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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工程施工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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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及时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保障措施.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因工程款迟延支付导致的纠纷,解决纠纷过程中,对于工程款逾期利息承担的计算方式标准不一.本文拟从计息本金、计息期间、计息利率等方面,对逾期支付致利息承担的计算方式作初步探讨,希望能够对实践操作起厘清意义.

关键词:逾期支付 利息 计算方式

A发包单位和B施工企业于2006年12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承建A发包的1、2、3号楼.后A、B双方又分别于2007年5月16日、2008年6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A若迟延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B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前述1、2、3号楼分别于2009年6月3日、2008年12月24日和2009年6月30日通过骏工验收,经当地审计局审计,产值为62746981元,截止起诉之日,A仍有646981元工程款未予支付.诉讼过程中,B向A主张逾期支付的利息2314640元.A、B双方对欠付工程款的金额均无异议,但是对逾期支付导致的利息金额存在争议.

一、计息本金的确定

(一)本金确定依据

计息本金能否确定直接导致利息主张能否实现.计息本金的确定,一般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2013版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为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即属违约,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根据该表述,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未按约定支付均应承担逾期支付导致的利息.而1999版示范合同文本中,工程预付款也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本案中,计息本金的确定应依据合同约定.计息本金指在确认产值的基础上,应付金额和已付金额之差就是未获偿付的金额.

(二)计息本金的确定

作为工程施工合同,计息本金的确定是相当繁琐的工作,需要仔细研读合同以确定应付金额和节点,对工程进度款的给付逐笔加以核实和确认,如果没有完成审计的,则需收集工程造价方面的证据材料.除对相应法律法规熟知外,还需精通工程造价方面的规范,对参和者是各项技能的考验.下面结合案例详细说明计息本金确定的过程.

1.产值的确定

本案中能够确定的产值分别为:1号楼土建21531796元、安装63736元,2号楼土建18913878元、安装1377101元,3号楼土建17709596元、安装1559996元;扣款824365元、变更工程款684988元,以及签证工程款230256元不能确定对应的楼幢.诉讼过程中,各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各楼幢的竣工时间各异,故利息起算点不同,所以涉及各楼幢的计息本金必须是明确的,否则B的利息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在此情况下,须作利益平衡,最终B放弃变更工程款684988元,以及签证工程款230256元对应利息的主张,而扣款部分则任由A选择在任一楼幢的产值中扣除,A选择了在1号楼产值中扣除.所以,最终产值确定为1号楼22271167元、2号楼20290979元、3号楼19269592元.

2.应付节点的确定

计息本金由节点给付金额减去该时点已经给付的金额.除在应付节点作此运算外,还需在已付节点作运算,因此工作量根据应付节点和实际付款节点确定.给付节点的确定一般以合同为依据,1、2号楼的给付节点是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合同造价的60%,满1年之日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结算审定价的80%,满2年之日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结算审定价的100%;3号楼付款节点和前述一致,比例调整为50%、30%和20%,同时增加补充协议签订之日(2008年6月17日)和此后第五层作为付款节点,付至已完工部分的50%.保修金均为工程结算审计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之日起满2年保修期之日后10日内支付质量保修金额的80%,满5年保修期之日10日内支付完其余质量保修金.

在审计完成前,按工程合同造价金额和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予以支付;完成审计后,按结算审定价和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支付.但鉴于2、3号楼系一个标段,无法分割合同造价,且结算审定价低于合同造价,故作为权利放弃以结算审定价和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作为计息本金,得到法院认可.施工过程中的付款节点确定是难点,需要辅之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加以确认.

鉴于本案已经完成结算审计,且付款节点约定较为明确,对涉及进度款产值确定事项作出部分权利放弃,否则计息本金则处于无法确认状态,主张势必得不到支持.

二、计息期间的确定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根据法律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本案适用前述第一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从应付金额未得到清偿之日起计算.鉴于工程款支付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部分工程款得到清偿的同时,仍有产值不断计入,所以对于应付节点、应付金额、实付节点、实付金额须作连续的统计.只要应付金额大于实付金额,即可作为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实践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计息往往以竣工结算作为起算点,是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进度给付迟延的计息本金无法确认.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法律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有如下规定,一是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二是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三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工程施工合同中,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以前,产值的记入和工程款的支付势必增加或减少计息本本金,所以只要计息本金发生变动,则该日期作为前一时段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也是后时段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三、计息利率的确定

(一)法律规定

目前,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工程合同纠纷价款迟延给付适用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合同约定

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常见于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人通常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对该责任承担采用减轻甚至规避的方式,发生纠纷时,导致承包人处于合同约定的劣势地位.

本案中,A、B双方于2007年5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A未能按期足额向B支付工程款的,A承担付款不足部分所发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调整较为频繁,在实际计算利息过程中,需要根据利率调整加以运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逾期支付的利息主要由本金、逾期期间和利率三个方面确定,而准确的确定上述三个方面才是计算利息的关键.本文对逾期支付致利息承担的计算方式作初步探讨,希望能够对实践操作起厘清意义.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工程施工会计分录实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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