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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风险管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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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一般以合同诈骗或诈骗罪插手普通经济纠纷,利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羁押经济纠纷中欠款公司的老板或股东.由于诸多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加之这类案件侦查期间较长,最后办案机关明知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会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判决.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启动之后,公司股东、主要业务主管都有可能被羁押,导致公司无法经营,基本上会处于瘫痪的局面.

本文通过对一起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普通的经济纠纷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起诉、审理的过程进行评析,以期对存在同样情形的公司经营者,如何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有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

案例描述

机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盛某、李某与当地人王某三人于2012年初出资700万元创办琪*针织有限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2012年2月起开始投产,接受福建厂家的订单,该公司除自己加工外,还与50多家个体加工户签订加工合同,将订单发给加工户加工,约定交货两个月后结算加工费.与福建厂家的结算只能由盛某*,其他人*不了.盛某从2012年2月至8月先后收取福建厂家结算的货款1766969元,盛某付给李某996325元,付给王某200000元.三人将收取的货款用于填补公司购买设备的欠款、装修款及发放员工工资.

公司与各加工户的合同结算日期在8月份后陆续到期,公司暂无力支付加工费.盛某与王某因管理发生纠纷,被股东王某纠集当地人员殴打,李某被加工户.盛某、李某于8月底离开公司,机关于2013年1月将呆在乡下的盛某、李某抓获,并认定50多户加工户被骗加工费1161629元.

检察院审查起诉认定了机关查明的事实,并认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到了市检察院后,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详细阅卷后,及时向市检察院提出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后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县检察院.

辩护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到,该案最初是因为众多加工户到县委县政府,经县委开会决定由局立案侦查的.主办检察官明确答复律师,案件必须起诉.而三人中的王某是当地人,不知何原因,未被刑拘,甚至没有“另案处理”.

检察院于2013年8月中对盛某、李某提起公诉,认定两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一是认为三人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到加工费后又不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盛某、李某于8月中卷款逃匿.

县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

无罪要点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本案中公司经营虽有不规范的问题,却不能认定为犯罪:

一是琪*针织有限公司不存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的问题.琪*针织有限公司在接受福建厂家的羊毛衫加工委托后,除自己加工一部分外,再委托厂外50多家个体加工客户进行加工.琪*针织有限公司承接福建委托合同在前,委托加工户在后,而且与福建公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比较顺利,并不存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问题.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确定他们有“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是“通过委托加工户来骗取加工费”的主观意图.

二是琪*针织有限公司不存在收到加工费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琪*针织有限公司的全部加工费款是盛某同福建厂家结算,再由盛某付款给李某和王某.公司先后收取了福建厂家结算的1766969元,用于公司经营,并无个人侵吞的情况.

公诉人认为琪*针织有限公司在收到福建加工费后,不支付加工户的合同款,而是用于工厂设备、工人工资等,是骗取加工户的行为.辩护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客观归罪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2012年8月份前琪*针织有限公司收取福建厂家货款时,与加工户的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未到.公司支付工厂设备与工人工资等,都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而与加工户约定两个月结算加工费,这在一般的加工生产经营中,均是常见的.

三是股东离开公司并非是卷款逃匿.法定代表人李某、股东盛某因被当地人股东王某殴打,无奈离开工厂回到老家.即便如此,盛某还是出具委托书,让李某去福建结算其他货款.因为只有盛某能与福建厂家结算货款,如果想侵占货款,盛某完全可以自己结算货款后逃走.两被告人事后亦没有提取工厂货款逃跑的情况,公司与两被告人并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卷款逃匿的行为.

辩护律师人认为,两被告人股东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对律师的辩护意见非常重视,多次与律师交换意见.由于羁押时间过长,在律师多次交涉后,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对被告人*了取保候审手续,被羁押长达11个月的当事人获得了自由,11月25日检察院撤回起诉,11月26日县局撤销了案件,不再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经验教训

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可能给公司、经营者带来灭顶之灾.尽管早在1989年就下发了《关于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发了《关于严禁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但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却屡禁不绝.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近来有抬头趋势,2012年以来,本律师*有三件合同诈骗罪案件,均是普通经济纠纷,幸好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成功,没有进入法院审理.

本案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普通经济纠纷,由于当地维稳需要,由当地党政机关决定,机关强行当做刑事案件来侦办.局、检察院、法院都受到各方压力.本案律师介入后,虽然各被告人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公司再也无法经营下去了,而公司欠下的加工费,也无法全部支付给加工户,且办案人员也因这起错案受到处分.这起机关违法插手普通经济纠纷的案件,导致了办案机关、公司、加工户三输的结局.

结论:关于风险管理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风险管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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