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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际私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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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研究对象范围和内容范围.但关于对象范围的研究,最终要回归到内容范围上来.国际私法的范围除了绝大部分外国学者所承认的冲突规范,还应包括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内法中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针对国内学者的争议即是否应该把统一实体规范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应持肯定态度,否则有失偏颇.

【关键词】国际私法;范围;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内专用实体规范

一、国际私法范围的含义

学界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含义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是对象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和调整对象.如钱骅先生认为,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哪些司题应由国际私法来调整,即调整对象的范围才应该是国际私法的范围.以韩德培先生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是内容范围,即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规范,即研讨国际私法规范是否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统一实体规范等司题.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指“对象”范围又指“规范”范围.如高宏贵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教材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个方面.其中研究对象范围主要论及的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司题.”

笔者认为,对调整对象即“对象”范围的研究,最终不可避免要通过回归到“规范”范围来实现.

二、外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

大多数德国和日本的学者以及深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解决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援引何种法律的司题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或全部任务,即国际私法排除其他仅包括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仅解决法律冲突司题.如日本学者桑田三郎认为,国际私法“是为含有国际因素的私法案件指定准据法的那种法规的总和.等从以法律冲突为对象这一点而言,国际私法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简称冲突法,而其作用就在于法律选择.法国学者不但认为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司题与管辖权两方面的司题应该为国际私法所包括,而且认为应该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司题.鉴于法国以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客观现实,国籍司题也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内.

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主张国际私法就是/中突法.在他们的著书立说中,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对一个涉外案件有管辖权、一国法院在确定自己对某一涉外案件有管辖权后应决定使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什么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国际私法需要且仅解决的三个司题.简言之,普通法系国家在将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司题和国籍规范司题归入国际私法范畴的司题上持反对态度,而将法律适用、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为其国际私法理论的核心内容.

三、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国际私法范围主要持两种对立的观点,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应当纳入国际私法范围是其主要分歧点.

以韩德培教授为代表的“大国际私法”范围学说的学者在“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应当纳入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持肯定态度.韩德培教授通过“一体两翼”说对此进行了较为形象的阐述,他把国际私法形象地比喻成一架飞机,飞机的机身是国际私法的内涵,飞机的两翼是国际私法的外延.冲突法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那些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被国家直接适用的法律均包括在这内涵之中.作为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国籍规范司题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司题是两翼之一;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规范,即在发生纠纷解决纠纷时的包括管辖权司题、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承认与执行司题等是另一翼.以董立坤教授为代表的其他学说学者在将“统一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的"题上大多持否定态度,不赞成将统一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并列为国际私法范围而仅以调整方式的差异为根据作出判断.笔者认为,冲突规范、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此外,国内法中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均应纳入国际私法范围.下面,分别简述之.

(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外国人法律地位,重点在于揭示外国的自然人包括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优惠待遇等是外国人法律地位的主要内容,主要在于规范自然人、法人等外国国际私法主体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外国人之所以应当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不仅是由于其使得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而且也决定了外国人在内国能否具有民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而应当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为使得国际民事交往顺利进行,需要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除了让他们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外,还需要保障他们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且其权利得到法律保护,从而顺利地援引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

(二)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这种规范旨在使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得以避免和消除,进而使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以妥善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指明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规范.高宏贵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教材认为,即使是在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领域,即法律冲突最为激烈的涉外民商事领域,虽在目前想要对该领域进行有效的调整并不能通过统一实体规范得以有效解决,但迄今为止发挥极为重要且是其他任何规范都无法替代作用的却是冲突规范,这也就意味着冲突规范可用来调整任何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且不说国际私法就是从研究冲突规范开始的,作为国际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冲突规范也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

(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范重在解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对适用于涉外民商事诉讼活动的程序进行规范.“由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性,还要使用一些专门用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范,其中包括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笔者认为,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范应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也不应该是独立和完整的程序规定,这样才有利于研究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有关"题,并且是在一个统一的立场上.此外,从各国立法和研究现状来看,大多国际私法都对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进行规定和阐述的,因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应当包括在当前国际私法范围内.否则,在国际私法中不研究仲裁司题,而只研究诉讼司题,难免有失偏颇.

结论:关于国际私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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