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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城乡居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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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政策”)从2012年8月面世至今,政策推广迅速,受惠人群激增,但是其始终面临的争议,推进过程中遭遇的问题也如影随形.文章通过文献资料分析和实地调查对这些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思考.

关键词:大病保险 争议 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099-02

一、大病保险政策历程简述

1.2012年8月24日,六部委(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共同发文《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在全国试点地区拉开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序幕.

2.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医改办发文《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总结了一年多大病保险工作的成果,并提出了继续开展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3.2015年8月2日,国务院 发文《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 关于全民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提出在2015年年底全面实施大病保险,2017年建立较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目标.

和此同时,截至2014年末数据显示,大病保险已在全国27个省市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群7亿人,参保群众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1}.

纵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历程,具有试点先行、自上而下、推广迅速的特点.一方面,一项政策能得到 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行,是政策落地的重要保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迅速推广使得东西部和城乡地区的参保人群相对公平地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另一方面,一项新政策的大范围推广面临的“水土不服”症状很难短时间消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作为我国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早期尝试,对既有的政策执行惯性、相关政府职员工作能力都提出了较大挑战,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

二、大病保险政策始终面临的争议

1.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不需缴纳大病保险参保费,从社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作为保险费用.根据统筹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险赔付比率、经营情况等可适度调整拨付比例和提高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对此,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主要焦点是大病保险资金能否从社保基金中划拨.支持者认为,大病保险被定性为“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且采取政府负责、强制参和的方式,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可以从社保基金中提取资金.另外,不额外征缴保险费用,不增加参保者缴费负担,也有利于政策推行.有些地区社保基金沉淀、结余颇丰,同时参保人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一路飙升,从社保基金中划拨大病保险费用成为充分运用社保基金、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的一举多得的良策.反对者认为,大病保险是基本医保之外的医疗费用再报销,且由商保机构承办,具有商业补充保险性质,不应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保险费.从基本医保中划拨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仅赔付参保者的大额医疗费用,且要为商保机构的“微利”买单,这违背了社会保险法中对社保基金使用范围的规定{2}.

2.经办主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原则,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政府部门主要承担项目统筹和政策宣传、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确定、医疗机构和商保机构监督考核等职责.商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参保群体理赔结算、医疗费用监管、资金运作等任务.政策设计初衷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基本医保总体上存在经办机构网点不足,经办人员数量和能力不足,经办能力有限的缺陷.政府部门设置相应的准入标准,如服务网点数目和医学专业背景人员配备量,通过竞标选择商保机构负责大病保险经办业务,能够在有效保证大病保险业务经办任务完成的同时,降低政府成本.第二,有效监管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医疗行为,控制飞涨的不合规医疗费用,是大病保险政策真正惠及群众并持续推进的生命力.商业保险机构凭借成熟的保险精算分析能力被认为能够科学分析医疗和保险费用;凭借覆盖全国的分支公司机构被认为能够提供更便捷的省内外异地就医费用稽核;凭借拥有获取利润力争创新的原动力被认为能够提供全新的有效的医疗监控措施.第三,商保机构具备承办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经验,全国多个地区商保机构和当地政府的试点尝试提供了借鉴,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是可行的.第四,政府负责、公开招标、签订合同、商保机构承办这些要素是政府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典型体现.这符合新时期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多元治理、建设小政府等系列要求,可为今后其它领域政府创新管理方式提供有益借鉴.然而,在政策初现和推行过程中,争议和问题不断.在反对商保机构承办的声音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第一,社保经办机构具备经办大病保险的能力;第二,商保机构逐利性的企业本质不可能真正做好承办工作,商保机构会从中渔利“占便宜”;第三,商保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发挥预期优势.前两种声音可能源于地区差异,更是实务界人士思想观念的保守所致.第三种声音直击大病保险运作的关键问题.

3.性质和名称.大病保险政策将其定义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拓展和延伸”,学术界不少学者将之定性为“公共服务提供市场化运作”(PPP项目/公私伙伴民营化合作).学者认为界定大病保险的性质至关重要,这涉及到政策参和主体职责、运作方式等实操问题,应加以明确.针对大病保险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大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按照既有概念,报销基本医保之外的合规医疗费用、商保机构为经办主体被作为大病保险是商业保险的证明.但是,政府为责任主体、强制参保、社保基金为资金来源的特性表明了其社会保险的属性.第二,大病保险真是“市场化运作”吗?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政府出资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或协议选择商保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是典型的委托授权管理{3},是市场化/民营化的一种.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大病保险违背了产权明晰、交易双方自由平等、充分公平竞争环境的市场规则{4},不能称之为“市场化运作”.

结论:适合城乡居民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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