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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论文范文写作 中国古代律文解释和近代刑法法条解释之比较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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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以《唐律疏议》与《中华民国新刑法判解汇编》为例,对中国古代的律文解释与近代刑法法条解释的比较以后可以发现,它们有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刑法原则、罪名和刑罚等的解释十分相似.同时,在解释主体、解释结构和解释效力等方面存在相异之处.这些相似、相异之处还有自己形成的原因.形成相似之处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即相似的解释宗旨、解释技术.形成相异之处的原因也主要有两个,即相异的历史时期、相异的法制.经过这一比较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它们的这种解释都源于中国古代的经学.从中亦可见,中国古代经学影响之深远.

关键词:中国古代;律文解释;中国近代;刑法法条解释;比较

中图分类号:

DF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01

中国古代对律文解释的历史很悠久.秦的《法律答问》中已有对《秦律》律文解释的成分.以后,《晋律》所含的“注”、《唐律疏议》中的“疏议”、《宋刑统》里的“疏议”、《大明律集解附例》和《大清律集解附例》内的“集解”等等,都属于此类解释.《唐律疏议》是一部刑法典,由律条与“疏议”(即《律疏》)两大部分组成.“疏议”对律条作了较为全面、系统、完善的解释,而且这种解释还对后世的律文解释产生过影响.本文以其作为古代律文解释的标本.《中华民国新刑法判解汇编》[1]是对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新刑法》法条判解的汇编,由刑法的法条与“判解”两部分构成.“判解”中又有“理由”和大理院、司法院、最高法院的“判”、“解”合成.其中的“判”即是判例,“解”即是解释例.它是当时同类著作中的佼佼者,不仅当时最高法院庭长叶在均、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郑烈都为其分别作了“叶序”和“郑序”,而且法学家居正、覃振、焦易堂、谢冠生等均为其题词.本文以此著作为例,与《唐律疏议》作些比较,可以窥视中国古代的律文解释与近代刑法法条解释的一些情况.

一、相似之处

中国近代刑法的法条解释、与古代的律文解释之间有一些相似之处,并突出表现在对刑法原则、罪名和刑罚等方面的解释,而它们又是刑法解释内容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里以《唐律疏议》与《中华民国新刑法判解汇编》为例.

(一) 刑法原则解释的相似之处

在中国古代的律文解释中,有对刑法原则的解释,中国近代的刑法解释中也有这种解释.它们成为中国古、近代刑法解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还有相似之处.

《唐律疏议》对刑法原则作了充分地解释.这一解释主要分为三条不同途径,第一条途径是以当时反映主流思想的儒家经典为依据,对确立的刑法原则进行解释.儒家思想是当时的一种主流思想,受到国家的弘扬,以其作为解释依据很具权威性.对“老小及疾有犯”原则的解释就是如此.这一原则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此条“疏议”引用《周礼》的经句对这一规定作了解释.“依《周礼》:‘年七十以上及未老龀者,并不为奴.’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

参见: 《唐律疏议·名例》“老小疾有犯”条及其“疏议”.

经过这样的解释,此律条原则背后的理论基础便昭然若揭,其制订的依据也十分明确了.第二条途径是以成理为依据,对确立的刑法原则进行解释.这些成理已被长期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也为大家所接受,以其作为解释的依据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犯罪未发自首”原则的解释就是如此,这一原则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唐律疏议》对这个原则的解释就是用了成理.“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未首其罪,皆合得原.”参见: 《唐律疏议·名例》“犯罪未发自首”条及其“疏议”.

其中的“过而不改,斯成过矣”就是一种成理.有了这一成理作依据来进行解释,这一刑法原则就易被人们所接受和理解了.第三条途径是以常识为依据,对确立的刑法原则进行解释.常识为大家所熟悉,被认为是正确的.以其来解释刑法原则也具有权威性,易被大家所认可.《唐律疏议》中有刑事附带行政的制裁方式“除名”等.在“除名”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这里“六载”的计算就与时间统计的常识相关了.于是,此条“疏议”就举例对这“六载”的起始计算、每年天数的合算都作了解释.“称六载听叙者,年之与载,异代别名,假有元年犯罪,至六年之后,七年正月始有叙法,其间虽有闰月,但据载言之,不以称年,要以三百六十日为限.”参见: 《唐律疏议·名例》“除免官当叙法”条及其“疏议”.

有了这样的解释,人们对“除名”这一原则规定的理解便更清晰了.可见,《唐律疏议》通过多种途径解释刑法原则,使阅律者对其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

《中华民国新刑法判解汇编》也有对刑法原则解释的做法,也主要通过三条不同途径,在“理由”部分就已有对这一内容的解释.第一条途径是用现代的刑法理论来解释刑法原则.《中华民国新刑法》是中国的一部现代刑法典,其原则的确定与近代刑法理论直接相关,有的就是以这一理论为依据而确立的,总则中第1条的规定就是如此.此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中华民国新刑法判解汇编》中的“理由”解释就明示其依据是罪刑法定主义.“本条为刑法之根本主义,不需比附援引,即学者所谓罪刑法定主义.凡行为受法律科罚者为罪,否则不为罪是也.”[1]这一解释把此条规定背后的近代刑法理论依据阐述得明明白白.第二条途径是用公理来解释刑法原则.这里的公理为国际社会所承认,同样具有权威性,以其为依据来解释刑法原则,它的权威就被凸显出来了.《中华民国新刑法》总则的第5条规定,“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有内乱罪、外患罪、伪造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劵罪、伪造文书印文罪、妨害自由罪和海盗罪的,仍适用《中华民国新刑法》.”此条的“理由”把确定这一原则的公理作了揭示,认为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因此有些经“万国国际法学会屡经讨论”;有些则是“法律上认为万国之公罪,不论何国,皆得罚之”.参见: 郑静渠,郭羹尧.中华民国新刑法判解汇编[M].上海:大东书局,1936: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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