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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写作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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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在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在总结互联网金融概念、模式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和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及高度普及的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而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性金融服务,大大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多的民众参和到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来,变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从而具有高度的涉众性.互联网金融的新特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如何在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

谢平、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国内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文献呈现爆发式增长.但是,直到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概念.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和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作用,既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直接开展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之外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

除了广义互联网金融和狭义互联网金融这种分类外,还有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之分.一般将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称为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服务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由此可见,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互联网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仅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绝对不是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从理论上看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我们也不难发 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所受到的监管和约束是截然不同的.例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本质上是线下服务的一种延伸,目前受到“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较为完备的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却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本文采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仅探讨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所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互联网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信息,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普通消费者得以轻易参和其中,金融交易门槛降低,但由于金融交易的专业性和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融为一体,导致金融产品复杂性提高,这使得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在加大,实际上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容易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谋求不正当利益,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的过程中要求占据信息优势的金融机构向信息弱势的金融消费者提供信息并履行说明义务,使信息弱势一方理解信息内容,能够依据对方的说明做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消费者理解商品的信息和风险,保证交易双方的信息平等.在信息披露完整准确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对不同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但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存在不足,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信息披露不充分和风险提示不清晰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造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损失.

(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和对方协商的条款.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会大量出现格式条款,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会将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以使自己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责任和义务,处于弱势地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对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往往别无选择,只能屈从和接受,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例如,互联网信托理财平台“信托100”的协议中有“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的个人资料,但本网站不能确保您的私人通讯及个人资料不会通过本协议未列明的途径泄露出去”的规定,这个格式条款实际上减少了互联网理财平台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四)信息泄露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即因消费者参和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而提供的一切隐私信息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这些隐私信息包括从事金融消费所需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账户等信息,同时还包括专业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咨询和分析后得出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理财意愿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消费者的财务金融状况.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围广、泄露速度快、泄露规模大的新特点,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将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害.

(五)资金损失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结论:适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12315投诉商家会怕吗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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