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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论文范文写作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事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5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完善,此文是一篇刑事诉讼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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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发展,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上升的趋势,因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问题,特别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章节,对其诉讼法律活动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更加明确了未成年人在法律中的特殊权利,并对其权利进行依法的保护.本文通过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其完善的实际意义,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依法执法水平提升,进而推动我国司法制度完善和发展的进程.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王强,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及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17

近年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犯罪现象呈现多元化、严重化趋势,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及相关的心理健康问题成为社会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未成年人自身具有明显的年龄特点,自我认识程度不够,生活阅历不够丰富,在对自身的行为思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都和成年人存在巨大的差异.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人的制订了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以法律为角度做最大的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约束和引导存在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能够重回正确的人生之路.

一、新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在负责侦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事务时的工作原则和指导思想,在其第266条中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工作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来进行.其明确的工作态度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包容性和人道主义特点. 在刑事法律的实践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要秉持教育、引导和感化的工作理念,来进行日常的工作行为,体现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终指导思想,惩罚不是法律事务开展的根本目的,针对未成年人来说,回归正途才是最终的法律目标,在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事务工作时要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以教育为基本工作思想,惩戒只是辅助工作手段

相关 法律机关在处理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时,要以教育为基本的工作思想,采取相关的说服教育措施,尽量减少惩戒措施的使用,惩戒只是工作开展的辅助手段,有效的教育措施会产生更好的工作效果,惩戒措施反而让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漠视自身的涉嫌违法问题,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二)保证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

相关司法工作机关在*未成年人有关的刑事案件时,要保证和成年人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即通过寻求法定 人、寻求法律援助以及基本诉讼权利.在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法律措施时,要尊重其基本人身权利,不得对其人身实行非法侵害.

(三)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在进行未成年人刑事违法案件的侦办时,相关工作人员要具有极强的专业化办案水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发展特点,及现代的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技术都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便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基于对未成年人权力保护的基础之上有序开展.

二、过去刑事诉讼环节中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存在的不足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里程碑式进展,同时伴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又相继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促进能够从源头杜绝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虽然这些法律都对未成年人违法案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确定其处于法律事务中的弱势地位,有接受司法援助的权力. 虽然在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对于未成年人违法案件法律事务处理的框架性规定,但是都没有明确将未成年人违法情况上升到刑事诉讼的法律高度上,没有明确其法律诉讼行为开展实施的法律制度,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使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没有充分得到落实,新刑讼法的相关规定弥补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环节的法律空白,对于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阶段中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依法寻求法律援助的权力

新刑讼法将法律援助这一近年来逐渐发展的法律问题引入到法制体系中,是针对法律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救助的行为,明确了其在我国法律体制建设中的法律地位.法律援助的实施对于实现我国法律的社会公益性质得以体现,在法律事务实践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职能体现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在司法过程中的基本法律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旧版本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的司法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并且存在工作开展只局限于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实施环节,新刑事诉讼法对这些局限做出了新的规定,将法律援助服务对象有原来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拓展为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这也就表明在未成年人还未被提起诉讼确定为被告人之前,仅是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律弱势问题,便可进行提交法律援助,法定辩护人或者法定 人的义务工作对象由原来的人民法院拓展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 机关三类主要司法机关,这些制约条件的突破,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自身合法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助力作用.

(二)慎重选择采取强制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本就无可厚非,但是因未成年人的还处于心理发展阶段,对其进行采取限制措施,会造成未成年人和熟悉的社会环境脱离出来,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未成年人会因为处于封闭的环境中出现明显的心理变化,使得未成年人在再次面对社会的时候会出现排斥心理,容易发生再次犯罪的现象.

面对实际的案件审理情况,司法机关在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进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使,需要以实际的案情出发,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生产情况,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犯罪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对实施批准逮捕程序和逮捕行为本身都进行必要且客观的考虑,对刑事案件的采取强制措施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法律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管.在具体的审查阶段,要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采用适当的心理疏导及说服教育形式,使未成年人能够主观对犯罪事实或者案情情况进行自主陈述,对基本原生生长家庭环境、教育背景其他对案件可能产生影响的客观因素进行充分的了解,有助于对案件的审理和侦办,考虑其个人及案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并分析能否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为未成年人争取基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个人利益最大化.

结论:适合刑事诉讼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中国著名刑事案件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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