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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承运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1

实际承运人的地位与其法律责任性质,这篇承运人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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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实际承运人是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这一概念最先由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后简称《汉堡规则》)引入.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后简称《海商法》)规定,实际承运人责任适用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但未对这一责任的性质作明确界定.近年来,国内学者围绕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及其责任性质提出了多种解说,彼此间亦存在分歧.继续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有利于理清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托运人间的法律关系,促进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完整自洽.

本文集中阐述了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问题,对围绕这一问题学者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整理和分析,结合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的研究,为界定实际承运人责任性质提出了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简要总结了在法律规范中,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承运人责任的范围.第二部分,是罗列并概括了学者们对实际承运人责任作出的不同界定及其理由,并就这些观点作出分析.第三部分,是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1号的内容,分析了司法实务对实际承运人责任性质所持的态度.最后,是就实际承运人责任性质界定提出的建议和总结.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际承运人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019-03

1978年的《汉堡规则》最先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引入海商法领域.此后,我国《海商法》也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概念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然而,尽管《海商法》第四章在实践层面上,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但是在理论上,前述做法却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需要对实际承运人扮演的究竟是何种角色、承担的究竟是何种性质的责任做出界定.对此,众多学者提出了多种精辟的观点,但却彼此互相分歧.本文试就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及其法律责任性质作初步的观点梳理和分析探讨.

一、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责任范围

根据我国《海商法》作出的定义,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基于这一定义,可以总结出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需要满足如下要件:首先,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包括转委托),而没有与托运人直接订立运輸合同;其次,实际承运人虽未与托运人订立合同,但却实际从事运输①.

就其第一个要件而言,承运人的委托及转委托,不必一定以委托*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实践中,也罕有承运人专为委托某一批货物与实际承运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而应将其认为一种更为广泛的事实上的委托,只要能达到事实上承运人授权实际承运人完成对货物的运输即可.

就其第二个要件而言,则要求实际承运人必须亲自从事了运输.若转委托的中间人,则不能成为实际承运人.由此不难看出,实际承运人作为一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身份,其法律责任的根源在于实际实施了运输行为.

固然,依据《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但并不等于实际承运人要承担于承运人同样多的责任.承运人责任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关于船舶和货物安全运输的责任;另一类是关于船舶商业营运的责任.②基于构成实际承运人的第二个要件,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根本理由,在于其实际接触、运输、管理了货物.因此,仅仅在涉及实际运输的第一类责任上,实际承运人才如同承运人一般承担责任.而对于第二类责任,则不应由实际承运人承担.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不仅有如上限制,并且,在需要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一样可以享受免责事由.这首先是因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免责事由,是基于从事海运之巨大风险,充分衡量各方利益后确定的,实际承运人并不因其不具有合同相对人身份,而得以置身此巨大风险之外;而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却因不能享受免责条款而需要承担责任,所谓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也可以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制度设计,就成为自相矛盾的了;而这也等于是在以法律阻止他人接受承运人的运输委托.

最后,关于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在承担责任中的关系,《海商法》规定在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时,二者在该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且相互间可以追偿.

二、关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的争议

由《海商法》对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只是在实践的层面上解决了问题,却并没有解决实际承运人责任给人们带来的逻辑难题.即:如果实际承运人责任不是违约责任,为什么能够适用《海商法》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如果实际承运人责任正是违约责任,又该如何解释实际承运人并不具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对人身份这一事实?似乎,在《海商法》迈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一步时,并未交代其师出何名.

对于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及其承担的责任,现存有一些十分精妙然而却相互分歧的观点,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类立场:

(一)侵权责任说

支持此说的学者,将实际承运人责任解释为一种侵权责任,并为其提供了多种理论依据.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将实际承运人看作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并认为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承担并没有突破民法中“为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的原则.这是因为由实际承运人造成的承运人违约,承运人仍然要为此承担责任;但这丝毫不能影响托运人向实际承运人主张侵权责任③.同时,支持侵权责任的学者还援引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学说,认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托运人负有同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④因此,虽然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实际承运人责任,且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间可以相互追偿,仍不妨碍两者的责任是基于不同原因、具有性质的.

这一立场显然颇见其深刻.它以履行辅助人的概念给予了实际承运人在观感上切合的定义,并以适当的解释维持了逻辑上的自洽.但窃以为,这样的解释并非无懈可击.一方面,如果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承担的是不同性质的责任,实际承运人只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则托运人就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并承担侵权之诉中的举证责任.而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远较违约之诉为重,将实际承运人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则托运人的败诉风险必然陡增.质言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其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使诉讼更加有效率,避免产生循环诉讼的问题.⑤如果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只是各自承担两种不同的责任,则与一般情况并无二致,既没有特别规定的必要,也无从体现其优越性了.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承运人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承运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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