性并扩张了其内容.人类对个体价值的追求无穷无尽,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就会不断充实新的内容.当下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2014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大数据”首次出现在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设立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平台,在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赶超先进,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也正是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契机:为顺应社会发展而适当延伸隐私权的涵义、对传统上隐私权的特征有新的认识、新环境下的隐私保护现状的再分析.

首先,隐私权正在实现由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的扩张.由上所述,隐私权传统上被定义为“不被打扰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排他的权利,主要从人格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并没有充分考虑隐私权在信息时代体现出来的财产性权能,而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个人隐私成为商家逐利的重要工具,行政权的扩张也对公民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正因为隐私信息对侵权者的经济目的或是公权力目的的实现有巨大吸引力,技术的发展又使得这些隐私数据触手可得,此时的隐私权主体单纯的靠消极的、被动的行使,显然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隐私侵权行为,公众需要行使隐私权的积极权能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如核查自己隐私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允许信息被使用并决定被使用的范围、对隐私进行收益以及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进行救济等.〔4〕从社会发展进程来看,排他的隐私权行使并不能使得数据价值得以实现,换句话说,数据的交换乃至交易对商事往来愈加重要且难以制止,隐私权应延伸其积极主动的权能,允许隐私主体对其信息加以控制和利用.

其次,隐私权正在由单纯的人格权向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复合型权利转变.传统上认为人格权主要以人的尊严和精神利益为保护内容,和人本身密不可分,属于人身专属权,具有绝对性、不可让和性和不可继承性,而对隐私权具有的财产性认可度较低.而在网络信息化时代,数据信息显然正在成为推动商业发展的重要助力,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做出预测性决策,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变成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数据信息虽然不能直接导致商业目的的实现(信息买卖等除外),却无疑大大增加了决策成功的概率.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尽管得承认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数据和隐私是两码事(前者享有产权保护),但二者的界限正在大数据背景下日渐消弭或多有交叉,将隐私权作为单纯的人格权显然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因为隐私权的侵犯已经不仅仅是对个人尊严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财产性利益的损失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最后,隐私权更易受侵害且保护难度加大.网络的高度发达,信息的高速流通,商家可以比父亲更了解自己的女儿.如卖场会将带有婴儿用品优惠券的广告邮件,寄送给正在念高中的女孩,因为这名女孩搜寻商品的关键词,以及在社交网站所显露的行为轨迹,使电商捕捉到了她的怀孕信息.这个故事体现出来网络时代信息的威力,它可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然而这种服务显然是以隐私数据的提交为代价的.高中女生怀孕,本身就是令家人和自身难堪的隐私,商家此举必然造成女孩及父亲的极大愤怒,因为“怀孕”这一隐私信息已然被商家获取并被用于商业运作.可见,网络时代的隐私信息变得岌岌可危,高新科技的发展使得数据随时随地的被收集、使用.然而网络造就了一个非传统的便利时代,发展商业用途的同时也正为公众提供越来越优质的服务,我们不可能杜绝一个时代,恰恰相反,公众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将部分隐私权限让渡给了大数据以此来迎合这个时代,例如我们在不知位置信息用途的情况下就将位置数据提交给了移动应用,我们在用 账户登录某一其他应用时需要接受被商家获取某些信息的条款.基于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我们时刻面临隐私侵权的危险,保护难度却由于技术、制度乃至人的社会需求等原因变得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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