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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维论文范文写作 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思维变革和制度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思维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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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普惠金融内涵的同时,也为投资者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表现出信息披露适度、投资者范围明确、外部监管与自律管理结合的内在逻辑,体现了软法和自律管理为主、原则导向的投资者保护监管的思维特点.针对股权众筹的普惠金融属性,可从合格投资者限定、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征信体系建设、投资者冷静期设立方面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力求在现有法治框架下促进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 投资者保护; 机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4-0057-04

近年来,以网络支付、信贷、众筹为标志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极大地丰富了普惠金融的内涵.发展互联网金融,建立普惠金融体系,能够拓展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让更多投资者获得参与和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

众筹,是指利用网络良好的传播性,向网络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金融模式,在募集资金的同时,达到宣传推广效果.作为众筹的重要形式,股权众筹打通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具有广泛的潜在投资者群体,成为最符合“普惠”理念的互联网金融筹资方式.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参与主体、自律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机构,这标志着股权众筹平台在中国的合法化.股权众筹平台的建设过程也是资本市场层次构建的过程,世界银行2013年发布的《发展世界中的众筹潜力》(Crowd Funding’s Potential for the Developing World)报告对众筹融资过程中的几项主要风险,如筹资人经营破产、投资者成熟度、欺诈行为等进行了揭示.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股权众筹融资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股权众筹的风险存在于各个环节之中.

然而,股权众筹平台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本文结合本次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管理办法》,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的思维转变以及制度完善两个角度探讨如何构建有效的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现有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定性为私募性质,把股权众筹平台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机构”.通过列举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禁止行为的方式规定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运行“红线”,对股权众筹平台的门槛限制也比较低.然而,监管的放松在便利企业融资的同时,也使股权众筹投资者面临很大的风险.为此,《管理办法》针对众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安排,具体如下:

(一)进行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

全面、真实、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 有助于投资者全面地了解投资风险,判断投资价值,从而审慎地做出投资决策,并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陈述、欺诈、不正当交易、股东滥用等不法行为的损害.此外,信息披露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证券的与其价值相一致,引导资本流动到最需要资金的企业或最能合理利用资金的企业.

《管理办法》对于融资者的信息披露职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强调了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管理办法》考虑到众筹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为了减轻中小微企业的负担,降低信息披露义务,未对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对于如何披露以及披露的程度、频率、方法等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明确众筹投资者的范围

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体现,众筹融资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大众投资者也是此类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募资对象.考虑到大众投资者投资经验少、抗风险能力弱,对参与股权众筹这一高风险投资的投资者不能毫无限制.

《管理办法》对于众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被限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一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是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此外,个人投资者应当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并且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三)借助平台作为自律管理的重要渠道

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掌握了大量的交易信息, 这些信息对规范众筹的运作、保护众筹投资者的利益发挥着关键的作用.《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定性为“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在确立股权融资平台的*性质的同时,还授予平台部分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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