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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家论文范文写作 格义再现法家学和法学对等关系之建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法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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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印度佛教传入中国的早期,为了促成中国人对于佛教名相的理解,竺法雅开创了格义之法.清末民初,在西方法学传入中国的早期,格义之法再次浮现:外来的法学被理解为中国的法家学说,法家学说与法学之间的关系,逐渐被建构成一种虚拟的对等关系.其中,严复运用格义之法,以中国固有的“法家”解释西方的“法学家”;梁启超、沈家本、胡适等人以外来的法学解释甚至取代中国固有的法家学说,则是对反向格义方法的运用.反向格义也是格义.无论是以法家学说解释法学,还是以法学解释法家学说,都表明格义之法乃是中国现代法学兴起的一个环节.回顾法家学说与法学对等关系的建构及其终结,省思格义与中国现代法学之间的隐秘联系,是当下及未来中国的法学实现理论自觉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格义;反向格义;法学;法家;孟德斯鸠;严复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01

一、问题意识与基本思路

本文立足于中国思想传统中的格义之法,研究清末民初中国知识界关于法家学说与法学之间对等关系的建构及其意义.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这个问题的理论意义在哪里?有必要先行予以说明.

首先,是格义这种方法、这种传统、这个概念的召唤.格义是什么?格义包含了“解释”的意思.但是,格义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解释.严格说来,格义是两种完全异质的文明,在深度交往的初期所发生的一种思想文化现象.格义作为一种方法,曾经在中华儒道文明与印度佛教文明深度交往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对此,学界已有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详后).但是,格义之法在中华法律文明与欧美法律文明交往过程中的运用与实践过程,尚未得到中国法学界的重视.因而,从中国法学的立场上凸显格义之法是极其必要的.在当下,中国法学的研究者认真对待格义之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一种古老的中国智慧,尤其是中国佛学智慧的回应、接引与联通.

其次,从格义与中国法学的关系来看.众所周知,当代法学界习以为常的中国现代法学,是清末民初之际萌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知识形态.在此之前,中国虽有律学,但没有现代学科体系中的法学,也没有法学学科体系下的各个二级学科.那么,中国现代法学作为一种专业化、专门化的学问,在汉语世界中是如何兴起的?显然是一个值得探究的基础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已有学者从法学史的角度给予了事实性的回答[1].然而,中国现代法学的萌生、兴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很多学人、很多机构、很多课程、很多论著、很多刊物、很多理论都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有关,都可以用来描述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其中,格义也是解释中国现代法学萌生、兴起的一个重要视角.本文的分析将表明,格义实为中国现代法学萌生、兴起的第一个环节.

其三,中国现代法学的萌生、兴起与法家学说密不可分.在清末民初,法家学说(或“法家学”,下同)与法学之间的关系,曾经被建构为一种对等的关系:法家学说就是法学,法学就是法家学说.但是,现在我们都知道,法家学说不能等同于法学.那个时代中国知识界的代表人物,为什么會有这样的误读、误解、误识?法家学说与法学之间这种虚拟的对等关系是如何建构起来的?格义之法在其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显然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其四,说到法家,它当然也是一种重要的视角.从法家的角度来看,我们都知道法家学说不能等同于法学,先秦的法家人物也不是西方的或当代中国的法学家.然而,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作为当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作为法治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是不是一个“法家”或“法家学”的问题?当代中国实践中的“依法治国”,与传统法家学说之间的隐秘联系,已经得到了初步的揭示[2].当下及未来的中国法学如果要与传统的法家学说彻底切割开来,它还能真切而有效地解释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吗?

最后,从理论自觉的要求来看,虽然当下的中国法学已经走出了“且认法家作法学”或“且认法学作法家”的格义阶段,但是,当下的中国法学是否已经超越了格义之法?以及,当下及未来的中国法学能不能超越格义之法?如果格义之法依然潜伏在当下的法学理论、法学话语体系之中,如果格义之法依然是中国法学离不开的路径与方法,那么,由此导致的理论后果是什么?因此,从格义的角度回顾法家学说与法学之间对等关系的建构及其终结,其实也是在从格义的角度,反思当下的法学理论及其路径依赖.

以上五个方面的理论关切,都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共同缠绕的理论纽结是:格义方法下的法学与法家关系.正是为了回应上述相互联系的理论关切,本文试图立足于格义这个传统概念,梳理清末民初中国知识界对于法家学说与法学之间虚拟的对等关系的建构过程.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讨论格义的起源和本义,特别是竺法雅在中国文化与印度文化交往过程中的格义实践,同时兼及现代兴起的反向格义.在此基础上,依次叙述清末民初的中国知识界运用格义之法,从不同的角度,对于法家学说与法学之间对等关系的探索与建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清末的严复、梁启超、沈家本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民国早期的胡适等人则继续沿袭了前人的方法与路径.最后是一些反思性的讨论,以揭示格义之法及法家与法学关系对于中国法学的影响.

二、竺法雅开创的“生解之例”:格义的肇始与现代的反向格义

追根溯源,格义是一个源出于佛教或佛学研究中的概念.学界一般认为,格义作为一种方法,是东晋高僧竺法雅开创的.根据慧皎的《高僧传》记载:“竺法雅,河间人,凝正有气度,少善外学,长通佛义.衣冠士子,咸附咨禀.时依雅门徒,并世典有功,未善佛理.雅乃与康法朗等,以经中事数,拟配外书,为生解之例,谓之格义.及毗浮、昙相等,亦辩格义,以训门徒.雅风彩洒落,善于机枢.外典佛经,递互讲说.与道安、法汰,每披释凑疑,共尽经要.”[3]这段传纪文字,是理解格义这个概念的基础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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