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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司法改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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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书记员队伍建设远远落后于司法的发展,并且影响了司法的公平与效率,正因为书记员制度改革有其深层次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意义,因此书记员制度变革应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重要的配套措施.文章比较了中外书记员制度的不同,并结合目前我国书记员队伍的现状、问题,探讨了进一步完善书记员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司法改革;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职业培训

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司法改革有助于完善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能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等问题,正因为其重要性,司法改革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其中重要的改革内容就是到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其中,书记员被划入司法辅助人员一类中,书记员这一类群体又一次被关注.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书记员队伍建设远远落后于司法事业的发展,法官与书记员“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格局对审判工作造成掣肘,甚至影响了司法的公平与效率.当前与诉讼爆炸时代来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书记员队伍素养整体不高、队伍管理标准的混乱、书记员人员流失严重等突出矛盾.还有一部分书记员庭审记录效率低下、记录不规范或卷宗保管不利等引发一系列审判事故,这些事故轻则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重则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书记员作为司法机关中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辅助人员,一支合格的书记员队伍是法官队伍能够钻研审判业务的前提保障,为此,我们在采取有力措施让优秀的审判资源回归到一线时,更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建设一支本领过硬的书记员队伍.本文应用了比较分析方法找出我国书记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书记员变革路径.

一、国外和国内书记员制度的比较

(一)终审制与临时制

在法院设立书记员岗位是国际惯例.在国外很多国家,书记员是终身制的,书记员不再是法官的后备军,而是和法官分工不同且具有较强专业性的角色,书记员队伍稳定性极强,流动性较小,书记员向法官提供辅助性工作,使法官的工作真正回归到“以审判为中心”的状态中,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在我国,书记员是临时的聘用人员,过渡性较强,专业分工不明确,书记员承担着大量的繁琐工作,待遇低,职业晋升渠道不畅,人员流动性强.

(二)单独序列管理与杂乱无章管理

国外通行做法是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一样,专业性较强,统一管理,集中培训l,书记员主要从事的是协助法官进行程序性工作或少量的实体性工作;书记员和法官不具有依附性,有一定的自主性;国外每个级别的法院基于稳定书记员人才的考虑都设立书记室来专门管理书记员工作.在我国,法官和书记员类似于简单的职业传承关系,书记员在自己的岗位上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我国因为没有实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在各级法检部门更缺乏专门的培训科室,书记员由用人单位各科室管理,缺乏统一和正规的选人、用人、管人机制.

(三)分类管理,健康发展与分类不明,畸形发展

国外对司法辅助人员作了细致的分类,分为书记员、速记官、调查官、执行官等职务,分工细致,规范明确,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些辅助人员各司其职,钻研自己的本职工作,提升了工作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相比之下,我国书记员可以形象地说是一种“口袋”职业,承担的工作几乎涵盖国外所有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分工不明确,专业性不强,书记员从属于法官,这在一定程度也制约了书记员的良性发展.

(四)招录制度健全与招录制度不健全

国内和国外相比,国内书记员考试招录制度不够完善,国外发达国家对书记员的考试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每年举行一次,形成常态,一般和公*同时举行,国外书记员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口试,笔试主要考法律素质、文书制作能力、个人素养等.相比之下,我国在书记员招考制度方面并不健全,主要考察的是对打字速度的测试.

二、我国书记员当前的现状

长期以来,书记员在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加快,传统体制下的书记员制度和管理也显现出诸多问题.

(一)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可有效实施的具体规划

当前,司法改革事业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着,改革内容主要涉及的是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改革上涉及很少.我们都知道书记员在保证法院工作顺利进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们在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这项事业中,关于书记员竟然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改革路线.当前司法改革第二批试点省份的工作也在稳妥地推行着,令人遗憾的是现在在书记员改革上,国家至今没有出台一部关于书记员改革的方案.纵观全国,书记员改革依然是自下而上、各自为政推进着,实际上这是一种“闭门造车”似的改革,自然无法吸引广大民众的参与,个别地方的改革通过邀请学者、教授来指导,这也难免造成与社会脱节.十多年前书记员改革在有些地方推行过,至今改革效果不佳,缺乏全盘改革的思维.由于受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改革程序等影响,各地出现了巨大的差距,在中西部省份书记员还是停留在“临时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落实上层的改革方案,效果可想而知,最后也影响了整个司法改革的效果.

(二)书记员的职业教育培训不足

任何一种职业,如果不注重对职业者的培养,犹如“缘木求鱼”,尤其在当代“互联网+”、大数据等加快融入司法工作中,对书记员的培养更加如此.长久以来,我们一直注重法官的选任、培养途径,十八大后进一步拓宽了法官的选人途径,比如未来要从优秀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一直以来,在我国晋升法官路径是法律专业毕业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公*,然后要去法官学院培訓,还要到自己法院各业务庭实习,实习期满后,再被任命.经过这个过程,法律毕业生已经具备了法官的基本素养.但是我国一直未将书记员纳入司法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根本没把书记员的培养作为法官任命的配套措施.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实行)》规定看,担任书记员只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不限.而反观司法机关中除了法官,书记员又是最应该懂法的一类群体,由于不注重对书记员的培养,出现了在最应该懂法的岗位上出现了不懂法的工作人员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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