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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受教育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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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接受义务教育已逐步从一种特权福利发展为公民权利,这一权利需要社会福利体系予以保障.从社会福利指标“去商品化”和“去分层化”两个维度对教育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可以发现,农村儿童受教育权“去商品化”程度虽有提高但还未达到理想状态、“去分层化”趋势不显著.主要表现为:目前农村儿童享受教育权的资格限制条件依然存在,享受权范围未完全覆盖所有农村儿童,二元教育分层并未消除,城乡教育资源均等化程度较低,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统筹层次较低.将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权纳入国家福利体系,底线公平不失为一种政策操作的标准,同时需要政府、社区、非营利组织等各方力量进行资源的整合.

关键词:受教育权;“去商品化”;“去分层化”;底线公平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8-0069-05

社会权利是研究社会福利制度的起点①,受教育权是最典型的公民社会权利,受教育权的发展程度可以反映社会福利体制的保障程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福利制度较多强调个人和家庭的责任,政府职责缺位,造成城乡教育发展存在明显的不均衡状态,农村儿童受教育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教育公共政策的理念上出现了重大变化,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意味着义务教育由原来的工具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②,公民享受免费、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从一种特权福利发展为公民权利.随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消除城乡差异、保障农村儿童受教育权的教育政策,农村教育政策呈现出新的发展方向.对于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非常有必要进行科学评估.为此,本文以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权为切入点,借鉴社会福利的“去商品化”和“分层化”理论,试图从“去商品化”和“去分层化”两个维度对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权保障状况进行测量,分析其面临的困境与制度障碍,进而为农村教育福利体系建设提供思路.

一、农村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状况的测量维度和指标

社会福利的“去商品化”和“分层化”理论源于著名社会福利学家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Gosta Esping-Andersen)提出的“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和“分层化”(stratification)两个概念.埃斯平-安德森以福利体制作为分析框架,把福利国家理解为一种支持社会公民权的概念.他使用了“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和“分层化”(stratification)两个概念对社会权利及福利效果进行诠释,进而对社会政策和福利体制进行分析.

“去商品化”,是衡量社会权利的一个重要维度.它指的是个人福利相对独立于其收入之外并不受其购买力影响的保障程度.这是埃斯平-安德森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他认为,“去商品化”

收稿日期:2015-03-2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保障农民权益的对策研究”(08&ZD019).

作者简介:杨克,女,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济南250100),临沂大学法学院讲师(临沂276005).

与社会权利有着密切联系.当一种服务作为权利的结果可以获得时,“去商品化”便出现了.“去商品化”是政府部门旨在减少公民依赖自身劳动或市场获得福利保障的公共行为和努力.③埃斯平-安德森认为,社会权利是按其公民身份而非市场购买能力进行区分的,判断标准是它在多大程度上允许人们依靠市场以外的力量去改善其生活水准,即“去商品化”的程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权利削弱了公民作为“商品”的地位.所以,建立在公民身份基础上的社会权利具有“去商品化”的性质.“去商品化”与社会权利的关系是:“去商品化”程度集中反映社会权利发展程度,而社会权利反过来又影响着“去商品化”的程度.社会权利发育越充分,“去商品化”程度就越高;社会权利受到限制,“去商品化”程度就偏低.因此,“去商品化”可以很好地反映社会权利的发展情况.埃斯平-安德森对“去商品化”设定了三个测量层面:享受资格的标准与对享受权的限制;收入替代率;享受权的范围.④具体到对农村儿童教育权利的测量,本文选取了“享受资格标准”和“享受权范围”作为一级测量指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享受资格的限制条件和义务教育对农村儿童的覆盖率,通过“缴费标准”“入学率”和“辍学率”等指标进行衡量.这主要是为了考察农村儿童受教育权的享受标准和覆盖率.一是看农村儿童享受这项权利时个人是否需要通过缴费付出成本;二是看受教育权是否覆盖农村所有儿童.需要说明的是,若满足“享受资格”这一指标的要求,意味着农村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标准极低,即基于公民身份而非缴费.若“享受权范围”覆盖所有农村儿童,意味着极高水平的入学率和极低水平的辍学率.反之,则意味着农村儿童受教育权利的获得不是基于公民资格,而是夹杂着缴费等其他因素,或者其未能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受教育权的“去商品化”程度未达到理想状态.

衡量社会权利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是“去分层化”,它是在埃斯平-安德森福利国家分层体系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个概念.在埃斯平-安德森那里,“分层化”是基于结构公平性的一个概念,可以用来认识不同国家的不平等和阶级差异.他认为,社会公民权的概念包含了社会阶层化,即一个人作为公民的地位将会与其阶层地位相竞争⑤.他分析了各国在构建社会公民权利方面的结构差异,从而得出福利体制对“分层化”的影响.T.H.马歇尔认为,社会权利有利于消除阶层间的差异,“社会公民权基本上解决了商品化问题,因此帮助削弱了阶级的显著性”⑥.社会政策的制定如果是基于原有的社会阶层和地位差异,则强化了原有的分层;如果是基于公民的身份发育社会权利,则有利于消除分层差异,实现社会公平.为了与“去商品化”的解释方向保持一致,本文采用“去分层化”的概念从相反的角度进行分析.“去分层化”是对社会权利标准和实施效果的一种衡量,旨在发现社会结构差异对于社会权利的影响.“去分层化”和社会权利的关系是:“去分层化”程度高,则说明社会整体结构趋向公平,公民社会权利发育充分;“去分层化”程度低,则说明社会阶层差异性大,公民社会权利受到限制.具体到教育领域,教育分层对于社会分层产生重要影响,不仅个人的流动机会受其影响,而且整个阶级结构都在其中孕育⑦.因此,本文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选取“身份”“均等化”“统筹层次”三个一级测量指标,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衍生出“户籍”“生均经费”“教学资源”“责任主体”四个二级指标,对社会结构对于农村儿童受教育权的影响进行考察.农村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状况的具体指标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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