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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论文范文写作 认罪认罚宽制度下刑事案件分流程序优化和体系构建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事案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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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以被告人认罪和否的刑事案件分流模式,对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分流体系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本文认为需要进一步优化各个分流程序,并将各个刑事诉讼程序之间有序衔接,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

关键词 认罪认罚 案件分流 诉讼体系

作者简介:李华伟,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50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之后,“两高三部”根据授权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这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该项改革试点工作,不仅对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实践基础,而且对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层次化改造,构建科学的刑事案件分流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涵义及特点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从不同侧面对其作了各种界定和解读.根据《试点办法》的表述,从制度设计来看,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相关制度规定.相较于其他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点在于:

一是集合性.从字面含义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给予刑罚从宽处理,对照自首、坦白等法律制度,可能会将其理解为仅属于刑事实体法的范畴.实际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试点办法》中也将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进行试点,也就是说其更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另外,从事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我国一贯奉行的“坦白从宽”和 “宽严相济”的就是其政策依据.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一项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的法律制度.

二是协商性.应该来说,协商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的创新之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和检察机关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协议依法从轻量刑.协商式司法引入新型的合作理念和合作精神,允许被追诉人和国家公权力机关展开协商和合作,突破了传统的职权主义对抗式司法模式.特别是在当前轻刑案件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协商性司法使控辩双方的关系从对抗转为合作,不仅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的尊重.这种全新的制度形式将给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以更多关照,是对刑事诉讼控辩审关系的调整,也是刑事诉讼制度日益注重人权保障的体现.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案件分流关系

2016年8月“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21条指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从上述文件的表述上看,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目的也是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二者本质上具有内在价值一致性,同时刑事案件分流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要求.

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世界的通行做法,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德国的刑事处罚令程序,日本的暂缓起诉制度等等.但从法律传统上看,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在程序分流上所依循的逻辑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前者以案件疑难和否和罪刑轻重作为区分标准,后者主要以被告人认罪和否作为区分标准.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采取的模式,在适用简易程序上是以案情简单轻微作为主要依据.到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一部分采用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如以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依据.

应该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我国刑事案件分流提供了新的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也不是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而是二者的融合.主要体现在:一是采用“被告人认罪”加“简单轻微”的双重标准.也就是说,在认罪条件下,以罪罚轻重为标准,加入了区别于简易程序的速裁程序;二是有限协商原则.基于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实质真实的诉讼观,控辩双方协商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度,只有认罪和否、量刑可以协商,并非完全照搬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

三、我国审查起诉环节案件程序分流制度存在的問题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侦查阶段和案件审理阶段的重要连接点,该阶段合理的案件分流机制的建立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主要以被告人认罪和否的刑事案件分流模式,必然会对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分流体系产生直接影响.

(一)诉讼程序分流方式还不完全统一

正如前文所说,当前分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罪罚轻重和否来分流,一种是以认罪和否来分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我国的刑事案件分流方式虽然是将二者相融合,但是肯定先是以认罪和否作为前提.当前,我国分流程序配置上,大部分分流程序包括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程序都包含了认罪的前提要件,但还是有以罪罚轻重为基础的分流方式,如刑事诉讼法中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就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里条件实质上是指罪罚的轻重,并不以认罪和否作为前提要件.也许有人质疑,既然免除处罚,就不需要是否认罪,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些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又不认罪的案件,公诉部门处于各方面考虑,最终可能会以相对不起诉的方式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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