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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正当防卫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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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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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方面,目前理论界存在的争议相对不是很大,但是关于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问题,认定的标准、如何把握这个“度”、超过了限度需要负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在理论界的争议还是比较大.而“4.14”聊城辱母案则再次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高峰,再次引起了理论界以及社会民众的热议,因此本文以辱母案为例,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 “辱母案”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朱丽君,西南大学.

中圖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27

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发生了备受社会民众关注和热议的“辱母案”,基本案情如下:由于苏银霞曾从吴学占处分两次借款110万元,月息10%,后苏银霞未能及时偿还本息.于是在2016年4月14日,吴学占纠集其他人员共计12人到苏银霞的公司进行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辱骂、强制 、侮辱等方式催促苏银霞母子偿还借款,在他人报警后, 出警没有能够对苏银霞母子的人身自由进行有效的恢复,在此情况下,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苏银霞的儿子于欢以水果刀刺中四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另在案发的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内,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但并没有能够寻求到帮助.最终,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院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辱母案”发生后,在社会和广大民众中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引起了学界和社会民众的极大关注,“辱母案”中母亲的儿子于欢的行为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有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引发了学界和社会民众的热议,特别是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一问题,又一次成为了社会和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因此,本文以“辱母案”为研究实例,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这个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和具体标准

(一)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

在学术界,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客观需要说、对等说和相当说,采取不同的观点,有可能就会对同一个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行为作出不同的判断,这就很难让人们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形成正确的认识.

1.客观需要说

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问题该学说的观点是,防卫人必需要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制止,不管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何种损害,防卫都没有作出必要的限度,都是适当的.本文对该观点持否认态度,因为该观点没有对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这就会造成在行为的性质、强度以及后果等方面,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行为形成的差异过大,有可能会导致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换言之,此时的防止行为对正当防卫的最大限度已经予以突破,改变了防止行为的合法性质,使之成为了非法,即防卫过当.那么,若把该种行为还定性为正当防卫,是无法让人信服的.

2.对等说

该学说则提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实施的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行为基本上在行为的性质、强度以及后果等方面是一样的,二者之间不存在太大的差异.但是该观点对于正当防卫的下限则予以了忽略,也就是说实施的防卫行为未能考虑到是不是对不法侵害行为能够进行制止,这就会导致不能够实现进行正当防卫的目的.

3.相当说

该学说则认为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在原则上需要按照以能够对不法侵害造成制止的需要作为标准的,但同时对于防卫者又提出了需要其对自身的行为进行限制,使其实施的防止行为和不法侵害行为二者之间,在性质、强度、后果上不会产生具有太大差异的防卫权.本文对该观点持支持的态度.

以“辱母案”为例,如果采取第一种观点,那么于欢的防止行为对侮辱其母亲的人造成了“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严重损害后果,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也是适当的;如果采取第二种观点,于欢实施的防止行为造成了人员死亡,而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即使对其母子造成了人身自由的限制和侮辱等,但是在性质上、后果上和于欢的行为相比而言,是不对等的,于欢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如果采取第三种观点,对于欢的行为进行分析,就会得出于欢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是属于正当防卫.本文则赞同第三种观点.

(二)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

防卫人在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了详细的认识和了解之后,那么防卫人所实施的行为,就需要一方面能够保障防卫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另一方面还要能够让不法侵害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真把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规定所想要反映的法律价值体现出来.具体分析如下:

1.不法侵害的强度

刑法之所以对防卫人的防卫权进行规定,是由于防卫人面对侵害人所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要关头,就需要对侵害人所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进行掌控,可以根据不法侵害人实施行为的方式、工具以及伤害防卫人的部位等多方面的要素,进行综合的考量和客观的判断,而不是按照主观的意识,把行为的方式、侵犯的部位以及客观的环境等因素进行单独的分析和比较.以“辱母案”为例,吴学占及其纠集的催款人对于欢的母亲沈银霞只是进行了侮辱、 以及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等行为,并没有使用工具,而于欢由于受到了惊吓,在寻求 帮助无果的情况下,拿水果刀进行了防卫,导致的后果相对比较严重,可见于欢的防卫强度比不法侵害人对其侵害的强度要大,从而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另外,对于不法侵害的强度,还要和社会相当性进行结合.假若防卫行为正好能够对不法侵害的行为的进行有效的阻止,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自然最好,但是如若防卫人由于太过紧张、害怕而实施了防卫行为,这时防卫人一般是无法对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有没有超出防卫的限度进行从容的判定,防卫人的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出阻止不法侵害的需要,且在行为的性质、方式、强度等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差距,这通常则是能够被社会大众所认同的,这也是“辱母案”发生后,社会民众普遍对于欢的行为报以理解和同情的原因.通过上述分析,防卫行为的强度需要等同于或者稍大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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