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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监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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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交易平台既是数据交易的组织者,也是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兼具市场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双重身份.以平台为中心,从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和提升平台的监管职能两个方面展开制度构建,对规范数据交易市场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大数据交易;市场监管;信息安全;交易平台

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融合和变现的重要渠道,被誉为大数据产业链上的“明珠”.而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数据篡改、及泄露等问题逐渐显露,数据“黑市”交易日趋活跃,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交易各方合法利益的同时,更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构成较大的威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数据流通成为当前大数据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数据交易平台作为联系数据供需双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既是数据交易的组织者,也是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兼具市场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双重身份,在数据交易的市场结构和监管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和特殊的地位.以平台为中心,不断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对于规范数据交易和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而言,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 我国大数据交易平台的发展现状

1. 数据交易平台的“井喷”式增长.据统计,自2015年国内首个大数据交易所建立至2017年,由各级政府审批和投资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已达20多个,预计到2020年将增加至30个.而以数据堂、聚合数据、数粮、京东万象等为代表,由各类数据资源企业和互联网服务企业以自身技术和数据资源优势为依托建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更是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与此同时,交易平台的类型和交易模式也渐显多元化.据《2016年中国大数据交易产业白皮书》介绍,国内现有的数据交易平台主要包括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所平台、产业联盟性質的交易平台(如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和专注于互联网综合数据交易和服务的平台(如数据堂)三种类型.以平台为依托,大数据分析结果交易、数据产品交易、数据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以及API数据接口、数据包下载、数据等交易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日趋广泛.

2. 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尚不明确.在大数据交易中,因数据提供方所提供数据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或存在篡改、等问题而使购买者的数据利用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引发相关财产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数据采集不合法或数据脱敏不彻底等导致的个人隐私或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问题也难以避免.作为数据交易的服务者和中间商,数据交易平台应就以上问题承担何种类型和程度的法律责任,现有法律法规尚乏明确的规定.而作为责任主体,数据交易平台大多对此更是讳莫如深.甚至,在不少交易平台公布的“服务协议”中,以平台“无法控制数据供应商资源”“没有途径也没有适当的权限监督、核查数据供应商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或“提供的是机器引擎及平台,而非数据本身”等为由,主张免除其对数据的质量和来源合法性审查义务的约定颇为常见.此类约定可否产生法律效力,尤其是在因交易而发生侵害数据信息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问题时,能否作为免除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理由,不无疑问.

3. 平台交易的市场吸引力颇显不足.数据质量难以保障、数据定价困难和交易具有负外部性等是数据交易普遍存在的问题.据此,由第三方平台撮合并对交易予以必要的审查和监督,无论是对于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而言,抑或是从维护数据信息的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分析,无疑都应是数据交易较为理想的方式.然而,以多数平台的线上交易来看,数据的平台交易并没有呈现出预期的活跃性.以目前较具影响力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例,该所至2018年3月的交易额仅为1.2亿元,与其2017年拟定的交易规模累计3亿的年度发展目标仍存在不小差距.而其他交易平台的运营情况更是不容乐观.据统计,目前我国超过57%的平台年流量低于50笔,甚至,超半数的数据交易机构处于停运或半停运状态.与媒体报道中日趋猖獗的数据“黑市”交易相比,平台数据交易市场吸引力的不足则更加明显.

二、 完善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制度建设

1. 明确大数据交易平台的性质和功能.除交易客体的特殊性外,平台性质和功能定位不清更是导致当前数据交易平台法律责任不明确的主要原因.以国内数据交易市场的现状来看,部分数据交易平台(如数据堂)虽具有交易平台的形式,也附带为第三方数据交易提供服务的功能,但却主要是以自身所拥有的数据作为客体从事交易和服务的,在数据交易中实际扮演的是数据供应者而非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角色.

数据交易平台是大数据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和监管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所具有的中立性是其正确履行交易服务和监管职责的基本前提.按照《贵阳大数据交易所702公约》的规定,“大数据交易所在大数据供需双方充当一个百分百中立者的角色,完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及影响”.而为满足中立性的要求,数据交易平台除需保持其主体独立性外,对平台的功能(服务范围)也应作必要的限定.譬如,为用户提供数据清洗、建模、分析和数据等服务是当前交易平台的普遍做法,此类服务虽有助于提升数据质量和交易效率,但却存在明显的利益倾向性,实际应属于数据经纪而非平台业务的范畴.两者混合经营难免会对交易平台的中立性产生消极影响,更可能令平台对交易的监管流于形式.

数据交易核心功能在于汇集数据、撮合交易并以维护交易公平、公正和保障数据信息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为目的对数据交易实施监督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基于数据交易多元化发展的需求,积极拓展数据托管服务、数据确权服务、大数据相关的金融工具设计等服务和功能,为数据期货、数据融资、数据质押等衍生交易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应是数据交易平台未来发展的方向.

2. 建立和完善数据交易平台准入制度.数据的交易伴随着信息安全风险,而海量数据的集中交易无疑将较大程度提升此种风险.因此,从维护相关数据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理应对从事数据集中交易服务的数据平台的能力和条件提出相应的要求.同时,交易平台的过快、无序增长也难免会带来数据交易零碎化的问题,甚至割裂市场,阻碍数据流通,形成新的“数据孤岛”;基于数据的可复制性特点,大量交易平台并存也可能降低数据确权的可信度和数据流通的可控性,阻碍数据期货、数据融资、数据质押等衍生交易的发展.因此,以规范交易平台发展,引导数据交易的适度集中以及推动数据融合和数据交易的多样化发展角度而言,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准入制度也颇有必要.

结论:关于监管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监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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