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工商行政执法,本论文为您写格式条款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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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格式条款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交易活动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伴随着精细专业化和规模集团化经济形式的出现而大量产生的,是合同双方共同追求节约交易成本的结果,尤其是在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更是得到广泛使用.结合工商行政执法实践,文章一方面梳理了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八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指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工商行政执法难点及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格式条款;消费者;行政执法
格式条款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交易活动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伴随着精细专业化和规模集团化经济形式的出现而大量产生的,是合同双方共同追求节约交易成本的结果,尤其是在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更是得到广泛使用.但是,格式条款本身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它面临着背离契约自由和公平精神的挑战,使消费者的意志得不到准确的体现,甚至可能被不法者利用而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1].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制运行途径,使格式条款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均衡,在充分发挥其积极因素的同时排除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一、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种类繁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亦五花八门,如“货物出门、概不退换”、“自备零钱,恕不找零”等等不一而足.现笔者结合工商行政执法实践,综观当前各行业存在的格式合同,将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根据其所损害客体的不同而分类梳理如下:
(一)条款提供者免除自身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快递行业的格式条款中常规定不问缘由“易碎物品,损坏不赔”.又例如停车场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常声明“不作保管、车损自负”等情形皆属于此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此类条款单方面免除依法本应由条款提供者承担的民事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求偿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对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例如装修行业中格式条款经常规定有“保修期为一年”之类的内容,但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可见,此类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条款提供者对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三)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例如在婚纱摄影行业中格式条款经常规定“出现拍摄质量问题只可重拍,不解约、不赔偿.”又例如在快递行业中的格式条款常规定“不对因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此类格式条款免除了依法本应由条款提供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四)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或者滞纳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如网络游戏行业中的预付费充值金额常常附有使用期限并规定“过期作废”.又例如在电信行业常见的格式条款中有诸如“客户逾期交费的,每日须按欠交金额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无累计上限”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违约金或滞纳金是有上限的,这个上限即是不能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结合例子,将过期的预付费充值金额不问数额大小全部作废或者规定滞纳金可以无限累计都可能造成消费者承担超过必要限额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五)将应当由条款提供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如汽车销售合同中常见规定:“因生产厂家发货不及时,导致不能向购车人按时交付车辆,销售商无责”.其实,生产厂家发货是否及时,是生产厂家与汽车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与消费者并不相涉,此类条款将应当由条款提供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额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同时减轻自身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六)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有线电视服务合同中规定:“免费配置的有线数字机顶盒,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报停.”《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此类条款单方面排除了在特定情形下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七)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此类格式条款在各行各业都曾出现,常见的诸如“本公司拥有此活动、此广告最终解释权”之类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可见,此类格式条款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同条款解释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格式条款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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