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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事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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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通过并实施以来,经历了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正,至今已有近28个年头,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性质、职能、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的任免作出了规定,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诉讼监督职权的行使方式更是争议多年.为*这一难题,文章从分析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特点入手,探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职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相应修改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检察制度;诉讼监督;职权配置;职能分工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先后经过两次修订,特别是通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能,增加了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丰富了检察机关监督措施,这些变化也应该体现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定.现行检察院组织法作为部门法主要规定的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对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形势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缺乏具体保障.

一、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

(一)英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英国检警分离,成立皇家检察署,下设42家地区检察署,对应43家地区局,负责审查局提交的案件,对起诉案件提出指控,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皇家检察署的设立标志着英国对犯罪的起诉从依靠自诉转变为依靠公诉,是英国刑事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英国检察官没有侦查权仅对部分刑事案件有起诉权,海关、严重贪污调查办公室、税务、环境卫生等部门具有自行侦查并起诉的职权.{1}检察官职权较小,管理比较松散,也有来自各区首席检察官从律师事务所外聘的律师.{2}英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是从手中剥离起诉权,创设专职检察职权机构的过程.

(二)美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美国检察制度具有“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美国检察机构设为联邦、州和市镇,负责刑事案件起诉.由于联邦与州之间、各州之间的法律差异,产生了不同特点的检察制度,设立形态各异的检察署,通过选举、任命和聘任三种方式产生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承担主要检察工作,一般由检察官从法学院毕业生或律师中雇佣,检察官有权独自决定起诉和进行辩诉交易.{3}美国检察制度因为联邦与地方之间权力的划分和争夺而变化,没有统一的法律可遵循.

(三)法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法国检察机构设在法院内,是法院的组成部分,最高法院检察院、大审法院检察院设检察长、检察官.在违警罪法院,对第五级违警罪的检察职能由大审法院检察官行使,对其他违警罪的检察职能由局长行使.检察官在一定程度内具有独立性,有自由采取公务行动的可能性,如受害人自诉不得要求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所有人隶属于司法部,检察官代表政府行使指挥侦查、裁量起诉和程序选据、支持公诉、监督刑罚执行等职权.每个检察官以检察院的名义完成诉讼行为,所以检察人员可以相互替代.在法国通过考试录用检察官,由于对检察官的职业要求远高于一般公务员,所以检察官的薪资待遇很高,但是检察官并不享有终身任职不被罢免的权利.{4}

(四)德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德国的检察机构实行“审检合署”的方式,检察院的设置由《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法院内设立相应级别检察院,但相互独立,联邦和各州检察机关之间也不具有领导关系.德国检察官实行终身制,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案件外,独立行使职权,对具体案件不接受上级检察官命令.{5}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有调查权,负责侦查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提起公诉和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德国检察官有严格的考试任命制度和晋升程序,权利义务由《公务员法》规定.德国检察制度是自上而下的国家造法过程,检察机关对侦查进行全面监督,提高了检察官的政治地位和福利保障.

(五)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我国检察制度在借鉴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权力分配方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建立起来.近年来诉讼法律的修订吸收了西方检察制度中的先进经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我国检察制度以国家造法的形式设立,检察权从抽象、不具体的法律监督权逐渐转变为规范的、具体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在组成上也完成了向专业法律职业者的转化,彻底脱离了半军事化管理的属性.

二、我国刑事诉讼监督职权配置中的问题

通过对两系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特点的对比,可以看出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结构形式下,检察制度的设立各具特点,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支配监督地位有别于英美法系,给予检察官很高的政治地位.我国特色检察制度中检察机关拥有至高的法律监督权,对侦查和审判进行全面刑事诉讼监督更是在世界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泛化导致诉讼监督权力配置和职能分工的不合理.

(一)法律规定笼统致权力分配集中

“诉讼法主要是从诉讼规律出发,对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职权及其行使程序,以及因参与诉讼而与诉讼参与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作出规范,不可能专门就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程序,以及因开展法律监督而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形成的监督法律关系作出规范,后者需要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设置监督程序专章予以规定.”{6}即诉讼法规范诉讼法动,具体规定的是诉讼原则、制度、程序,组织法规范检察制度,具体规定的是检察机构的设置、机构职权的行使等,只有组织法才能将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中的定位及与其他机关关系问题具体化.两种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应是交叉互补的关系,内容应协调统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多年没有变化,不是因为它近乎完美,不用修改,而是源于对组织法可有可无的错误解读.当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用了大量的篇幅规定程序问题,而对检察院职权的规定却不完整,对监督程序的规定缺失.在实践中自然形成的监督链条是由具有追诉职能的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

结论:关于刑事诉讼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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