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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私募基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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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就目前而言,我国私募基金缺乏有效完善的法律监管,运营过程中极易出现不规范、扰乱正常市场的行为,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以及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运行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或纠纷,利益相关者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强化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对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私募基金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当前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相关问题及几点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 私募基金 法律监管 问题

作者简介:闫金侠,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48

一、引言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的,私募基金包括私募发行与基金运作两个基本特征.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就私募基金的概念界定进行具体的解释与说明,但通常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就表示私募基金.目前的常见的说法是,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具有专门投资经验的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募资而设立的投资基金,但其基金份额的销售与赎回都是非公开的,是由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商讨进行的.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目前的私募基金市场并不是很成熟,在私募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存在着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由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有些机构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纸质证书或电子证明等进行自我增信,故意夸大歪曲宣传,误导投资者以达到非法募资的目的.还有一些民间私募基金主体资格不适格或私募基金与投资者投资协议违反法律、存在漏洞的问题大有存在,再加上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制度与实施措施,不能有效的保障私募基金市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二、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一)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法律是保障私募基金正常运行的第一道防线,虽然目前各国在发展金融经济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应对市场减少干预,但并不意味着市场可以任意的、无规范的发展.如果缺少了必要的法律监管,私募基金市场极有可能发展为完全逐利的环境,不仅会对正常的金融市场发展造成干扰,还会产生市场失灵、阻碍实体产业创新发展等问题.因此,必要的法律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自由、合法、规范发展的必要前提与有效保障.

(二)有效降低私募基金运行风险

由于私募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系统性风险与隐蔽性风险,运作的透明度与信息披露要求都不高,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私募基金在追求高利益的同时往往会伴随较高的运行风险,严重时甚至会引发大规模的金融危机.而加强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能够较好的规范私募基金运行的规范性,增加市场信息交换的对称性,这也是国际上有效降低私募基金运行风险、预防金融危机的一种普遍做法.

(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投资者是私募资金费用的提供者同时也是市场风险的承担者,在不规范的金融市场中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权限较为集中,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管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利益驱使将利用其具有的信息优势与法律监管漏洞来侵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而对私募基金进行法律监管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利用法律的强制性与约束性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四)避免私募基金向非法集资演化

在现阶段,我国在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上还不够完善,部分基金管理人很有可能因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对非法集资的违法性质、危害与后果不够了解,导致最初的私募行为逐渐演变为非法集资行为.如之前的“红鼎创投案”、“上海汇乐创投案”等,都是涉嫌非法集资导致影响及利益损害范围较大的案件,这些案件最终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应从私募基金的发行对象、发行方式、投资者资质以及保底底款效力等多个方面明确界定私募的定义,并对其运行的全过程制定严格的法律监管制度,以此来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运转,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感,打消投资者存在的一些顾虑.

三、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伴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的法律界定及法律监管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愈发凸显,具体主要體现在以下方面:

(一)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不够完善

就目前而言,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折衷监管,其中折衷监管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使用这种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英国.而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来看,我国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文件,表明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主要靠备案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监管模式尚未较好的形成.其他条款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针对实际私募基金行为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与改进.

(二)私募基金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具体定义与运行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投资基金法》中也没有对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进行统一立法.随着私募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其在法律中的地位逐渐变的“尴尬”,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一些私募基金的运行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并脱离法律监督,给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安全风险与影响危害.

结论:关于私募基金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私募基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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