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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范文写作 论约定任意解除权和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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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合同法》总则中规定了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两种约定解除合同的模式,并在分则部分针对特定的有名合同规定了任意解除权.在实践中,双方當事人是否有权通过意思自治而约定任意解除权,允许一方或双方无需提出理由即可摆脱先前订立的有约束的承诺,目前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约定任意解除权使得具有强势经济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利用合同自由而任藐视合同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但约定任意解除权从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实现效率价值,使当事人可以以一种便利的方式从难以继续执行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具有积极的意义,此时,滥用任意解除权和约定任意解除权本身应当予以区分.判断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

关键词 约定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除 诚实信用原则 无理由终止

作者简介:李晶,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08

约定任意解除权是现代国际商事合同中常见合同条款,旨在通过双方意思自治而赋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便利而终止合同的权利,提出终止时无需提出理由,但应提前给予对方通知,并赔偿对方因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在英美法下,这项权利在合同中通常使用“因便利而终止”(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作为条款标题.为便于和中国法进行对 析,本文中该权利在英美法下将被称之为“便利终止权”.从表面来看,这种权利似乎有悖于契约神圣规则和有约必守的要求,使当事人将其有约束力的承诺成为了可以任意解除的陈述,不应当得以鼓励和支持.然该权利的日渐流行,又有其合理之处.本文将从英美法下便利终止权的法理渊源着手分析,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权利在中国法下的适用性进行论证,以期对于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和平衡立法目标提供帮助.

一、约定任意解除权的英美法探源

英美法下便利终止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美国内战期间,联邦政府和私有主体签订了大量的军备采购合同.考虑到战争一旦结束,这些军备采购合同便没有必要继续执行 ,这种得以“便利”而终止的兜底性终止权利由此而生,给予了联邦政府一方无理由终止合同的权利.在当时,这种便利终止的权利仅允许作为公有主体的一方行使,但基于合同的公平正义,行使终止权的公有主体会对私有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渐成熟,许多私有主体也认识到了约定便利终止权的好处,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这种承揽关系下或为建设工程施工而采购的买卖关系下,总能见到这种权利存在的身影.例如在某大型国际设备制造公司的采购合同范本中,就约定了买方有权因便利而无理由终止合同,但买方应支付高额的终止费.这种“便利”往往指向合同履约中那些未能遇见却又不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例如,建设工程的业主未能获得项目融资而暂停或终止项目.

最初私有主体间签订合同的便利终止权并没有广泛得到认可,因为如果允许一方自由逃避合同义务,等同于其做出了一项无约束力的承诺,这种无约束力的承诺丧失了对价基础,不应得到支持. 但在Questar Builders, Inc. v CB Flooring, LLC案 中,美国马里兰州上诉法院针对私有主体之间签订的因便利而终止合同权利的有效性,做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裁决:该合同权利是否能够得以有效执行,取决于一项默示义务的履行,即该方的终止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

相比之下,英国法则给予了双方当事人极大的意思自治空间,认为无论双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合理,只要不违反衡平法对于剥夺合同利益的救济规则 ,均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终止合同(而无论对方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或因某一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为由终止合同,甚至可以仅根据一方的意愿而赋予该方自由终止合同的权利. 英国法下的合同终止甚至都无需考虑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英国法下无理由终止合同权利的适用是非常广泛的,无论是在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中,租船合同 中,或是建设工程合同 中,均能够看到因便利而终止合同或无理由终止合同的条款约定.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因便利而终止合同”条款效力的影响

(一)美国Questar v CB Flooring 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Questar v CB Flooring是美国马里兰州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该案件中,承包商和报价最低的分包商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承包商享有便利终止权.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针对工作范围产生了争议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承包商行使了该便利终止权,向分包商发出了终止通知.之后,承包商和另一家分包商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商认为,因承包商在终止合同前就计划更换分包商,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是承包商想要终止的根本原因,因此,承包商无权基于一种不诚信的基础而行使便利终止权.

针对便利终止权条款的有效性,上诉法院认为关键在于是否该条款将一个履约承诺转变成了一个虚假的陈述.法院认为,便利终止权条款的作用在于合理分配经济风险,其本身是真实有效的条款,但承包商并不能基于绝对任意的突发奇想而行使该权利.因此,本案中,只有在承包商认为继续履行分包合同将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风险时,承包商才有权终止合同.最终,该案件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便利解除权条款效力的重要作用:该合同权利是否能够得以有效执行,取决于一项默示义务的履行,即该方的终止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

此外,美国民事上诉委员会审理的Sigal Construction v GSA案 ,也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要求.在这个案件中,承包商之所以因便利而单方任意终止合同,是因为其想要聘用另外一家更低报价的分包商.上诉委员会认为承包商的终止行为是不恰当的,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违约.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诚实信用原则 举例说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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