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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职业教育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2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问题探析,本文是一篇关于职业教育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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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校企合作已经成为职业教育沟通学校教育与企业用人之间关系的有效机制,它的开展需要相关的法律来为其保驾护航.目前校企合作的实施中存在着对校企合作权责利规定不明确、法律主体偏向于职业院校、企业利益缺乏法律保障和学生主体性被忽略等问题,亟需对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进行改善和修订.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建设;立法

[中图分类号] G71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7)01-0036-05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701007

职业教育作为与经济发展最为密切的教育类型,是经济发展中沟通学校教育与社会人才需求的重要桥梁.开展校企合作不仅能为职业学校及时获取市场需求提供有效的途径,还能使学校适时地对办学目标、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规格等做出调整和改进,以此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并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职业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地提升,对于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则恰恰能完美地契合社会的这一需求缺口.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用人需求的变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随之出现了新的问题:企业与学校的合作存在开端性的困难,合作中各合作方权责利分配不均,合作期间学生的利益和权益保障困难,政府以及行业组织参与性的缺失,等等.追根溯源,是校企合作在法律保障方面工作的不足.法律是保障学校、企业及行业组织等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能够开展良好合作,约束和制约校企合作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是校企合作工作的根本保障措施,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约束和协调作用.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未颁布专门的法律,但在《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对校企合作某些方面做了相关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6条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1].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的专门法律,在第6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3].第20条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4].第23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5].第10条规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第五章专门阐述了职业教育和培训.其中第47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7].

虽然,在以上法律中都有对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并从国家层面、企业层面和个人层面鼓励各方参与职业教育.但是,就目前的职业教育发展以及校企合作的实施情况来看,这些条款的规定显然是不足的,对于校企合作开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情况的掌控还不是很全面,规定的内容也只是宏观层面的,因此约束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的实施状况来看,还存在着对参与校企合作的各方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相关法律仅对职业学校进行规范、约束,企业利益缺乏保障,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性被忽略等问题.

(一)对参与校企合作的各方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

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参与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有所提及,但是相关的规定在实施层面、规范程度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教育法》第46条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与中等职业学校中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并鼓励他们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来参与学校的相关建设.但这些表述多数用到“可以”“适当”等程度性词语,并不是带有强制性的规定.这就会使得企业事业组织或社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个人忽视甚至蔑视这一规定,为校企合作的实施布下了障碍.此外,《教育法》中对职业教育的规定尚且十分稀少,对于校企合作的规定则更加模糊不清、难以辨别,不利于实践中的实施.

《职业教育法》第6条规定,企业等学校外成员有义务参与职业教育,但是只是提到“应当”履行义务,并没有有关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内容等规定,例如企业对职业教育应该履行的义务、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等均未提及.

《就业促进法》以促进就业为其实施的根本宗旨,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中与就业紧密相关的一种合作教育方式,当然应该成为其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中第47条中提出,“鼓励”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工作中,但并没有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义务方面做出较明确的规定.这种引导性规定,使得职业教育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的不断产生误解甚至难以开展.

(二)相關法律仅对职业学校有所规范、约束

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共同为主体的职业教育模式,学校和企业在合作中的职责应该是对等的.但实际上,目前职业学校和企业合作中还是以学校为主.在《教育法》中,虽然提出国家鼓励企业等组织或个人与高等学校(这里主要考虑到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合作,包括学校建设、学校管理等等方面,但是单从这条法规的内容上看,大量运用了“鼓励”“可以”这样模棱两可的词语.一旦企业没有履行义务,学校也拿企业没有办法,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职业教育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职业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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