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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借款合同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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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减少国家的直接干预,将国家的宏观调控置于市场规划之中,直接赋予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从而参与竞争,求得发展.宽泛的无效借款合同制度,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无效的借款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合同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不能全力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因此要进行改革.

关键词:借款合同;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066-02

对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具体经济活动所持的态度.因经济活动而签定的合同被确认为有效,则表明法律对该经济活动的认可,而一但被确认无效,则表明该项经济活动为法律所不容许.合同法在注重鼓励交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立法宗旨前提下,确立了依法自愿原则这一确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并赋予这一原则以全新的含义,表现在: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定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企业间资金拆借由来已久,从计划经济时代到目前市场化经济时代一直存在,并且随着市场经济脚步的加快,亦有快速发展之势.然而,在这些活跃的资金借贷活动中,也深藏着很多的不规范性,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因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一、合同法确认合同效力的意义和原则

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减少国家的直接干预,将国家的宏观调控置于市场规划之中,直接赋予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从而参与竞争,求得发展.宽泛的无效合同制度,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因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返还不但意味着订约目的不能实现,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合同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不能全力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因此要进行改革.

对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具体经济活动所持的态度.因经济活动而签定的合同被确认为有效,则表明法律对该经济活动的认可,而一但被确认无效,则表明该项经济活动为法律所不容许.合同法在注重鼓励交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立法宗旨前提下,确立了依法自愿原则这一确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并赋予这一原则以全新的含义,表现在: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定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

由于旧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界定很宽泛,导致的后果只能是过多的干预,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使得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畏首畏尾,得不到法律的最有效的保障.如前所述,新合同法严格界定了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对此我们应当明确法律、法规的范畴,对于一些违反地方性法规及某些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不在此列,不属于合同法界定的无效合同范畴.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审查的一方面是主体资格问题,某些特殊行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或为某种许可;另一方面,要对合同的内容、标的物进行审查,是否为禁止流通物等.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而为之的行为,则是当然的无效.而新合同法并未对违反地方性法规及某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出无效的界定,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把握.

二、维持借款合同效力的立法趋向

在我国《合同法》施行之前,借款合同适用的是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于1993年修订一次,相应条款被修改为:“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借贷的几个司法解释,包括前述最高院的批复(法复〔1996〕15号)就是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出台的,是对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的解释.比如:“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法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的规定(法经发〔1990〕27号)、“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 的规定(法发〔1996〕19号)等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合同法》取代了旧的《经济合同法》,已经改变了那种一直以来“认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无效”的观点,进一步缩小了无效合同的法定范围,除符合法定情形合同无效外,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正式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司法解释(即法释〔1999〕19号《〈合同法〉解释(一)》),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司法解释(即法释〔2009〕5号《〈合同法〉解释(二)》),坚持从宽认定合同有效的态度,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进一步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限缩性解释,将这里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排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细分强制性规定为取缔性或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之后,认为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确认其为无效合同.

三、变相借款合法化的法制环境

结论:关于对写作借款合同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个人借款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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