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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论文范文写作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行政复议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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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科学合理的行政复议制度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能及时有效的保护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纠纷比行政诉讼更加快速和专业,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却越来越暴露出其各种缺陷,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我们应及时的调整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使行政复议制度能更加高效的解决行政争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委员会;受案范围;行政复议

中图分类号: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10-0060-02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1]科学合理的行政复议制度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能及时有效的保护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它解决行政纠纷比行政诉讼更加迅捷、省钱、专业,是老百姓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身权益的首选,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有学者就曾经指出: “行政复议法对完善和促进中国现度文明, 促进现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均具有重要意义”.[2]然而,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却越来越暴露出其各种缺陷,例如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狭窄,行政复议结果维持率高以及缺乏必要的制度设计等等.笔者拟从行政复议优点,行政复议暴露的缺陷,如何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以及构建行政复议制度中的新的制度设计等几大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肤浅认识.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点

(一)专业领域优势

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现代政府管理涉及的专业性日益增强,例如规划局做出的行政规划,药品监督局做出的伪劣药品鉴定等等,这些行政纠纷的处理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而行政复议人员一般都拥有更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同时也更加熟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如果行政纠纷能够经过正确的行政复议处理,不仅能查明最初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能判断出最初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这比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更具有实践价值,更能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维护各级政府的良好形象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错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错误,或者行政机关自己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不仅会减少最初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损害,同时也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在相对人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进而增强整个社会对政府的信赖.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的缺陷

(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不高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而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为行政复议事项的实际操作者,负责调查案件真相,制定复议决定初步方案,报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批准,再以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见,行政复议法制机构并非一个独立机构,依附于行政复议机关,缺乏独立性,因此,行政复议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行政复议工作往往会受到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意志的干预.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非常少,远远低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更低于信访案件数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于狭窄.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都排除了对内部行政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在本质上与行政诉讼是不同的,有些案件不适合司法审查,但可能非常适合行政审查,不应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等同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是应当尽可能的将对相对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都纳入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为上级复议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各类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都能够依法进行审查.

实际上,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该比行政诉讼更加广泛,审查程度也应该更加深刻.因为行政复议人员绝对的比下级机关工作人员理论性更强,政策性更强、所有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人员可能处理的会更加科学合理.行政处分、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管理似乎也不应该例外.

(三)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过高,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过高,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以许多行政复议机关为了避免自己单纯的当被告,承担责任,对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都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极力的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如此行为,使行政复议制度失去了原本的价值意义,不能行政系统自我纠错,更多人当遇到行政纠纷时,也就不选择了本应高效便捷的行政复议制度了,而选择了相对客观公正的行政诉讼,例如在2003年至2008年的6年中,全国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维持率平均为59.36%,而同期法院在行政诉讼判决的维持率却只有17.62%. [3]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措施

(一)针对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笔者建议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可以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审委会和行政复议工作办公室,行政复议审委会专门审理复议案件,审理除垂直领导机关系统以外的所有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而行政复议办公室协助行政复议审委会的工作,负责具体行政复议事项具体工作的*.

行政复议审委会的模式可参考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如美国行政部门内的行政上诉委员会、英国的行政裁判所、韩国的行政审判委员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委员会等.[4]行政复议审委会应由专职委员和非专职委员组成,专职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即副市长)从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或有相关领域知识的公务员中选派,非专职委员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业鉴定机构等组织中遴选,每次审理复议案件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即副市长)召集专职委员和非专职委员组成行政复议审委会.行政复议审委会的专职委员应略少于非专职委员,并且专职委员和非专职委员的总和应当是单数,做出复议决定时应当实行票决制,专职委员与非专职委员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同时还应赋予行政复议审委会相对独立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地位,对于行政复议审委会做出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予以尊重,非因法定事由一般不能更改,即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审委会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名义做出的.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行政复议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行政复议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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