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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际私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2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效力,此文是一篇国际私法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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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正处于两难境地国际私法对法律规避的解读是很难有说服力的.传统理论直接把法律规避设定为欺诈,逃法的行为.由于大部分学者对法律规避都持有“部分有效说”的态度,也就是他们也认同法律规避存在有效的情况,但是他们这样的观点又违背了法律上对于违法的行为一致无效的铁论,因此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该如何解读便进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由此可以看出讨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但其实,对法律规避的效力正确的解读应该是,法律规避的行为是存在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它并不属于所谓的违法行为,所以我持有的观点就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有效力的.

关键词:法律规避;合法行为;部分有效说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55-01

作者简介:王乐天(199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现代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快速发展

现代国际民商事活动发展的越来越频繁,法律规避的现象也出现得越来越多,传统的理论已经有局限性了,如果一味的坚持传统的国际私法的理论,绝对的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这样会对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发展极其不利.如果想让国际司法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国际民商事活动,我们应该对法律规避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全新认识的法律规避,应该适应快速发展的国际私法的节奏,才能更好地为国际私法服务.

二、法律规避行为有效的前提

有认为法律规避是无效行为的学者,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上寻找问题的所在.认为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故意的改变连结点中的目的是违法的,也就是从主观恶意上来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那么,我们就要探讨一下,法律的职能,法律是用来调整、惩罚违法行为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改变连结点的行为是合法的.所谓的合法,也就是当事人改变连结点的手段和行为是符合被规避国的法律的,如果他的行为对于被规避国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行为,并且,这种违法的行为也损害了被规避国家的利益,那么被规避国就会直接禁止这种违法的行为,那就没有后面法律规避出现的机会了.如果说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是合法的了,那么再去分析探讨,当事人的目的是否合法,主观上是否是善意的也就没有意义了.总结来说,就是,当事人改变连结点的行为的合法性是保证法律规避有效的前提条件.

三、法律规避是一种间接的法律适用

冲突规范的概念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在国际私法中,也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引出当事人所适用的法律的,从而解决各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所以法律规避不能只认作是一种欺诈,逃法的表现.如果当事人通过合法的行为改变连结点,去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法律,这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当事人能动的选择法律,是一种间接的法律适用.

四、通过对比来讨论法律规避的效力

(一)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来讨论法律规避的效力

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要件: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应当适用的某国实体法,而且是有关强行性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即在客观上已形成了法律规避的事实,当事人所希望的那个实体法得到适用,当事人的目的已达到.主要可以讨论的点,就是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以及改变连结点的手段,方式,行为.

(二)欺诈与规避两种行为的对比

欺诈行为是根本性质的违法行为,并且法律调整的就是这种违法行为,而规避的行为,是通过合法的行为去选择法律.所谓的欺诈是当事人通过违法的行为来逃避法律的管辖,使其不受法律的约束.而规避行为,而是选择其他对自己有利的,而且一经适用,不会对法院地国有损害,且不会与法院地国的根本国策相抵触的法律来适用.二者是有根本的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三)单一法域背景与多法域背景的对比.

五、结论

法律规避的行为,既不属于违法的,也不属于合法.既然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就应该承认法律规避行为的有效性.因为一个行为是否有效,是以这些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为前提的.由于冲突规范只是规定当事人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活动之间的纠纷与冲突,那么当事人就存在选择其他法律的可能性.那么当事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行为改变连结点,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也合乎逻辑.趋利避害也是当事人想追求的一种意愿.如果一味的认为法律规避是无效的行为,则会造成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从而有扩大法院地法适用的嫌疑.从而对当事人也不能做到绝对的公平正义.而且,法律规避的有效性的最重要的前提,是当事人改变连结点的行为要求必须是符合被规避国的法律的.如果出现了,因为适用了法律规避的行为后的外国法,该外国法严重的损害了法院地国的利益,与法院地国的基本国策相抵触的情况,就可以通过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禁止该外国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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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曼莉.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效力新诠释[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6):47-52.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国际私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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