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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费者权益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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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形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这种购物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复杂性,消费者购物的风险也随之增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通过对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有关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3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从司法实践中厘清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类型、特点、成因等.最后提出有益于建立健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以使消费者权益的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042-02

作者简介:郝佳(1985-),女,汉族,陕西榆林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12级法学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现状

网络购物在当今中国已然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购物方式,这种购物方式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获知相关的货物或服务信息,然后通过在线交流的方式发出预定货物的请求,之后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方式向卖家付款,而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邮寄给消费者的一系列过程.自1998年网络这种便捷的购物方式第一次在中国完成之后,中国的网络购物交易即成为世界零售贸易领域的一匹黑马,呈现出无人可挡的的势头,截至2014年6月,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经达到3.32亿,相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提升至52.5%.与此同时,手机购物在移动商务市场发展迅速,用户规模达到2.05亿,半年度增长率为42%,是网络购物市场整体用户规模增长速度的4.3倍.

然而繁荣的网络购物市场之下,却潜藏着各类危机,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文选取某基层人民法院的3个典型案例为例,对其进行分析、整理,从中梳理出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

二、从典型案例看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

2014年9月某市某区的施某通过一网站买了一双“阿迪达斯”运动鞋.网站店主保证是正版阿迪鞋,每双只要79元,且保证假一赔十.施某立即下单,*了一双该鞋.几天后施某收到货物,发现鞋子的问题很多,有明显被穿过的痕迹,而且鞋子的号码竟然不一致,一只是35码,另一只却是39码.施某立即致电网站,卖家此时才承认该鞋不是“阿迪达斯”的正品,而是广东某厂家的仿制品.后施某数次要求网站退货,但均没有得到回应.无计可施的施某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购物网站在销售过程中谎称“仿制品”为“正品”,构成销售欺诈;给消费者邮寄了无法实现其性能的号码不一致的鞋子,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今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该网站赔付施某原购买商品价格的4倍,共316元,因为该数额低于新消法所规定的最低500元的限额,施某最终可以拿到500元的赔偿.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中最为根本的一项,消费者做出的所有关于购买或不购买的决定和选择都以知情权为基础.但由于网络购物的复杂性和远程性,消费者无法实际地接触到商品的质地、性能等特性,而只能根据网络卖家对对商品的描述以及发布的图片等做出自己的判断,商家往往利用网络购物的这种特性,在购物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商品的性能、恶意仿造名牌产品,误导、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网络购物中基本无法得到保障.加之,有些耐用商品,只有在消费者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辨别真假,商品的性能才能显现,这给消费者维权之路又增加了一道屏障.

(二)诉讼管辖法院难以确定

案例:2014年3月,某市某区李某在淘宝网上一家注册地址为上海某区的手机销售商店购买了一款价值5066元的苹果5s手机,收货地为某市某区.收货后李某发现手机外壳上有划痕,边角有被碰撞的痕迹,信箱中还存储了曾经收到的短信,各种迹象发现手机并不是全新的.李某随即联系了卖家要求退货,均遭到拒绝.李某只好向淘宝网投诉,但淘宝网的答复依然不尽如人意.因为手机价格较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已是一笔数额较大的损失,李某无奈于2014年4月一纸诉状将卖家告到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但上海的该卖家并未直接应诉,而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称有关合同纠纷诉讼,若未在合同有受诉法院的书面约定,则应该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本案中应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以卖家所在地或发货地即上海某区为管辖法院.法院依据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原、被告之间经网信息交换的方式订立了合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支付了货款,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交付了货物,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由买卖双方默认选择使用支付宝支付货款,则《支付宝处理规则》对双方同时具有约束力.该规则中有所规定:对于合同的履行地,买卖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买家在网站注册的信息中预留的收货地址为准.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买家在网站注册时注明的收货地址.故该基层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对本案的管辖异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纠纷管辖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构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常常难以确认.加之,网络购物中存在邮寄、运输等环节,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更是难上加难.而且在线交易中卖方和买方多签订格式合同,并未另行签订有针对性的合同,所以并不会另行约定履行地,这使得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又增加了一道的障碍.

(三)小额诉讼存在障碍

案例:2014年6月,某市某区的张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500多元的玉石项链、翡翠玉镯等首饰.到货后,张某发现淘宝卖家发错了货,将价值338的玉镯发成了价值218的玉镯,另一款价值267的玉石项链有多处裂痕.张某立即联系卖家,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张某将买家告上了法庭,由于涉案金额较小,在某区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以原告退还货物,被告返还500多元货款的方式结案.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消费者权益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消费者八大权益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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