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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出庭作证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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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理论上应该可以改变过去侦查人员极少出庭的狀况.但实践中,侦查人员仍经常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来补充证据链条,以规避其本应承担的出庭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规定也较为零散和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支撑.因此,需立足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合理规制和构建.

关键词: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001-05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始终是一大难题,而作为特殊群体的侦查人员,在实践中要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审查更是难上加难.我国长期以来也未能建立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侦查人员是否应出庭作证也一直存在争议.2010年《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发布,可以说是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亦对侦查人员出庭进行作证作了相关说明.至此,有关侦查人员是否应当出庭进行作证的争论似乎可以尘埃落定.然而,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经常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来替代其出庭义务①.大多数的“情况说明”又不属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却在司法实践中几乎达到畅通无阻的境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人员出庭的规定仍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甚至将《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之中阐述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修改成了“出庭说明情况”.司法实践中,不仅各地司法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尽一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面对对其工作的不认可和“吹毛求疵”,心理上往往也难以接受,侦查人员要出庭作证极其困难.所以,探索和国内情况相一致、具备实际操作性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这对于司法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概述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特点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指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侦查人员就其侦办案件中所实施的有关侦查行为和感知的案件事实,接受法庭的审查和控辩双方的质询,以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侦查人员因其职业性,在对事实的感知方式、时间、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普通人,其出庭作证也表现出和普通证人出庭作证不同的特点:

1.所感知的事实往往具有事后性.侦查人员对大多数案件事实的感知并不是像普通的证人一样,是以在现场所看到的犯罪事实为依据的,而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参和搜查、扣押、勘验等侦查活动才逐渐了解案件情况.

2.作证具有经验性和公务性.一般情况下,普通证人因较少甚至从未接触过案件,其在目击犯罪事实时,该犯罪事实容易在普通证人大脑中留下深刻印象.而侦查人员由于工作原因一方面具有更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其对案件缺乏新鲜感,对某些事情产生“免疫力”,其在感知、记忆、表述案件事实时,容易受到职业经验的影响.同时,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在案件中担任过侦查任务,其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其职责所致,是一种必然的、公务性的介入②.

3.进行作证的目的,具备倾向性质.作为侦查人员,之所以出庭作证,其目的自然是为了案件的事实得以彻查清楚,但预防、追诉、控制犯罪是侦查人员的使命,其特定的工作环境使其难以做到不具有追诉、打击犯罪的倾向.尤其是伴随案件的侦查逐步汇集到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作为 ,会偏向于对构成犯罪的证据加以强化和证实,而未充分注重可证明无罪的相关证据③,其在庭上作证陈述时容易产生不可避免的偏向性.

4.作证的内容具备较强的侧重性质.普通的证人只会就本身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来作证,几乎是针对案件的实体性事实.而侦查人员更多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参加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才逐渐了解案件情况.他们出庭作证更多的也是侧重证实行为的合法性,以便法庭进行审查.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价值

1.有利于保障辩方的诉讼权利.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侦控分离、控审分离的诉讼程序制度, 机关负责侦查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但不行使控诉职能,检察机关则承担追诉犯罪的举证责任而不参和案件的侦查.由于公诉方并未参和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控诉职能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查实和说明.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庭审中出现争议时,侦查人员又不出庭作证而是采取出具某些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证明等书面材料的形式,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造成指控不力,影响犯罪的追诉;另一种则是促使法官定案依赖侦查人员出具的这些书面材料,损害辩方的程序性权利.所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才可接受控诉方和辩诉方的交叉询问,确保辩方的辩论权以及质证权,特别是查明部分案件事实,比方说控诉方和辩诉方在侦查程序上是否合法上的争议、搜集证据的过程、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立功或自首情况等,侦查人员极有可能是不可缺少的证人④.

2.有利于规制侦查行为,提高侦查水平.刑事侦查往往具有隐秘性,在我国当前的庭审模式下又很难发现侦查行为中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违法侦查行为屡屡发生.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辩方提出在侦查讯问时受到刑讯逼供,当庭翻供,此时,侦查人员若不出庭作证说明,辩方就难以同侦查人员进行当庭质证,而审判人员和控诉方囿于辩方无明确相反证据,对于侦查人员以“情况说明”来避开作证的情况通常是持放纵态度,最终导致侦查人员的不法取证行为得不到追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⑤.反之,假设侦查人员可进行作证,将侦查行为置于法庭审查之下,让整个侦查程序在庭审过程之中体现出来,使侦查人员能够亲身体验刑事审判对案件证据的要求,了解公诉人向法庭举证的规律以及辩方对证据的异议,不仅会促使侦查人员时刻注意自己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也有利于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明确取证方向,不断提高侦查效率和水平.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出庭作证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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