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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融资租赁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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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融资租赁回购合同是一种新类型保证合同,具有非典型担保的特征.在法律适用方面,不能单向适用担保法相关规定,而是应分别适用为调整担保合同与所有权转让类合同所设的法律规定.即在“支付回购款”的约定中,原则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在“所有权转让约定”中,原则适用合同法分则部分与物权法关于所有权转让及交付的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厂商提出的抗辩意见,则应结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后做出最终认定.

关 键 词:回购型融资租赁;法律适用;非典型担保

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6-0030-06

回购型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融资租赁业务类型,与传统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不同,在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不仅承担出卖人的角色,而且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发生时,负有回购租赁设备的责任.应对不断涌现的回购型融资租赁纠纷,当前司法实务中存在回购合同定性不明、回购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界定不清等难题,制约了回购机制预期功能的实现.本文拟在分析案件审理实践状况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进行针对性地分析,以期对回购型融资租赁中回购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中回购纠纷的法律适用难题

回购型融资租赁, 是指出租人与租赁设备的制造商、销售商(以下简称“厂商”)约定,当发生承租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时,回购条件成就 ① , 在厂商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回购通知后,由厂商无条件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出租人向其转让租赁设备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见图1).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回购多以回购合同、回购担保合同等合同形式予以体现. ② 出租人通过设立回购,以厂商介入融资租赁交易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风险,保障租金债权的安全.而厂商以回购为代价实现设备销售目的.

(一)回购型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特点

据上海市某中级法院统计, 涉及回购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1)占比较高.自2012年起至2013年5月,共审理涉及回购的纠纷30件,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总数的65.22%.随着回购模式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广泛运用,此类纠纷的数量将持续上升.(2)被告复合.涉回购的融资租赁纠纷,出租人一般将承租人与回购人均列为被告,向承租人主张合同项下租金的同时,要求回购人支付回购款.(3)价款计算方式固定.回购款的计算方式一般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总额和迟延给付利息.(4)回购交付方式特殊.出租人通常不作实物交付,而是以开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和租金债权转让证书的形式向回购人交付租赁物.

(二)回购纠纷的法律适用难点

案件审理中不难发现各方的争议多集中于回购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包括:(1)回购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中对回购合同性质大致持三种观点:一是属于担保合同,是出卖人在承租人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义务时向出租人承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二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出卖人承担的是买卖合同中支付回购价款的责任;三是以附条件买卖合同为形式,为保证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为目的的一种混合合同, 兼具保证和买卖的双重属性 ① .(2)回购价格过高的抗辩处理意见不一致.回购条件成就后,出租人较长时间后才通知回购人回购,这时是否认定出租人有增大回购成本的故意各法院做法并不统一.(3) 委托付款协议对回购责任的影响存在争议 ② .承租人委托销售商转付租金的情况下,是否加剧其他回购人的回购风险,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回购合同无效等问题难以判断.(4)标的物灭失后如何处理尚无依据.回购合同中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约定,是否意味着出租人首先负有从承租人处取回租赁物的义务?若发生回购标的物灭失的,回购人能否以此对抗出租人的回购请求权?

二、与其他领域涉回购交易模式的对比

回购并非融资租赁交易首创, 在其他金融领域中,回购已被广泛地应用.笔者以较具代表性的证券回购交易和保兑仓交易为例, 与融资租赁回购进行比较,试从不同交易模式下回购的异同点中,对回购纠纷适用难题中最核心的问题——即回购合同定性之争另辟新的审视角度.

(一)与证券回购的比较

证券回购交易, 一般是指交易双方订立回购协议, 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证券作为担保借入资金 [1] ,并同意于未来特定日期由资金借入方向资金贷出方归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并同时取回担保证券的法律关系(见图2).按照回购业务中是否存在质押法律关系, 可以将回购业务分为质押式回购和非质押式回购,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中证券登记的性质不同, 后者交易中标的证券的所有权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发生两次转移, 前者标的证券在初始交易中仅作质权登记.

证券回购与融资租赁回购具有以下共同点:(1) 均以最终实现资金所有人资金回笼和资本增值作为交易目的.(2) 价格的计算均考虑资金占用成本,证券回购中回购价款为双方约定的融资本金加利息,融资租赁回购中回购价款一般为承租人未付的租金加延迟给付的利息.(3) 标的物交付人均为融出资金方, 即在融出资金时取得回购标的物所有权或质权之人.

同时两者还存在显著的区别,表现为:(1)合同独立性不同.证券回购合同是完全独立的合同,集融资融券和回购于一身; 融资租赁回购合同是以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有效设立为前提和基础, 若无融资租赁合同,则订立回购合同将失去意义.(2)当事人不同. 证券回购的当事人为资金借入方与资金贷出方,而融资租赁回购的当事人为出租人与厂商,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融资方即承租人无关.(3) 成就时间的确定性不同. 证券回购成就时间在订立回购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 融资租赁回购成就时间则只有当承租人发生违约行为时才能确定.(4)标的物占有状态不同.证券回购中的证券或被质押登记,或被转让登记在融出资金方名下,而融资租赁回购的标的物虽为融出资金方即出租人所有,却由承租人占有使用.(5)标的物交付方式不同.证券回购以解除质押登记或转让权利登记的方式交付,而融资租赁回购中大多以出租人向厂商签发租赁物所有权凭证的方式交付.(6)违约救济方式不同.证券回购违约时,若为质押式回购,则可依法行使质权,若为非质押式回购,则可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处分.融资租赁回购发生违约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租金及逾期利息,亦可要求厂商支付约定的回购价款.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融资租赁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融资租赁通俗解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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