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法官论文范文写作 律师和法官关系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法官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2

律师和法官关系,本论文为您写法官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法官论文参考文献:

法官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论文国际关系论文中美关系论文题目中国和世界的关系论文

律师作为一个新兴的职业在中国仅一百多年,1906年沈家本主持主持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首次规定了律师制度.后经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都有了关于律师制度的规定.法官中国自古就有,当时的法官是地方行政官员兼任.所以相对于律师的出现,法官的出现要早很久,为了更好的学习刑事诉讼法的知识,我认为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还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一、定义

律师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描述是:“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任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法官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描述是:“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由此可以得出,律师是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因此法院内的行政人员,书记员、后勤人员,司法 等都不属于法官.

二、两者的联系

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法官作为相对于原告、被告的第三方独立居中裁判案件.他们都是法律人,只是所站的角度不同,所处的角色不同,但他们之间还是有密切的联系.

1.学习法律知识,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

除历史原因,导致初任法官不需要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的情况外,现在新任的初任法官都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并通过公 之后才可能成为法官.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是成为一名法院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2.律师和法官之间存在互相流通,身份转变的渠道

律师和法官之间在一定条件下身份是可以互相转换的.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是一份职业,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职业.律师和法官同作为法律人,之间存在互相转换的通道.法官可以选择放弃自己公职人员的身份或转入政府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成为一个执业律师或公职律师.而律师也可以通过国家公务院考试或地方公 进入法院系统成为一名法官或将来的司法改革有遴选的途经成为一名法官,继续成为法律工作者.因为彼此学习的法律知识是一样的,因此存在身份互相转换的可能性,现实中也有不少法官辞去公职之后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自己的智慧帮助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业务知识者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提升,不断更新

我国目前拥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数以千计,涉及到方方面面,每年加上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等更是数量庞大.2014年党的十八大四大全会更是通过了《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推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因此,作为法律人,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需要在做好本职工作之余,加强相关法律理论学习、加快了解最近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学习并掌握,做到不断学习、不断提升,和时俱进,贴近服务对象的需求,为更好的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知识储备.活到者,学到老.这句话不仅适用于普通人群,也适用于法律工作者们,作为律师、法官除了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外,需要不断的实践,需要了解更多的其它知识,需要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

三、两者的不同

当然,律师和法官除了有共同的法学背景、互相交流的渠道,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相同点外还是有着许多不同的点,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不同:

1.身份不同

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的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更多的承担引导双方诉讼、促进双方调解和做出最终做出法律裁判的职责.而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通过自己的服务为了当事人提供便利,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最大程度上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忠实完成当事人委托事项.

2.职责不同

律师和法官的身份不同,站的角度不同,出发点不同,因此他们的职责也不同.法官对于除法律规定必须依职责执行的业务外一般坚持不告诉的事情不予受理,根据现有的证据,按照法定的流程,做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对最终的裁判负责.而律师作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执业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经过之后需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了,提出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建议和意见供当事人考虑.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还需要提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各项服务.

3.限制不同

律师和法官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国《律师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可以享受到的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义务和限制.

法官作为居中的裁判者的特殊地位,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义务和限制也做明确的规定.

如第十六条、十七条对任职回避有以下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 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案件的诉讼 人或者辩护人.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法官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官最怕你怎么威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会计、财务管理和审计关系
摘 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会计、财务管理与审计这三大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支柱,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科学性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更。

中玻经贸合作关系
摘 要:1985年,中国与玻利维亚建立外交关系。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顺利,合作取得丰硕成果。中玻作为发展中国家,都致力于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两。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盈余管理关系探析
摘 要:递延所得税产生于财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起到了调节盈余的作用,可抵扣亏损作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种情况。

金融危机和凯恩斯主义关系分析
摘 要:随着各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经济发展中遇到到的一些问题应给与足够的重视,并积极的采取一些必要的国家干预政策。在经济学领域中凯恩斯主义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