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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营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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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以《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共同经营作为研究对象,从非货币性资产角度切入,深度剖析了参与方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经营过程*同经营与参与方顺逆销等业务的财税处理及差异,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合营安排; 共同经营;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2-0080-03

一、引言

为规范合营安排相关投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财政部于2014年2月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文——合营安排》,该准则涵盖了合营企业、共同经营两类合营安排.针对共同经营类型的合营安排,目前对各投资方(共同控制方)相关投资资产的财税处理尚处于空白,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以期为与此相关的实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参考.

两个以上(含两个)投资方对其共同的被投资主体(下称合营安排)能够实现共同控制,则该被投资主体即符合准则所称的合营安排.共同控制是合营安排的投资方对合营安排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活动只有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形成决策,任何一方的阻止都不可能形成最终决议.具体的共同控制方法分为集体控制及组合集体控制,根据控制方法的不同可以将合营安排分类为共同经营及合营企业两类.根据准则的定义,若合营投资方对合营安排的资产享有权利并对负债承担义务,则可将该合营安排定义为共同经营.

二、共同经营投资方针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财税处理

考虑到各种货币性资产交易过程中并不会产生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不同,故对此不作探讨,本文主要针对共同经营类合营安排的各种非货币性资产涉及的财税处理及差异进行分析(负债项目本文不作探讨).共同经营类的投资方相关账务处理,就合营投资方对安排中的利益份额的不同而需要对不同资产项目进行不同的处理.目前,按照准则规定合营安排相关资产业务简单分为:(1)针对投资方投入合营安排的资产,一般按照投资方单独持有或按份持有来进行处理;(2)合营投资方与投资的合营安排两个主体之间的互相销售(顺销及逆销)业务的依特殊处理规定.

(一)合营投资方投入非货币性资产

1.合营投资方投入合营安排并单独持有的非货币资产

(1)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处理.在该共同经营的合营安排当中,合营投资方投入该安排的货币性资产其保留了全部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同时该项非货币性资产的主要风险即报酬也未转移.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因该非货币性资产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来说仍属于合营投资方的资产,故在合营投资方进行账务处理之后,无需在投入合营安排后进行重复的账务处理,为了充分披露该项投入资产,需要在共同经营的合营安排及合营投资方的相关备查账簿中予以披露.结论:合营投资方投入合营安排单独享有权利及义务的非货币性资产,无需会计处理[ 1 ].

(2)税法处理.需在上述会计处理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或变动.由于合营投资方投入共同经营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所有权(或控制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主要风险报酬均未发生转移,并不是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故无需确认相关转让所得,也不涉及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相关账务处理.

对比财税处理.合营投资方投入共同经营的单独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者都无需做出任何会计与税务上的处理,则原先在合营投资方确认的会计基础及税法基础继续适用,无需调整或变动.

2.合营方投入货币性资产后按份额持有共同经营的全部资产(包括非货币性资产)

此类情况主要是指其中某一方或者多方合营投资方以其货币性资产投入共同经营,依协议约定其对共同经营的全部资产按照一定份额持有(必然包括按份额持有共同经营的非货币性资产).首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通过交易实质可以发现,共同经营的投资方以其货币性资产换取了对共同经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按份持有.故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可视为合营投资方按照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获得了共同经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按份持有,则该合营投资方需要以此公允价值作为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按份持有的入账价值.其次,税法相关规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该项行为处理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以货币资产的公允对价作为换入取得的按份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结合两者的财税处理可知,合营投资方按份持有的共同经营的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基础及计税基础均是其给付的货币性资产相对应的公允价值,两者一致,无差异.

3.合营方投入非货币资产,按份额持有共同经營全部资产

(1)会计处理.遵循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针对合营投资方以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共同经营的全部资产(当然涵盖货币性资产)的按份持有的情形,可以从交易实质角度认为合营投资方以其独有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对价换取了共同经营的全部非货币性资产(涵盖其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其他参与方)的按份持有.另外,该合营投资方按份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含自己及其他参与方共同投入的全部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前,需要先剔除按份持有的自己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份额未实现的内部销售损益.为此,合营投资方对此按份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需以其相应的公允对价扣除未实现内部损益后的金额确认.

(2)税务处理.参考税法规定处理.按照交易实质,此类合营投资方以自身独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投入获得共同经营的全部资产的按份持有需要分为合营投资方的视同销售独有资产及对价购入共同经营的全部资产份额.为此,其一,合营投资方投入独有非货币性资产情形下,视同销售确认转让收入结转成本,收入作为对应的应税所得额.其二,合营投资方按份持有共同经营的全部非货币性资产(在此,剔除货币性资产)视同购进,按照公允对价入账,以此确认此部分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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