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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好意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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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实际生活中因好意施惠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由于目前立法并没有对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加以明确,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和分歧.本文以好意施惠行为的法理分析为出发点,探析该行为的性质归属,以期对人们进行此类行为的选择起到导向作用,并对司法实践中的行为性质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好意施惠;法理;性质

一、好意施惠概念分析

好意施惠是一种人和人之间基于互帮互助的目的进行的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从字面上分析,首先行为动机是好意,即该行为出于善意的考虑,并为道德意志(指善良)所支配;其次,是一种实施恩惠的帮助行为,即行为的结果并非要和对方设立一种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再次,此处“施惠”中的“施”,既包括主动实施帮助行为,也包括接受对方请求而实施帮助行为.从发展渊源来看,好意施惠的概念起源于德国,又称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王利明认为,它是一种不由法律调整、不能形成法律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渠道予以救济、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仅由私人友谊调整的普通社会关系.必须明确的是,不能将好意施惠的行为本身和行为后果混为一谈,即行为的定性不应受行为后果的影响.好意施惠行为本身是一种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和道德而发生的不受法律规制的社会行为;而行为后果则可能涉及法律上的侵权纠纷问题.

二、好意施惠法律性质分析

要认定好意施惠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首先要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萨维尼给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这一定义强调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和其所产生的私法效果,即法律行为需要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如果一个行为没有意思表示,那么我们就不能称其为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给个人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权力手段”,让个人能在合法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构建法律关系,实现个人的需求.就像拉伦茨所说,法律行为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确认如此,而首先是因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意图通过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后果.因此,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就使得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遭到了多数学者的批评.根据通则观点,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质应为法律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的特征包括:①属于人为的法律事实;②是一种表意行为;③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中,尤以意思表示为关键,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好意施惠是人为的行为,表意的行为.判断其是否是法律行为,关键在于施惠者是否有法律上的意思表示.

其次,单单只有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我们也不能就直接定性为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还离不开行为人在此意思表示基础上的行为,甚至说是期待所获得的私法上的利益.如果没有这种外在的行为以及追求的利益,我们也不能称其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程度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无法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内心的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王泽鉴先生将其分为表示意识、行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识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按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最后,我们还要从好意施惠的目的来考量.比如邻居之间帮忙照看幼儿、开车路过遇到朋友的顺路携带等等,这些行为的目的本身不是为了追求法律上的后果,也就无所谓成立合同,也就不会、也不应当受到法律上的约束,因此我们也不应当把这样的行为定性为法律行为.在好意施惠中,当事人也存在着“意思表示”,但仔细探究其“意思表示”,我们仍可发现和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存在不相同,例如好意施惠中的意思表示具有抽象性.其意思表示不等同于“出现问题时不起诉的意向或愿望”,而是根本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即缺乏表示意识.其次好意施惠中的意思表示无发生法律效果.好意施惠中的当事人做意思表示的时候,其效果意思并不是单纯要产生所表示之标的后果,它的效果在于增进双方情谊.最后,好意施惠中的意思表示一般为真实的.它往往是基于良好道德信念而为,因而具有真实性.这点同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相一致的.因而,好意施惠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某种缺陷,虽然具备意思表示构成要素中的行为意思,却不具备表示意识和效果意识,其“意思表示”并不是真正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所以好意施惠不是法律行为.

三、结语

中华民族是一个礼仪之邦,好意施惠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由于理论研究的匮乏导致对它的定性模糊不清,其处理方式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造成的纠纷使案件具有不同的判决.所以我国立法应尽快进行相应的完善,实践中确立好意施惠引发纠纷的处理规则,以期在好意施惠者和受害者之间达成利益平衡,为好意施惠引发纠纷的处理提供有力的依据,从而促使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得以维持,社会更加美好.

除此之外,对好意施惠行为法律问题的研究,我国还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好意施惠行为和人们日常交往活动密切联系,又和中华民族乐善施惠的传统美德息息相关,如何正确解决好意施惠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实现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平救济,是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期待,也是本文探讨的初衷.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我们应首先分清好意施惠行为本身和因该行为而引发的导致受惠方受损害的后续行为.对于前者,法律不应该加以干预;而后者应寻找适当的请求权基础及追究侵权责任进行救济,并且不受先前“好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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