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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志论文范文写作 不断增强依法修志能力推动地方志事业大大繁荣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地方志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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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6年《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以来,新编地方志工作进入了依法修志的崭新阶段,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尤其值得一提的,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市、自治区和20多个有立法权的市及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立法机关,制定了《条例》的实施办法或本地区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管理办法.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时常困扰我们的实际问题.例如,有的地方至今没有地方志工作机构,有的虽然有机构牌子,但没有相应的人员、任务、经费;有的地方上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级别一样;有的地方的地方志工作不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会议也列入不到省市政府的会议计划中;有的地方二轮修志进展缓慢,甚至首轮修志的任务都没有完成;有的地方二轮志书的书名不统一、上下限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对志书质量把关不严,审查验收中存在走过场的现象;有的地方在落实志书的著作权和署名权上存在问题;有的地方对志书编纂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形成的档案保管不善,没有完整移交档案馆或方志馆;有的地方综合年鉴至今仍然未能纳入地方志工作机构;有的地方重“修”轻“用”、轻“研”,数据库、网站建设进展迟缓,理论研究冷冷清清.其实,只要认真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所有这些问题,《条例》几乎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给予了规定,问题在于我们没有深入学习、真正领会、切实掌握、大力宣传、充分运用.因此,我们一定要对《条例》进行再学习、再领会、再宣传、再贯彻,切实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下面,我就这个问题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增强依法敦促地方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履行修志职责的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这些规定说明,各地各级政府有责任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并且要给予该机构相应的级别、职责、编制、经费.现在,有的地方的县级以上政府中至今没有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有的虽然设有和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机构,但只挂了一块牌子,实际上并没有人负责;有的机构在设置上不尽合理,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给工作开展带来种种不便.这些都是不符合《条例》精神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向这些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以及向他们的上级积极宣讲《条例》,促使这些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二、增强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履行五个职责:第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第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第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第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现在,有的地方把地方志工作机构仅仅当成修志的单位,对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机构的工作重视不够,在旧志整理、理论研究、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等方面,很少下功夫.尤其有的地方综合年鉴,至今没有划归地方志工作部门.我们只要认真看看《条例》就会发现,《条例》不仅把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规定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而且《条例》所讲的地方志,本身就“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条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志书和年鉴都是记述一定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方面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因此,有关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全面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并通过贯彻《条例》,促进地方政府将综合年鉴的编纂部门早日划入地方志工作机构中.

三、增强依法制定规划和规划备案的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省级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并要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为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2007年制定了建立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备案制度,规定了规划的具体内容和备案的具体要求,要求规划包括指导思想、篇目体例、目标、主要任务、分工、完成时间和实施办法等,上报备案时要附《地方志书编纂规划汇总表》,规划如有调整要及时上报备案.现在有的地方规划制定不及时,规划要素不齐全,规划备案不主动,规划调整不备案.像这类问题,也需要依靠进一步贯彻《条例》精神来加以解决.

四、增强依法统一修志时限和志书上下限的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这个规定起码说明了以下三点:

首先,地方志书的编纂不是一次性、临时性工作,而是要世世代代、连绵不断进行的长期性、永久性工作.一些地方在首轮修志后即将地方志工作部门撤销,是违反《条例》规定的.

其次,每轮志书的编纂时间,应当控制在20年左右.新时期大规模首轮修志基本始于上世纪80年代,按照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的规定,其结束时间应当大体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然而至今仍然有1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没有最后完成首轮修志任务(浙江省、西藏自治区首轮修志因和二轮合并除外).这种情况不能再无休止地继续下去了,希望有关单位重新摸一下底,了解一下自己负责区域内究竟还有几本地方志书没有出版或编完,进度到哪里了,原因是什么,下一步打算采取什么措施,然后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凡是已经完稿或接近完稿的,要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察,促其尽快组织评审验收,力争年底前结项出版;凡是志稿审查合格仅仅因为经费问题而迟迟不能出版的,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给予支持,尽快出版;凡是离完稿还有较大距离或由于种种原因短时间内难以通过审查验收的,要动用行政手段,勒令其撤项,并将其并入二轮修志.总之,我们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积极而灵活的措施,在今年年底至迟明年全国方志办主任会议前,彻底结束首轮修志,不要让首轮修志的扫尾工作再拖到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去部署了.

再次,志书的记述时间范围,除首轮因为上限自远古起而横跨数千年外,凡续修都应限制在20年左右.首轮志书的下限既然大体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那么,二轮志书的上限就应当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而下限则应当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中指组在《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中一开始就指出,二轮志书“内容的上下限,大致为20世纪7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中指组制定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明确提出,记述的时间界限“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和下延.”但从现在已经出版和即将出版的二轮志书看,上下限可以说五花八门,有的上限为上世纪90年代,有的下限为本世纪第一个10年的后期,有的甚至要下延至本世纪的第二个10年;有的时限为20年,有的为30年,还有的为十来年.我们常说地方志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全国统一编纂的书,就是说,它是“官书”.既然如此,其上下限除首轮志书情况特殊外,从二轮修志起就应当大体统一起来.如果二轮志书不统一,势必要影响到三轮、四轮志书的统一.而且,把二轮志书记述时段严格限制在上世纪70年代末到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有利于使这轮志书完整记述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为第三轮修志留下空间.否则,像现在一些地方把二轮志书下限延伸到眼前,不仅使第三轮志书的起止发生困难,也不符合志书编修的规律.记载历史,总要和现时有一点间隔,使历史有一点沉淀,不能靠得太近.有些地方的领导希望把志书下限和现时挨得近些,一个重要原因是希望把自己任期内的政绩写进去.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并不符合志书编纂的规律.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倡尊重修志的规律,也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地方志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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