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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保护论文范文写作 学术期刊采编过程中著作权保护和合理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著作权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5

学术期刊采编过程中著作权保护和合理,本文是一篇关于著作权保护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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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著作权保护贯穿于学术期刊采编流程中组稿、审稿、编辑加工、校对各环节.当下学术论文决定职称评定的背景下,学术期刊的编辑手握学术论文是否刊用的生杀权,在出版链条中占有很大心理优势及话语权.这种话语权和心理优势往往会致使一些编辑在采编过程中盲目自大,忽视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作为编辑部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第一卫士,学术期刊的编辑有责任亦有义务培养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意识,不要以上位者自居以影响对权利及义务的客观判断.

[关键词]学术期刊;采编;著作权;合理

学术期刊是行业科研展示的窗口,是同行之间学术交流的平台.作为科研门脸的维护者,学术期刊的编辑除具备严明的政治素养、端正的道德素质、专业的编校功底外,还应加强著作权意识的培养.然当下学术论文决定职称评定的背景下,编辑手握学术论文是否刊用的生杀权,在出版链条中占有很大心理优势及话语权.这种话语权和心理优势往往会致使一些学术期刊的编辑在采编过程中盲目自大,忽视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易在采编流程中不知不觉无意识地侵犯了作者合法权益.

一、基于学术期刊采编流程的著作权分析

学术期刊的采编流程由组稿、审稿、编辑加工、校对等各环节组成,每个环节均受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组稿

组稿,处理来稿是学术期刊采编的第一环节.学术期刊编辑部通常以征稿启事之类的告示来完成组稿任务.学术期刊的出版周期短,大都以双月刊和月刊为主,而每天接收的稿件又较多,编辑部无法与作者——通过协商来签订出版合同.因此,在学术期刊上刊登“致作者”“征稿启事”等告示,是学术期刊编辑部与作者建立合同关系的常用方式.这种方式含有“要约”及“承诺”等要素,是种民事法律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学术期刊编辑部刊登这类启事,一方面表明编辑部享有启事中的权利,亦承担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是要求作者在享有相关权利时,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一稿多投”,摘 要、参考文献的规范化处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当事人的作者,在投稿时应主动阅读这类告示,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同意编辑部事先的约定,可以不向该刊物投稿,双方也不会建立合同关系.

(二)审稿

审稿是决定稿件是否采用的重要环节,主要是编辑部基于办刊宗旨及期刊定位对来稿进行评价、甄别并作出选择,决定稿件是否录用或退请作者修改补充.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三审制,即初审、复审、终审,初审编辑是审稿的责任人,对稿件必须做出基本判断,责任重大.因此,这一环节中编辑不仅要判断稿件的出版价值、质量标准,还要分析稿件内容是否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抵牾.我国《著作权法》的第条第四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要求责任编辑要对稿件政治方向进行把关,确保其不涉密、不违反国家的民族与宗教政策、不迷信、不侮辱诽谤他人等.此外,编辑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及署名次序,要挑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大旗.

(三)编辑加工

该环节主要是对通过审稿已达到出版标准而决定采用的稿件进行编辑加工整理,以提升稿件质量.《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报社、期刊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法律在赋予编辑权利的同时,又对权利加以限制与规制.基于以上规定编辑在修改稿件时要合理适度,心里要有删修的标尺及斧正的边界底线.对于可改可不改的地方尽量尊重作者原意,保留文章的原有风貌.对内容及观点的修改定要征得作者同意,最好是返回给作者修改.另《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条款看似和编校无关,然许多编辑在进行版式设计时,基于篇幅限制,常将稿件的参考文献擅自删去.这样不仅间接造成了作者的侵权,同时也侵犯了作者作品的完整权.

(四)校对

这环节是在批量印刷之前,对出版物的最后把关,即出版流程的最后环节,是关系到学术期刊出版质量的压轴环节.《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所以,在校对过程中校对人员也应秉持与编辑人员一样的原则尽量保持文章的原来风格,忠实原稿,切忌以一己之见乱改、滥改稿件.清样的校对如条件许可,可请作者最后把关,签字确定,从而有效减少侵权的发生.

二、学术期刊编辑部侵权案例分析

某高校学报在刊物封二刊载了编辑部的征稿启事,除了说明稿件的内容、篇幅、体裁、质量及格式要求外,还明确了编辑部的审稿时间为45天,在此期间,作者不能把稿件另投他刊.作品正式刊发后,寄送当期样刊两册,并根据国家的稿酬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但对于稿多投者将不支付稿酬,并由其自行承担其他不利后果.2015年1月6日,张某通过邮箱向该高校编辑部投了一篇稿件.2月26日,张某发了封邮件给编辑部,询问其文章能否发表,没收到回复.三天后,他将文章投给了《××探索》.不久,张某就接到了《××探索》编辑部的电话通知,告知其文章已经决定刊用.3月中旬,《××探索》刊出了张某的文章,并及时向张某支付了稿酬.2015年3月底,张某发现该高校学报上也刊登了他的文章.于是,张某电话联系高校学报,要求其支付稿酬,但是编辑部以“一稿多投”为由而拒绝支付.不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高校学报向其支付稿酬,并赔礼道歉.

首先,我们先看看高校学报征稿启事中审稿周期的约定是否合法.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高校学报约定的审稿周期是45天,这似乎不符合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然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最后又说明“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意思是报社、期刊审稿时间的规定不是硬性的,只适用于双方事先没有作出约定的一般情况.高校学报的征稿启事是事先提出的,张某以自己的投稿行为对此表示同意,双方的约定就可以成立.因此,高校学报征稿启事关于审稿时限的约定是有效的、合法的.

结论:关于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加强著作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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