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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建议论文范文写作 盐城市民行检察部门检察建议工作调查报告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检察建议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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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新的法律监督方式写入法律,使得开展多元化监督成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检察建议必然成为民行检察监督最重要的手段.然而,由于立法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加上检察建议“柔性有余、刚性不足”的自身特点,导致实践中在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急需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制度作用.

关键词:检察建议;民行检察;实证;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94-03

作者简介:王文娟(1966-),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大学学历,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研究方向:民法、民诉法;成巧云(1982-),女,汉族,江苏盐城人,硕士研究生,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民法、民诉法;赵珺(1985-),女,汉族,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2009年11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施行后,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正式写入法律,为民行检察部门运用检察建议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①同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抗诉权的限制,②使得开展多元化监督成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检察建议必然成为民行检察监督最重要的手段.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建议的规定不具体,缺乏操作性,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重视程度不够,甚至部分法院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导致民行检察部门在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监督中的作用.为了加强检察建议的质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近五年(2009年—2013年)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进行系统调研的基础上,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使检察建议能够在日后民行检察工作中发挥更加有效的监督作用.

一、近五年来检察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盐城市民行检察部门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775件,采纳681件.其中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检察建议,发出245件,采纳167件,采纳率68%;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存在的违法情形或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发出53件,采纳53件,采纳率100%;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执行检察建议,发出451件,采纳435件,采纳率96%;其他督促履行职责类、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等工作性检察建议,发出18件,采纳8件,采纳率44%.

二、目前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建议采纳率不理想,监督效果欠佳

最高检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作出了比抗诉程序更为严格的规定,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必须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③部分基层检察院为规范监督程序,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对发出的其他类型检察建议也作出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但目前,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更多取决于法院单方面的态度,缺少法律保障,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的约束力明显不如抗诉.

1.实践中存在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不予回复的现象.部分法院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不够,接受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对收到的再审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检察机关,既不与检察机关主动沟通,又不给检察机关回函,最后不了了之.④还有部分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口头与检察机关沟通,作口头答复,不符合《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书面回复形式.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检察院*的于某因与高某、卞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该案件审查终结后,于2013年2月21日对该案作出响检民再建〔2013〕7号民事行政检察再审检察建议书,并于2013年2月27日向响水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签收后未及时对该建议书作出处理并给予回复.2013年9月9日响水县检察院依据《若干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向响水县人民法院发出响检民(行)〔2013〕01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对本院响检民再建〔2013〕7号民事行政检察再审检察建议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收到本建议后一个月内书面回复本院,响水县人民法院仍未予回复.

2.检察建议采纳率不理想.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而是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需要再审.⑤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人民法院是由审监庭或立案二庭审查,既充当立案庭,又充当审判庭的角色,往往越过程序性审查,直接审查案件实体问题,进而判断案件是否能够采纳,没有区分采纳及再审结果两个步骤进行审查.对一些明显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法院出于对考核和维持既判力的考虑,往往也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而是采取不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体外循环方式进行调解处理或者以院长发现提交法院审委会讨论自行进入再审程序.如赵某与盐城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31日向滨海县人民法院发出滨检民建再(2013)1号再审检察建议,滨海县人民法院未在3个月内回复检察院.2013年11月5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滨商监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该案是经检察院调查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采纳也未提及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而直接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方式启动了再审程序,严重打击了检察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权威.

(二)检察建议运行机制不规范

《若干意见》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建议的文书格式、接收机关及跟踪监督机制均未有规定.关于文书格式,因缺乏统一的文书格式,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文书制作上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关于接收机关,目前在法院和检察院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衔接机制,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送达法院后,法院内部立案庭与审监庭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其他检察建议发出后缺少明确的接收机关,部分人民法院是由立案庭统一接收检察建议,分流到审监庭、执行局、办公室等部门,但是否回复和整改情况无法跟踪.关于跟踪监督机制问题,遇到法院或其他单位对检察建议不予回复或不予采纳,检察机关便无其他跟踪监督手段,使检察建议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对一些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和工作性检察建议,即使进行了回复,也大多流于形式,提出的整改措施不具体不可行,或实践中不落实,使得检察建议达不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对于这种被“采纳”的检察建议,实际整改情况如何,监督效果如何,检察机关缺少跟踪监督的机制和手段.如我们提出的工作性建议,法院立案庭受理后分给职能庭,职能庭又将此分给原办案承办人,承办人将此置之一边,既不向检察院回复,也不向庭长和分管院长汇报,根本达不到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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