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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众知情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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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知情权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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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明星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如何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法治社会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 明星 隐私权 公众 知情权 冲突

作者简介:范晓霞,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14

當代社会,娱乐明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普通公众想要更多的了解明星的生活,尤其是其私生活,如婚姻生活、感情状况等.正是公众的这种兴趣,才使得娱乐明星的隐私具有了商业色彩、具有了新闻价值,明星也可通过这种方式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然而,对于大多数明星来说,他们并不希望将自己的私生活过多的暴露在社会大众面前.但是,他们的私生活又在无时无刻的受到侵扰和干涉,新闻媒体过多的挖掘他们的私生活,以求得头条、*率.在法制的现代社会,每个人的隐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漏洞颇多,对明星的隐私保护条款少之又少.鉴于此,笔者就此问题,浅谈个人拙见.

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体现

(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政府官员是典型的公职人员,他们的言行举止,财产状况及其他活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要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是隐私和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因此,当政府官员的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在此应当让渡隐私权,如媒体报道某地方官员包养二奶等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在此已不是个人私事,而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二)明星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明星的隐私权暴露有可能是被动的,也有可能是主动的,这是明星隐私权和政府官员隐私权不同之处.在娱乐圈,许多明星通过炒作自己的隐私来增加社会知名度,明星虽然让渡部分隐私,如婚姻状况、工作计划等,以便获得更大的利益.但是,对于他们特别私密的,如居住地址、通讯号码、身体隐私等,则不愿暴露在社会公众之下,然而在报道中,部分媒体往往没有把握好这个度,打着公众知情权的旗号,侵犯明星们的隐私权.

(三)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即是普通民众,和娱乐明星这种自愿性公众人物不同,他们成为公众人物并非出于自身的本意,而是由于媒体的报道,如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非典患者,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由于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使其进入大众的视野当中,自身并没有想要成为像明星一样的公众人物,故对于他们的隐私权丝毫不会让渡,由于事件本身具有新闻价值,媒体为了博人眼球,将该类人物的信息等予以公开,在一定程度上,给其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

二、侵犯明星隐私权的具体案例及分析

(一)案件概述

文章,内地当红小生,妻子,马伊琍.2014年3月中旬,在《南都娱乐周刊》记者连续八个月的追踪后,文章在街头被某狗仔拍到和女星姚笛缠绵、亲密搂抱.3月31日,在舆论压力下,文章公开承认并道歉,其妻子马伊琍随后在微博上写下“恋爱容易,结婚不易,且行且珍惜”,言外之意,似乎是已原谅丈夫的行为.本事件原以为会以妻子大度的原谅而接近尾声,没想到仅22小时后,文章在微博上直指南都的两位主管,声称“我贱命一条,要玩跟我玩,别涉及任何人.”此后,舆论不仅仅把文章和姚笛作为谴责的对象,事件的*者南都娱乐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马伊琍父亲在微博上发表的要求南都放过他们家的文章一出,更将南都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南都为何抓住文章的出轨事件死死不放,是利益的趋势,还是公众的需求?

(二)案件分析

明星的隐私权无论在国内外都具有争议性,但主要集中在隐私权让渡方面,然而在我国,不仅在这方面模糊不清,在道德和*上也是颇有矛盾.我们还记得,香港女星刘嘉玲曾因被胁迫拍下裸照,且该照片遭到某杂志社的*,大众虽议论纷纷,但多数都表示同情和支持.但在文章和姚笛事件中,大众所表现出的是得理不饶人的态势,非要看所谓的“床照”,且怀疑媒体是否被买通,删除了所谓的“床照”,如果因为文章出轨受到*上的谴责,就可以要求其让渡隐私权,让媒体公开其和姚笛所谓的“床照”,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又如今年发生的“白百合出轨”事件,大众表现出的是一种刨根到底、不饶人的态度,这不禁让我们感慨媒体网络的主流到底是什么,所谓的社会风向及社会道德到底是什么.

关于明星隐私权的问题,现今主要根据社会大众的共识来把握边界,如果是在公园、路边等一些公共场合,则没有多大问题,但如果涉及私人空间,比如家里、酒店,就可能涉及到边界,会侵害到明星们的隐私.文章事件,虽说是在公共场所被拍摄,但大众不应咄咄逼人的再要求媒体公布“床照”,摆出一副不见“床照”誓不罢休的事态,显然让人觉得这个社会已经呈现出了一种病态.如果因为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就大肆的掠夺明星们的隐私权,以此娱乐、炒作,这让我们不禁感慨现今娱乐正处于一种低风俗状态.

三、明星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协调

(一)明星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协调原则

笔者认为,我们生活的社会本身就是个矛盾冲突体,明星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基本原则的指引下,我们才能更好的掌握两者的界限,更好的解决冲突.

1.权利协调原则

权利协调原则,是指通过对一种权利的让步,从而达到实现另一种权利的目的.明星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属于私权利,说到底,是私权利和私权利的冲突,不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不会有什么优先保护的问题.可以通过协调,使两者之间得到平衡.

例如,在征得明星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公开其部分隐私,包括婚姻、家庭状况等.又如,某电视台在直播某体育明星的球赛时,可以对其身高,体重及和运动有关的情况,但不能介绍该运动员和公共利益无关的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等.在这一程度上,我们既尊重了明星的隐私权,又满足了广大球迷们的知情权,当然,在我们知道明星部分隐私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以知情权为由,过分的要求明星公开其过多的隐私.

结论:关于公众知情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个人隐私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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