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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私法论文范文写作 涉外同居关系女方权益保护的国际私法应对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国际私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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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和人的观念的发展变迁,具有涉外因素的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作为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最重要的法律,国际私法对涉外同居关系的调整既要遵循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实现冲突法正义,又要充分重视对作为弱势地位方的女性同居者进行特别保护的实质正义,为此,深入分析保护涉外同居女方权益的国际私法原理和路径,尤其是结合法律选择方法的理论与趋势,对保护涉外同居女方权益的法律选择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很有必要.

关键词:涉外同居;女方权益;法律选择

人类社会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既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现代法律日益关注弱势群体、将公平正义价值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趋势.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经历了思想观念大变迁之后,随着自然人跨国流动日益频繁,与之伴随的涉外婚姻之外的涉外非婚同居(以下简称涉外同居)现象日益增多,“中女外男”型涉外同居(即中国女性与外国男性非婚同居)现象尤其突出.如我国广州地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女性与外籍男子同居甚至生子,出现了大量关于同居财产权益、非婚生子女抚养等涉外同居纠纷,由于缺乏婚姻制度保护,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未对涉外同居予以规定,这尤其导致众多涉外同居中的我国女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这一法律问题尚未引起学界足够重视.

当今世界各国对非婚同居的态度日趋开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将非婚同居关系视为一种新型家庭伴侣关系予以明确调整,更有少数几国已从国际私法层面对涉外同居关系如何进行法律选择做出了规定①.然而,我国目前既没有专门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国内实体法,国际私法中也没有调整涉外同居关系的冲突规范,因此,对我国涉外同居关系中的女方,既无实体法保护,也无法借助国际私法来保护,甚至学界对该问题也未充分关注.然而,在涉外同居关系中,女方一般需要承担生养小孩和更多“家务”的同居义务,这往往导致女方在社会就业和财产收入方面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涉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以及同居解体时的财产“分割”等方面极易沦为弱势方.为实现对涉外同居女性权益特别保护的法社会学价值,实现国际私法日益关注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笔者拟对该问题展开探讨,以作引玉之砖.

一、国际私法保护涉外同居女方权益的缘起

长期以来,由于男女性别差异导致男女在身体、心理以及自然分工和社会分工上的不同,各国大都从法律层面设计出了向女性权益倾斜的制度,而且这些制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婚姻家庭观念日益开放的今天,在涉外同居现象悄然增多的情况下,对涉外同居关系中女性一方予以特别保护,也反映了国际私法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对女方予以特别保护的价值追求.

1. 涉外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地位失衡

在涉外同居关系中,一般而言,女性大多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由于没有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公示行为,涉外同居关系当事人中的弱势方无法从婚姻法律法规中获得倾斜式保护.离开了婚姻法保护,以自由为核心的非婚同居关系更难实现平等.另一方面,在非婚同居关系中,由于家庭角色和社会分工不同,女方往往要承担更多家庭生活义务,牺牲更多社会服务和赚钱机会.非婚同居男女之间在经济能力、工作经验、社交模式和婚姻市场的处境等方面出现严重失衡②.在此背景下,对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务,由同居关系中较强势的男方单方决定较之于真正通过双方共同决定的情况要多一些;而涉外同居关系的复杂性,使同居弱势方对将来的法律适用问题更加茫然.有观点认为,上述不利地位和风险原本就是同居者选择非婚同居模式的机会成本,谁让他(她)自愿放弃传统婚姻家庭模式的法律保护呢?但笔者认为,既然当今社会绝大部分国家法律都未禁止非婚同居行为,那么未婚男女当然有权选择这一更加自由的同居生活方式,而且事实证明,这个群体的数量在与日俱增.因此,作为日益追求实质正义的国际私法理应对这一失衡做出回应.

2. 保护涉外同居女方权益法律冲突突出

尽管现代文明世界都倡导尊重女性和对女性权益予以特别保护这一基本原则,但由于涉外同居关系从全世界范围来讲仍属“新事物”.涉外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涉外民事关系,对其进行国际私法调整必然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够科学到日渐完善的发展过程.基于此,世界各国立法在非婚同居关系的调整和涉外同居关系的准据法选择上,正处于一个不成熟的探索阶段,这给涉外同居女方权益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法律冲突.

从文献搜索结果看,目前各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制千差万别,这就导致涉外同居纠纷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往往由于适用不同国家实体法而导致案件结果的差异.一是否认非婚同居关系的国家,由于其立法上对非婚同居关系没有明确规定,既不承认非婚同居者之间的特殊人身关系,也不承认非婚同居者之间的特定财产关系,像《埃塞俄比亚民法典》 [1 ]、美国的佐治亚州、路易斯安那州和伊利诺伊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都否认同居者的同居权益.二是在认可非婚同居关系的国家,对非婚同居者权益的保护程度差别也很大.如荷兰、瑞典、丹麦、挪威等国家赋予了非婚同居者较多的权益.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一定程度上赋予非婚同居者以合法权益 [2 ].三是非婚同居者相互之间在财产权属、财产管理与处分、财产分割问题上,各国立法更是异常复杂.在财产制上有采取类似婚姻关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和单独财产制等 [2 ];在财产管理与处分上,有共同模式、协议模式、约定加共同模式和分别管理共同处分模式等 [2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有平均分割、协议分割、协议与平均分割相结合等 [2 ].综上所述,由于各国对非婚同居关系实体法规定的不同,当涉外同居关系纠纷发生时,适用不同国家实体法,就会出现有的对女性同居者权益保护有利,有的对女性同居者保护不利的法律冲突.

二、涉外同居女方权益保护的国际私法理论应对

针对涉外同居这一新型涉外民事关系,将处于弱势地位方的女性权益倾斜式保护科学地融入到国际私法解决涉外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之中,实现保护女性权益这一传统法社会价值非常重要.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應将国际私法晚近以来日益彰显的实体正义价值渗透到涉外同居关系冲突规范和法律选择理论当中.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国际私法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国际私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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