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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问题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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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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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合同 传统合同 电子签名

作者简介:王悦,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04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门户网站已经成为企业家们眼中炙手可热的商机.仅需轻轻“点击”一下,商家即可向消费者便捷地提供商品和服务,而一系列网络交易中的核心环节便是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有别于普遍意义上的传统合同,它的出现适应了互联网时代对于速度和效率的需求,是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传达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案例引入

(一)案情介绍

2011年8月9日,当当网发起了一场名为“当当亲子团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的促销活动.当时网站显示的促销与原价差别巨大,大批消费者下单购买.然而当晚,当当网却以“内部人员操作失误”为由取消订单并拒绝发货.此举招致下单用户的不满,一千多名消费者集体维权并有部分用户提出诉讼.随后,北京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当当网是否发出发货通知为标准,对于已发出发货通知的订单应继续履约,未发出发货通知的订单则视为合同未订立.原被告双方均对此提出上诉,但均未获二审法院支持.

(二)争议与思考

消费者与当当网之间的纠纷引起了人们对于电子合同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的关注.首先,如何判断消费者与网络电商平台之间的电子合同是否成立?换句话说,合同成立的标准、成立的时间与成立的地点要如何确定?其次,内部人员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重大误解”是否会影响电子合同的效力,当当网是否能因此享有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呢?最后,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天然地处于弱势的地位,经常会被商家的格式条款所支配而糊涂地订立了合同,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提供格式合同的商家,是不是也应当限制其权利并要求其履行提醒注意的义务?种种争议都亟待解决.

三、电子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人们熟知的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主要是以实体的、可感知的书面文本的形式承载合同信息,而电子合同則将其完全颠覆,合同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在电脑磁盘中,更加节省空间,便捷而高效.但是这一形式变化也带来了许多弊端,电子数据本身的不稳定性就决定了它很容易被破坏、篡改和销毁,因此其真实性也将大打折扣.

(二)合同订立环境的特殊性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人们在现实世界可以互相见面,一起探讨协商合同细节,双方意见一致时,即可促成合同的订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合同的当事人互相看不见、摸不着,网络环境中提供的身份信息有时也难辨真假,需要和认证机构的辅助来加以辨识.

(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首先也是合同的一种,因此也和传统合同一样对实体性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又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特点,电子合同涉及到对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特殊规定,如数字签名体现的法律关系.另外,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实体性的权利义务也是电子合同所特有的,由其独特于传统合同的性质所决定.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呢?传统合同的书面形式以实体的书面文本为载体,便于保存和查阅.而电子合同的网络环境客观上使当事人可以远程交流,并且主要形式是电子数据,欠缺了实体感知性,与传统合同还是有着本质性区别.那么在合同法律效力的层面,两者是应当统一还是割裂呢?

由于我国互联网行业正处于发展与上升的阶段,还不是很成熟,不妨先参考一下国际上的处理方法.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为了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但是不可对其进一步解释.有的学者认为这里包含了线上的电子合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电子合同的问题很感兴趣,并启动了程序确保线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线签署电子合同,并确保了合同的可执行性.贸易法委员会也因此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电子合同因此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在国际社会的影响下,我国的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条规定已经摆脱了单纯的书面形式的限制,而是将合同形式扩大至电子数据形式,使得电子合同具有了和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寥寥无几,甚至一度出现过空白和真空.在传统合同的书面形式下,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具有表明当事人身份,表明当事人愿意受合同约束的意志,并且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功能.但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距离和时间的限制,当事人的交易活动主要在虚拟空间完成,无法面对面签署协议,因此人们便设想用电子签名的方式替代传统的亲手签字或盖章.早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一法律条文明显是刻意回避了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而是想通过签订确认书的方式绕过这一障碍,实际上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不妨把目光投向身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克林顿总统于2000年签署了《全球和国内商业电子签名法》(E-SIGN法),旨在对所有支持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记录的电子交易行为实行统一的国家标准.规定州际和国外贸易的E-SIGN法案不会动摇现行的法律,州法和联邦法中关于交易的规定仍能发挥作用.E-SIGN法案将“电子签名”定义为“由有意图签署姓名的自然人签署或采用的,与合同有关或在逻辑上与合同有关的电子声音信号、符号或其他记录”.根据这一宽泛的定义,电话键盘协议(如“按1同意”)在该法案下成立电子合同,具有可执行性.E-SIGN法案还规定了消费者的同意要求;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记录的有效性要求;公证规则;以及银行、保险和股票行业的国家统一标准.《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和《电子签名法》都致力于支持电子合同的执行,并倾向于将传统合同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致化.

结论:关于法律问题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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