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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忠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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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一定期间,二人协商一致,书面签订的,旨在保护夫妻双方从婚姻关系确定之日起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以夫妻二人协商平等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违约赔偿责任的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

关键词:忠实义务;忠诚协议;协议效力

一、夫妻忠诚协议问题的提出

现存的忠诚协议从内容上大概分为:人身伤害性、剥夺权利型、金钱赔偿型等几大类型.在现实的审判中,对于约定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的定性问题却存在着不同看法,导致实际审判的结果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也没就此类现象做出具体解释,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的发生,也引起了法学界的热烈讨论.总体,对于该事件的争论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定性;二是“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我认为,就性质而言,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对夫妻双方基于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作的对婚姻的一个补充协议,实质就是合同.就效力问题而言,我认为忠诚协议也应当是有效的.下文,我将对这两个观点进行具体分析说明.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有效性分析

1.性质分析

忠诚协议目前就其作用而言,是为了弥补夫妻忠实在法律中的缺失,作为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补充协议存在.那它成立的前提就是完备合同生效的有关要件.首先,主体适格.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其次,自愿是夫妻双方是基于平等协商的自主权,是自愿补偿忠实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忠诚而达成的协议;最后,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综上三点,同时满足,该协议成立且有效.

2.有效性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从作用上来说,就是一类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夫妻忠实义务无法具体规定,也不能强制要求.此种协议实质上是对抽象的夫妻忠诚义务的具体化.所有贴合婚姻法精神和原则的协议,只要内容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不违反公序良俗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一律认为有效,法律也理应保护.

第一,《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夫妻就忠诚问題就行约定,满足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基础.协议基于婚姻关系双方的平等自愿,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危害他人利益,且并未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要求,还对有利于遏制不良社会风气,理应得到法律层面上的保护.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使《婚姻法》中的“夫妻双方应忠实于对方”的一般规定,有了能够诉讼求得赔偿的基础.若不承认忠诚协议具有单独可诉性,那就是法律将违反忠诚协议和离婚诉讼错误的捆绑在了一起,这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三,婚姻本身就是契约,签订了忠诚协议后,就将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考虑到违约后果,就会更加慎重.从这个角度来讲,忠诚协议有着积极的维稳作用.

第四,“忠诚协议”虽然不能确定保障在离婚时能获得经济补偿,但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一条新路径.

法律的目的就是解决纠纷保护弱者,道德法律历来就有许多重合之处,道德能转化为法律约束,只要现实有需求,即可转化赋予道德以强制力.综上所述,我认为,签署夫妻忠诚协议不仅没有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还能促使婚姻稳定,社会和谐,符合法律的立法价值原则.当然,我们不能笼统的认为所有的忠诚协议都是有效力的,还要区别具体内容而定.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价值

1.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将忠实义务明确化,使之有迹可循,有法可依.当事人的婚内行为有了明确的规范,才能进而达到婚姻稳定,社会稳定的效果.只有在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签订的“忠诚协议”才能更好的约束彼此,对婚姻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2.对婚姻受害方的妥善保护

《婚姻法》第42条以及第39条通过立法的形式,认可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给予夫妻双方约定忠诚内容的权利.如若有一方违反了忠诚协议的有关内容,则受伤害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并请求赔偿.尽管一部分人认为,《婚姻法》里已经对相关离婚赔偿进行了规范,但我认为目前现行法的规范范围太窄,不能全面概括,且在保护婚姻弱势一方上力度不够.

3.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大原因就来自不和谐的家庭环境,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有着言传身教的作用.如若夫妻双方的婚姻矛盾一直无法解决,争吵不断,这将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留下阴影,有可能会影响其一生.将夫妻忠诚协议纳入法律的保护,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夫妻双方进行约束,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建设,也保障了子女能在健康和睦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4.对司法实践工作的积极意义

由忠诚协议引发的离婚案件呈日益上升趋势,各司法机关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审理决定和审判结果,从而引起了业界和法学界的热烈讨论.面对现实生活中已经难以避免的现象,立法工作者应及时做出相关对策来解决诸类难题.确定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立法,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有对应的处理标准,避免在司法机关做出五花八门的审判结果,也让公众在签订忠诚协议时有章可循,有效解决生活中因此产生的纠纷和难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情形错综复杂,司法实践在处理案件时应采取统一的标准裁断案件.现如今,很大一部分人选择签订忠诚协议,这也意味着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法治意识也在增强.但是,“夫妻忠诚协议”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现象的关注度不够,也对立法和司法机关提出了要求,希望能在有效的时间内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标准.只有完善了“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制度和立法,才能最终体现该协议的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赵敏.《“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法律分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学报》,2010年第三期.

[2]王泽鉴.《人格权之保护和非财产损害赔偿》,《民法学说和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3]于姝,于海燕.《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司法论坛》,2012年第六期.

[4]刘加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和理性应对》,《法学论坛》,2014年.

作者简介:

刘咪(1994~),女,汉族,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忠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对企业忠诚的理解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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