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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惩罚性赔偿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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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购买商品房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大事和常事,但是由于商品房开发商的霸主地位和商品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比皆是.为此,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已迫在眉睫.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却存在一定的空白,即便有些法律法规对此作了一些规定,也不足以全面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商品房;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08-01

作者简介:张开蓉(1986-),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助理工程师,建造师,西南科技大学经济法硕士,主要从事市场秩序法的研究.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最早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但是该法未明确提出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受该法保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到商品房买卖领域,对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

惩罚性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是指法院作出的,由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了受害人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向受害者支付的,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失部分的赔偿金额.即,惩罚性赔偿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一种责任;某个具体的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做出的,而不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或是事后自行协商决定是否适用的;法院判决的惩罚性赔偿金也是由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民事主体直接支付给另一民事主体的.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由此可见,因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因商品或服务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实行双倍赔偿的情形,并对适用双倍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各种具体情形作了列举.

但是,《解释》中8、9条共列举了的六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而现实中却远远不止这六种情形才会导致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且,就赔偿数额标准来说也不够明确.

三、完善我国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适用范围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了擅自转卖、擅自抵押、违法预售和面积严重不足四大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而当前房地产预售市场中出卖人欺诈方式多样,比如开发商不具备预售资格、所售房屋*不齐、不实销售广告、开发商故意隐瞒影响房屋的重大质量问题,致使房屋居住目的无法实现.开发商这些行为同样属于恶意欺诈,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由于不是已有法律的六种情形被排除在惩罚性赔偿适用之外,这无疑助长了开发商规避法律的气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法条变更为列举式和概括式结合的方式来囊括其他严重的欺诈行为.我国房地产预售中采用列举式来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并无兜底条款,且立法具有的滞后性,难以适用社会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同时也给追求利益最大化具有欺诈企图的开发商提供了法律漏洞,因此,有必要扩大适用情形,或者设置一个兜底条款防止作为经营者的开发商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商品房买卖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之中,也应当按照第55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发生欺诈时,应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按照一般法律原则,特别法较于一般法而言,规定的更为严格,因此,商品房不仅应当适用经营者欺诈时,享有三倍的赔偿,还应当享受更严格的惩罚性赔偿.

(二)明确赔偿数额标准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了赔偿“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数额,决定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哪些,数额大小这些都留给法官自由裁量.本文认为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应当由主观恶意的程度、对消费者影响大小等因素作参考.既然要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就应当需要有一个标准尺度来衡量,应当设定个具体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解释》中提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笔者认为,只要恶意欺诈行为对买受人造成损害就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欺诈行为造成损害,但未彻底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是可以已造成损失的双倍.

[参考文献]

[1]李昌麒,徐明月著.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董玉鹏.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3]郭晓曦.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D].重庆大学,2013.

结论:关于惩罚性赔偿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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