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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论文范文写作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劳动合同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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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劳动制度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要素和物质要素流动必须遵循经济规律,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关键性因素就包括劳动关系的解除,其中,解除劳动合同是核心环节.本文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同时,劳动者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之劳动合同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然而,我国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研究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因此,对此领域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概念

1.1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是指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因为出现了法定事或者约定的事由,将已签署生效的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结束其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解除是否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劳动合同解除可划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其中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主要是指因为法定事由出现,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方行使劳动合同法规赋予其自身应有的法律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单方解除行为不需要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否影响着劳动关系的稳定,世界各国对此作出了严格的立法[1].

1.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

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有很多种,比如,按照过错原因划分,可以分为因为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非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就我国国情来看,第二种分类方法更有助于全面认识我国的劳动者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所以,本文分析探讨的主要是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现实意义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学科,一项法律具有的现实意义是判断该项法律设置成功和否的重要指标.因此,分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现实意义,有助于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1 有利于形成诚实信用的秩序

在民事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处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也最倡导形成社会秩序,由于劳动法源于民法,所以民法契约制度对其影响很大.在劳动法中,诚信原则就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资双方必须将自身的情况如实相告,做到不胁迫、不隐瞒、不欺诈;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劳资双方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才能规范劳动市场秩序.在劳动关系中,和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的资金实力和获取信息的能力都比较弱,因而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劳动者为了保障自己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会比用人单位更加积极在诚实信用下履行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就必须需要一项制度,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和履行订立合同的约定.

2.2 有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承担着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所以,不能改变其倾向、有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出发点,这一点在我国劳动法中就有明确体现.作为劳动法的重要制度,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虽然局部调整的时候,会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终极目标是不会动摇的.再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本来就督促用人单位诚实信用履行订立的劳动合同,而这也是从根本上、最实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3 有助于促进劳资双方建立实质平等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关系的主体,自从工业革命以后,这两大主体经历了从斗争走向合作的历程.最开始的时候,资产者掌握着资本,劳动者持有着劳动力,两者在法律地位平等下進行等价交换,但随着雇主不断积累原始资本,打破了原先的平等地位,出现了明显的劳资不平衡,劳动者的地位越来越弱.为了解决越来越突出的劳资矛盾,加上社会本位学说的影响,开启了劳动契约时代,各国逐步制定劳动法律法规,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了公法矫正和私法关系有机结合的劳动法律新格局.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确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就是用法律制度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到今天,劳资双方都希望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以便能够长久合作,实现共赢.另外,劳资双方也认识到,劳动者的受益并非随着对用人单位的限制越多就越多,反之,如果用人单位限制太多,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发展,最终还是会损伤劳动者的经济利益.

3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发生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行为.

3.1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权的7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前六种情形为明确列举,最后一种为法律“兜底条款”的“泛规定”,此即为“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法律规定.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看,对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用人单位行为程度标准”,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对此行为程度作出明确的参考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任何其中一点,而不论其行为程度如何,劳动者就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不仅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公平,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好稳定发展.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劳动合同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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