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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应链论文范文写作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违法性风险与其规制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供应链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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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商事立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不适应性、滞后性和缺乏性,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特性等,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面临着本身合法性风险、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民事责任承担风险和互联网平台本身潜在的风险等违法性风险.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整合、解释与修改,使之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以合法资质.此外,也应当区分情况准确适用商法加重责任理念,准确定位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妥善履行相关注意义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违法性风险;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2-0067-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2.15

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走过数个年头,但由于“法律无明示、准入无细则、监管无定则”的三无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其违法性风险甚为严峻.受此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尤其是供应链部分的业务在质和量上呈双下滑和向二三线城市突围发展的趋势.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类”产品目前已经丧失利率优势,P2P诈骗风波也愈演愈烈.2015年12月16日,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总书记也对互联网经济及其违法性风险规制发表意见.我国互联网金融新兴不久,与北美和欧洲发达资本市场不同的是欧美互联网金融领域主要以众筹为主的融资类互联网金融,其研究已经相对成熟,并且根据研究成果形成了其相应的监管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研究重点仍在风险控制以及法律监管领域.因此,我国应认真梳理现有金融类法律规范,拟定一套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和寻求金融秩序监管相协调的法律规制方案.

一、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及其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是指在进行合法经营行为前提下所面临的来源于法律方面的风险,这是由于互联网主体参与金融活动所带来的先天性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缺乏或滞后导致的高度不确定性、作为金融活动参与者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市场准入资格不齐全等,由此引起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方面的合法性质疑以及可能在事实上触犯相关刑事法律[1-3].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法律资质风险

虽然民商事活动在原则上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准则[4],由于商事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的特殊性,以及其所涉及的消费者①利益保护和金融安全监管,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在我国进行金融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准入资质和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过,因我国互联网金融全面发展不久,关于其内涵尚无定论,相关法律法规也未配套跟进.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当前处于“无法律明示”、“无准入标准”、“无监管部门”的“三无”尴尬境地,致使其法律资质处于高度不确定性之中,随时面临着被否定和取缔的违法性风险.在支付结算法律规范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施行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2月出台了配套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支付结算取得了合法依据.该《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明显与《商业银行法》关于支付结算为商业银行专属业务的规定相悖,其法律位阶又低于《商业银行法》,故其规定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无效条款.在网络融资法律规范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3条、第11条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明确界定为商业银行的专属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业务.依此,网络融资类主体事实上根本不可能取得合法经营权.在虚拟货币法律规范方面,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第18条之规定,《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条、第15条之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其他任何货币(被我国承认的外币除外)不具有合法地位;同时,我国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发行.由此可知,虚拟货币在本质上不具备合法定位,因而也不存在储备金保障,同时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也不具备发行货币的资质.关于其他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同样存在着法律资质的风险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2.违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既存在违反一般性法律规定的风险,也存在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风险.首先,其在资质上不符合《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存在着非法经营的风险.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章第1节和《证券法》第2章的规定,发行股票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股权制众筹等融资类互联网金融,大多没有取得依法发行股票证券资格,触犯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发行条件和程序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同时,融资类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利率回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事实上这些金融产品利率非常高,已经超出我国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保护范围.关于虚拟货币其投机属性大于货币属性,没有储备金作为价值支撑,因此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了其货币属性,认定其不具有法偿性[5].其次,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存在着严重的触犯刑事法律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在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关于非法经营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一则不难理解,二则上文关于资质问题部分已经有过详细分析,因此主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之规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构成界定为四个条件,即没有合法资质、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和对象不特定②.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尤其是融资类金融,为达到吸收资金的目的利用网络新媒体进行公开性的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其所面向的客户没有地域限制,表现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显然已经满足了上述四个特征,已经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更糟糕的是在实施中一方面取得支付结算资格的主体不多,另一方面由于在途资金存在沉淀期(比如支付宝、微信红包等到账时间为T+2),这部分巨额在途资金的存在形式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供应链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供应链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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