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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家规家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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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朝代的更替,宗族组织也越来越制度化、规模化及地域化.尤其是明清以降,宗族组织更为繁盛,而地处皖南山区的徽州更是如此.把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缩小化便是一个个有血有肉的家庭个体,而这些家庭是建立在一定婚姻形态的基础上、结合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同居、合产、共爨”的社会个体,这些共祖的社会个体聚集在一起,便形成了一个宗族,因此研究宗族必定离不开对家庭的研究.研究普通家庭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把握和了解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及关系.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

在浩如烟海、汗牛充栋的徽州家谱中,凡是有家规、家训的谱牒中,必定涉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具有强烈宗族意识的徽州社会,特别强调父慈子孝这一美德,要求“父亲爱惜儿女、媳妇,必须教训儿女、媳妇学好;儿女、媳妇要孝顺,还要自己学好.父亲要做慈父,不要做狠父;儿子、媳妇要做孝子、孝妇,不要做逆子、逆妇”(《绩溪县南关许氏宗谱·叙堂宗谱》卷之八,“家训”,光绪十五年刻本).同时,“父之于子,当教之义,方杜其讼,使不致殒厥家问;子之于父,当笃吾孝弟,修吾言行,不致亏体辱亲”(《周氏重修族谱正宗》卷一,“宗训”,康熙年间修).在五伦中,虽然是君臣当首,但对普通百姓来说,父子这一伦更显得重要一些,更加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在徽州传统社会里,虽然强调父慈子孝,但更侧重于子孝,对子女的言行举止规定得异常严格.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徽州社会要求子女必须“凡父母在,每事咨禀后行,毋得径情直遂.受命必记,佩毕则反命.父母有过,必婉辞几谏,俟改而后止,不得直言以显亲过,致触其怒”(《曹氏宗谱》卷一,“旺川家训十则”,民国16年旺川敦叙堂木刻活字印本).子女每事必先禀明父母,得到允许后方可行事,不可任性妄为,反之则为不孝.即使父母有过错,作为子女的也不能直接说出,而是婉辞几谏,以免触怒父母.表面上看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极为不平等,但对徽州家庭来说却无可厚非.家长处在家庭的核心地位,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子女中若有“父母之恩,欲报罔极,乃有博弈、纵饮、好货、私妻,夙夜既忝所生,朝夕不顾亲养,甚且妇姑不悦,反唇相稽,此等逆子、悍妇,一经投纸入祠,即行黜革”(《绩溪县宅坦龙井胡氏宗谱》卷首,“祠规”,民国10年刊本).当然,权威是相对的,赋予家长权威的同时必定也有一定的限制,“至若子固当孝,亲亦宜慈,产多毙女,贫困鬻男,岂非左计?为父母者,如有此事,众共辱之”.由此可见,尽管徽州社会对父母溺女、鬻男的事情做出众共辱之的处罚,但相比较对逆子、悍妇的黜革处罚,可谓是轻之又轻.在家庭生活中,家长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父母有义务对子孙“从幼教之以明人伦,训之以义敬让,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先后长”(《重印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五,“桑园祭祀规”,民国24年德木堂木活字重刊本).父母教育子女明人伦、懂敬让.除此之外,徽州家庭也特别注重父母的言行举止,认为“家长总治一家之务,必须谨守礼法,为家人榜样.不可过刚,不可过柔,但须平恕容忍,视一家如一身”(《歙县潭度考里黄氏家谱》卷四,“家训”,雍正九年刻本).同时父母也须做到“治家当至诚无伪,至公无私,一言不可妄发,一事不可妄为”.这就要求父母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典范.在处理家庭事务的过程中要注重容忍,不可太过强硬,又不可太过柔和.父母在处理家庭关系时必须要至诚、至公,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不要以一时的徇私而使子孙深受其害.

尽管传统的徽州家庭对父母的言行举止有所规范,但更多的是侧重于对子女的孝道要求.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中重要的一部分,对其要求无外乎是“夫人为子之道,莫大于宝身全行,以显父母”.在素有“东南邹鲁”之称的徽州,孝顺父母可谓是每个宗族都会严格要求子孙必须做到的事情.当然“人子事亲,生养死葬,两者其大端也”.作为子女,应当时常想到自己从何而来,念父母抚养之艰辛.子女“事亲当尽心奉养,其四季衣衾,均须制备;三时饮馔,务要精洁”.在日常生活中,子女须“凡事必体父母之心,父母或不欲明言,人子当先意承志.自以为孝,便是不孝.自知其不孝,便当竭力尽孝”(《婺源县济阳江氏宗谱》卷十,“家训”,民国4年修).在父母和子女交往过程中,难免会有犯错的时候,子女对父母的过错不应直言不讳地指出,而是“父母有过,不能几谏,使父母陷于不义,亦是不孝”,通过严格要求子女的孝道来达到父系家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威.子女若犯有“悖逆不孝,其罪最大,而父母在,又不能逐出,姑从宽,由分长、族长捆入祠堂重责,悔悟即已.倘终父母之世,曾不悔悟,于其父母没后,即将此子逐出境外,革去祠胙,生前死后,永不归宗”(《绩溪县梁安高氏宗谱》卷十一,“家法”,清光绪刊本).尽管徽州社会对子女孝的要求异常严格,但其中也透露出一丝丝的人情味,对于那些忤逆父母的,倘若父母健在,便会对其从宽处理,虽然也入祠堂重罚,但毕竟没有严重到逐出境外、革去祠胙的程度,而是给以悔过的机会.倘若父母辞世,仍无悔过之心,将从严处理,毫无情面可讲.作为孝道的另一大端——死葬而言,子女亦有义不容辞的义务.死后入土为安的观念早已深深地扎根在徽州人的脑海中,子女在父母离世后,必定为其精心选择风水极佳的宝地“筑墓陇,所以藏其体也”(《古歙义成朱氏宗谱》卷首,“祖训”,宣统二年刊本).不仅如此,子女还须“致慕于本堂,遇父母、舅姑阴寿,男追慕于堂,女追慕于室”(《歙县潭度孝里黄氏宗谱》卷四,“家训”).

在父母和子女关系中,最为棘手的要数继母和子女、继父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在徽州传统社会里,继母的出现和过继现象的发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然而当继母或继父出现在一个家庭的时候,原本简单的家庭关系就变得复杂起来,在处理相互关系时也就变得格外小心翼翼.就继母和子女的关系而言,子女在面对继母时或多或少会有点不适应,再说“事继母难于事生母,以其毛里不属,爱有差等故也”(《婺源县济阳江氏宗谱》卷十,“家训”,民国4年修).站在子女的立场来说,当一个陌生女子出现在家庭生活中,而且还是以母亲的身份,这未免有点尴尬.以孝道去侍奉继母要远比侍奉生母难得多,稍有不慎便招惹来是是非非,但在徽州这样人伦意识强烈的沃土上,面对这种难事,子女只需以善事相待继母,就会有“无不可化之亲”.然而,在家庭生活中,继母未必都能知书达理、关爱子女,纵使“母虽怀毒,父虽偏爱,尤当委屈承顺,不得生念失礼.盖父母虽不慈,子不可以不孝也.违者,量情轻重,议罚”(《歙县环山余氏宗谱》卷一,“家规”,民国6年修).可见徽州对孝道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反映了徽州社会对家庭子女孝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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