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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简易程序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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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简易程序的立法修改,对司法实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有助于提高适用率,但在实务中对于严重犯罪适用简易程序,须持谨慎态度.二是庭审方式的转变,采用独任制和合议制并举,并要求检察院必须一律派员出庭.实务上除增加人力投入外,还可在简易程序的立法空间内进行更简易化的操作.三是设立了审前确认程序,在实务中,审前确认程序可以与“庭前准备会议”合并进行,以提高庭审效率.四是增加规定不受“关于送达期限”的限制.在实务运作中,突破送达期限的规定,也应事先明白告知被告人并征得其同意为好,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简易程序刑诉法修改审前确认送达期限

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简易程序的规定作了大幅的修改调整,在适用范围、条件及庭审模式、方法等诸方面均有重大的发展变化.新构建的简易程序迎合司法实务的需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两个司法解释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其多年来实施中的有益经验,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简易程序的立法修改,无疑取得不小的进步,对司法实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从司法实务层面而言,亟须对即将付诸实施的立法条文作出更全面完整的理解和解释,在立法既定的框架之内用好法律,办好案件,并尽可能地在实务中弥补立法的疏漏和不足,“必须在确保案件质量基础上,同样重视、更加重视审判效率问题.要依法用好用足简易程序,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1〕

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实务运作

本次立法修改,极大地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即不再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是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这意味着,除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案件以外,凡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无论15年,抑或数罪并罚超过15年的,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之大、可判刑期之高,是超乎常规的,堪称世界之最.

按照国际上的通例,简易程序基本上限于适用简单的、轻微的刑事案件.1994年9月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23条指出,除严重犯罪不得实行简易审判外,“关于其他犯罪,立法机关应该规定实行简易审判的条件,并且规定保障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合作的自愿性质的方法”,并建议:“简易审判只适用于轻微罪行,目的是加快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向被告人提供更多的保护.”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简易程序中,不允许判处剥夺自由一年以上的刑罚或者科处矫正及保安处分.”日本刑事诉讼中的简易公审程序,也仅适用于一年以下短期惩役或*的犯罪案件.我国澳门特区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诉讼程序适用于“可处以最高限度不超逾三年徒刑即使并科罚金之犯罪”案件.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基本上也限于适用轻微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以及大部分自诉案件.而新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几乎扩大到了极限.其长处是可选择性、机动性大,适用率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短处是实务中简易程序过当、过滥适用之风险及司法公正受损之风险也难免随之增强.

笔者认为,新刑诉法的这一重大突破,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简易程序的变异,既不同于大陆法系传统的简易程序,又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认罪答辩程序,也不同于司法实践中试行的“普通程序简化审”,而是三者的融合.因而在司法实务中,为具体运作方式留有较大的空间.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审判程序如果仿效原有简易程序进行,或者借鉴认罪答辩程序进行,抑或参照“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只要与新法的条文规定不存在明显冲突,均可视为未超越法律许可之范围.

但就适用范围而言,仍需把握好一定的尺度,坚持效率与公正均衡原则,尤其对于严重犯罪适用简易程序,须持谨慎态度.新刑诉法虽规定“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认罪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且对有期徒刑的上限没有限制,因此在理论上而言,不排除适用于一切严重犯罪.但在实务运作上,仍应有所保留为妥.从社会效果看,所有严重犯罪特别是恶性犯罪如抢劫杀人、恐怖犯罪、黑社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等都适用简易程序,均有失于法制的严肃性、威严性.并且对罪该判10年、15年的重大刑案,以简易程序审判,也有“草草过场”之嫌,缺乏程序的严密性和公正性.我国台湾地区为避免通常审判程序之繁琐,提高审判效率,曾于2003年在“刑事诉讼法”上增设了不同于原简易程序的简式审判程序,也对被告认罪案件采用简化审,虽然其适用范围也有很大扩展,但仍有明文规定“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排除适用简式审判程序.〔2〕我国台湾地区还于2004年吸收改造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刑诉法上增设了“协商程序”,法院对认罪案件可以不经言词辩论,于控辩双方协商合意范围内作出判决,但实际处刑,仍以宣告缓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为限.〔3〕这种对重罪、重刑案件慎用简易审的精神,可以为司法实务参考.我国新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司法实务在考量具体严重犯罪是否排除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此规定为依据,作出自由裁量.

二、简易程序庭审方式的转变和实务运作

本次立法修改也促成了庭审方式的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审判组织由独任制改为由独任制和合议制并举.新刑诉法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既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则一律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另一方面是检察院必须一律派员出庭.按照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新刑诉法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和保持诉讼结构的平衡,对此作出重大修正,强调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简易程序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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