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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私法论文范文写作 论国际私法弱者权益保护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国际私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9

论国际私法弱者权益保护,本文是一篇关于国际私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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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近的国际私法国际立法和各国国内立法纷纷在其立法中确立了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和此同时,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也推动着国际化法的宗旨悄然地发生变化,即传统国际私法追求判决结果一-致为宗旨逐额地被现代国际私法追求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为宗旨所取代.而要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势必要对弱者权益给予特殊保护.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虽然规定了诸多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但并未将保护弱者权益原则明确界定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如此,我国国际私法关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相比尚不充分和科学.此外,近些年来,我国学界对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虽然有所研讨,但更多地是关注该原则的历史演进和表现形式,而对该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完善举措等问题的研究尚欠深入.基于此,有必要对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作进一步研究,并希望能对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完善有所婢益.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权益;实质正义;法律适用

一、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含义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在国际司法中的意思就“是保护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劣势或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的一项法律原则”.又如,章尚锦教授认为其应“是在制定、运用、实施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侧重于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如,赵相林教授认为,所谓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是指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适当的特别保护”等.

(二)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公平妥善地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利于维巧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关系.

二、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现状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在立法上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未明确规定保护弱者原则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在《法律适用法》有关于保护弱者的条文,但往往是规定适用相关弱者当事人行为地法、经常住所地法等,虽然有保护弱者权益的美好愿景,但实践中很可能只会流于形式,无法达到实现实质公正么目的.第二,未对弱者的主体范围进行界定.《法律适用法》第25条明确规定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但却未对“弱者”的主体范围作任何形式的界定.这无疑会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之后果.第三,保护弱者权益的领域和范围过于狭窄.《法律适用法》中对弱者权益保护的领域近仅涉及了涉外婚姻家庭、涉外合同、涉外侵权领域的某些方面,许多需要对弱者提供特殊保护的领域并未涉及.

三、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立法和实践之完善

(一)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立法完善

1、在立法中明确界定弱者的主体范围.弱者的主体范围通常应该包括: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妻子、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扶养人、非婚生子女等;涉外侵权领域中的被侵害人;涉外消费领域中的消费者;涉外劳动关系领域中的被虐佣者;涉外技术转让领域中的技术受让方;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产权人等.

2、载明保护弱者权益原则是我国国际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我国认真审视当代国际枉会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将保护弱者权益提高到我国国际私法之基本原则的高度,一方面可引起受案法院在审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对该原则的进一步高度重视,从而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尽可能地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另一方面,有利于唤起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弱方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之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的利器在选择法律适用时,更为理直气壮地选择适用对自身更为有利的法律.

3、适度拓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适用的领域和范围.第一,涉外合同关系领域尤其是消费合同关系领域.第二,涉外保险、涉外信托、涉外 、涉外技术转让、涉外知识产权等领域.第三,进一步适当拓宽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第四,进一步明确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在涉外继承关系领域的法律适用.第五,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还应注意对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进行关注.例如,对网络侵权中的弱者如何保护等.

4、注重弱者权益在法律适用结果上的保护.从当代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的现实情况来看,一个极为重要的特点是:无论是国际私法立法还是实践,特别注重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的规定和采用.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者应当注重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的规定,尽量在立法中加入更加灵活的方式,赋予受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强调实现对弱者权益在结果上的保护,彻底实现拋弃形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之立法目的.

(二)我国国际私法保巧弱者权益的司法实践之完善

1、提高法官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意识.通过对我国涉外民商事纠纷涉案件的考察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受案法官缺乏必要的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意识和修养.所要想达到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弱者权益保护之目的,提高受案法官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意识便显得非常必要,且必不可少.一方面,各级法院可针对涉外案件中弱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庭的审判人员进行专口培训,另一方配法官也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意思,唯有如此,才使弱者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必要保护成为可能.

2、建立专口和稳定的审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法官队伍.由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常常会在不同岗位间轮换,故一直存在流动性大的问题.虽然这样的方式有利于审判人员全面熟练掌握并运用我国现斤法律进行不同法律关系领域的司法实践,但就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案件而言,由于其具有在审理巧程中需要适用相关外国法的特殊性,为保证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能够熟练并公证进行司法实践,克服因不断轮岗而造成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的生疏,有必要建立一支专口和稳定的审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法官队伍,这样,才可保障受案法官在深刻领会我国现行国原私法保护弱者权益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实现司法实践中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3、积极总结审理涉外纠纷案件适用保护弱者权益之法律的经验.如前所述,我国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判决中缺少贯彻保护弱者权益精神的案例,所以也就缺乏相应的适用弱者权益之法律的司法审判经验.但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加和复杂化的今天,我们不能停留在被动地就现有案例进巧借鉴参考的层面,而应主动地、巧极地去总结国内外审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适用保护弱者权益之法律的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寻求最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适用方式和途径,达到最终判决结果公平的目标.

4、强化司法队伍保护弱者权益的责任意识.在有关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活动中,如果主审法官明知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弱者,应该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而拒绝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其审判行为本身就是藐视我国国际私法的有关明文规定的行为,一旦导致该案件中的弱者权益受损,该主审法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此来弥补因该审判行为而给弱者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章尚锦,徐青森国际私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 邹国勇.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精选网冲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 郭玉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造用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J].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4] 王葆莳.论我国国际私法中的人权考虑化法学杂志2009年第7期.

[5] 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6]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结论:适合国际私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直接适用的法名词解释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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