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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事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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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与法制成为当今历史发展的潮流.面对如今日益复杂的刑事犯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消除刑讯逼供具有先进性,应确立包括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现今的观点多采用狭义理解,即国家工作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或者欺骗、引诱、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各种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结合非法实物证据的特有的属性及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建议构建起既*又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构建

一、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证据在诉讼法上的含义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实物或者言辞.人们根据证据存在的状况、提供的方式等方法把证据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对全案的证据予以审查,其中就有实体证据的审查.实体证据是指以物的外部形态或者物的内容所表达的意思来表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因此它也是证据中的一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外,剩下的证据就是实物证据.狭义的实物证据主要包括书证和物证.

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的特征,然而并不是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能够被国家司法机关所采纳,即只有合法的证据能够被采纳来作为定案依据,非法证据只能被排除在外,其中必然包括非法实物证据.那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上的非法实物证据呢?非法实物证据是指在收集或者是提供证据的过程中,主体、内容、形式或者程序中存在不合法因素,因此不合法.现今的观点多采用狭义的非法实物证据,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或者欺骗、引诱、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各种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具体表现为在刑事案件中收集、提供、调取的主体、程序、方法和手段以及证据的内容、形式等方面不符合宪法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以及基于上述不合法所获取的,以实物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二、中国刑事诉讼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现状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真正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正式确立,如何落实到实处,还有待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实体构成性规则方面,我国的“非法实物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排除的范围是指“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法律后果是“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可见我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界定与学者所主张的“一般的非法证据和技术性的违法证据”或“违反宪法的证据”相比较,无疑范围较小、处理方式单一;而且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法律后果更是难以落到实处,再加上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想象非法实物证据被排除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三、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要受到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目的、政治体制因素、法律文化传统和司法资源现状的制约,所以说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的排除规则,要在立足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借鉴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既*又操作性强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使之更加能够保障人权和惩治犯罪.

在如何对待非法实物证据方面,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有学者持一律排除的观点,即只要是违反刑事诉讼之规定而得来的证据,无论是什么状况都应该一律排除.这种观点如果被广泛的运用于中国的法制实践中,虽然更加凸显了对人权的保护力度,但是如果法律对犯罪惩处的力度不够,势必会造成对犯罪的纵容,导致社会犯罪率的提升,达不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会遭受很大的损害.与之相对立的是“不排除说”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样的非法证据,都不应该排除,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种观点过于偏激,只强调法律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违法犯罪的目的,而最大程度上忽略了对人权的保护,这肯定是与日益发展的*与自由潮流背道相驰的,如果采用此种观点的话将会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必是法制的倒退.折中的“原则加例外说”则认为,原则上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同时使那些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一旦排除将导致其灭失或影响重大案件审理的重大证据,作为例外赋予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由他们根据违反程序的严重性程度、违反的程序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案件的性质及其重要性等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排除,以保证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和自由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非法实物证据的特有属性,即它是以其外部特征或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像非法言辞证据那样受主官的影响那么大,所以在排除非法实物证据时不能够像对待非法言辞证据那样要绝对排除,原则上要排除非法得来的实物证据,但要结合案件事实,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达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刑事诉讼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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