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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章程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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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校、自主办学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已核准高校章程的文本分析发现,其内容倾向于对内部关系的治理,对外部关系尤其是政府和高校的关系涉及较少,这将阻碍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真正落实.*之路在于以“独立主体、意思自治、平等地位”为理念的契约精神引领大学章程建设,从而实现政府对高校的契约式管理.

【关键词】大学章程;政府;契约;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5)17-0008-02

2011年底,教育部公布了被称为“31号令”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中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高校都要启动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工作.截至目前,教育部以核准书的形式共核准了47所大学的章程.作为公开宣示办学理念、定位及治理大学的最高准则,大学章程被视为大学中的一部“宪法”.大学章程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和当前倡导的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不谋而合,必然成为大学真正实现自主自治的落脚点.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问题也随之而来,在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倡导现代大学治理理念的指导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不能只是高校自己的行为.作为公立大学的举办者——政府,也应该理顺其和高校的关系,这样才能真正将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到实处.而通过对已核准高校章程的文本分析发现,关于举办者和高校之间的关系,大部分权义关系未设置或设置不明晰.总之,综合大学章程存在的内外两种困境,笔者倡导以“独立主体、意思自治、平等地位”为理念的契约精神来引领大学章程建设,使大学章程发挥应有的效力.

一、大学章程的行政契约性概述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章程是“一种自治规则,用以规范组织的行为和活动”.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一般法人组织在成立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章程.《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条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大学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章程也理应成为其存在和运行的一种规范性制度.

从一般意义上讲,“章程是约定和阐述法人主体使命,界定内部各利益关系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写定的具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在具体的法律文本上,《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由此可知,大学章程是大学为实现自主管理和依法办学,调整学校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从内部关系上来讲,大学章程是校内各主体,如教师、学生等共同参和, 制定的一份明确各自权义的行为规范;从外部关系上来讲,章程可以被看作是政府和高校间的一种合约,“在性质上这种合约关系为行政契约,界于行政行为和私法契约之间,兼具行政的公务性和契约的合意性”.

1.大学章程在行政法上的属性.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 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可知,公立大学章程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才能生效,所以具有行政法上的属性,即法定性和公益性.

2.大学章程具有私法契约的属性.大学章程首先是大学举办者之间的组织性契约,“大学章程作为举办者在协商的基础上就学校设立的基本问题上一致的意见表达,是全体举办者共同的意思表示,对每一个举办者都有约束力,符合契约的本质特征一合意性和自涉性,是大学举办者之间的契约行为”;其次,大学章程是举办者和高校之间的契约,也就是我们在此探讨的问题;最后,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表达,由主体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公意,是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契约.总的来说,从内容上看,大学章程不依靠公共权力强制执行,但作为契约应有的效力,订立主体必须无条件服从这种“公意”,所以章程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因此属于私法领域.

二、大学章程的外在困境:政校关系不顺畅

当前已公布的大学章程侧重于对高校内部关系的治理和约束,当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缺乏独立的监督机制或权利救济机制,但和此同时,问题的关键在于章程中对高校外部关系的规范并不明晰,主要是政府和高校的关系不明朗,究其根本是没有明确设置各自的权义.然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就必须厘清政府的权力边界,转变政府的管理职能.推进大学章程建设,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在法治框架下,以法治化的方式*这一难题,既锁定政府的权限,还权于高校,又锁定高校的权限,保证政府的监管权.高校章程一旦依法核准,对各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均拥有行为准则,使长期尚未理顺的政校关系明晰化,建立起管办评相对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但总体来看,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大学的管理体制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也存在不少弊病.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政府和学校之间的权、责、利的关系尚未理顺.

《办法》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和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七条第八款也从原则意义上明确了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即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学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命;举办者的义务,即举办者的投入和保障义务.但是通过对已核准47所高校章程文本的分析中发现,仅有17所高校将举办者和学校的关系作为独立一章进行设置,约占36%,9所高校把原则性的规定列入外部关系这一章,约占19%,如《重庆大学章程》第七章第109条规定,“学校积极推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合作,建立健全和重庆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湖南大学章程》第九章第101条规定“学校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其余20所高校没有设置,约占45%.由上可以看出,一半以上的高校章程中没有将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则、利关系作为独立一章进行细致规定.一方面,大学是一个利益冲突的组织,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大学章程是体现各方利益诉求和约束利益主体的契约,因此大学章程的制定需要多方利益主体相互协商达成最后的结果,而只有大学一方制定的章程难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若无法从规范性文本上理清政府的权力边界,也就无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政府转变管理职能的方向也就难以明确.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章程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公司章程是自己写的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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