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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论文范文写作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缺陷和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7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缺陷和完善,此文是一篇刑法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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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系着民生,关乎未来,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和经济法当中,但经济法中主要涉及民事赔偿,食品安全法中多为行政处罚,惩罚力度不够强,刑法作为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安定的最后一道安全阀,必须充分发挥它的严厉性和强制性,对食品安全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做了一些修改和增加,但对于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情况,其缺陷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需进行完善,增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针对性.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缺陷和完善

谚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活着的基本需求为吃穿住用行,吃乃第一位,因此,食品安全系着民生,关乎未来.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丰富多样,吃穿用度也有了更多的选择,许多食品行业的商人也在不断的改变他们的产品经营和销售方法,以便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满足人们的需求.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更多的利益,很多食品商家不惜利用违法手段,用劣质食品原料,或在食品原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降低成本,获取更大的利益.这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大大地危害了国民的健康,违背了一个国家法律制定的基本精神.

2008年,让国人胆颤心惊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案;2011年的山东济南“地沟油”案,河南“ ”案,上海“染色馒头”案;2012年的双汇 事件,肯德基45天速成鸡事件;2013年的河南特大病死猪肉案等等,还有一些不“名声大噪”的甲醛泡猪血,啤酒加甲醛,工业松香,硫磺熏竹笋,过氧化氢泡鸡爪等.这些数不胜数的食品安全案例,它们涉及面广,方法之多样,几乎无孔不入,人们看了难免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害怕和恐慌.这种种问题的背后,映射出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乏力和不足.

食品安全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专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在民法、经济法、刑法中都有规定,但食品安全法中和民法经济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多为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惩处手段不够严厉,导致很多大型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屡治不止.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坚强的后盾,此时充分发挥其严厉性和强制性来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进步和稳定是势在必行的.

一、食品安全基本概述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最基本的就是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1)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和食品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和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多涉及的是违反食品中有关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如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严重超标,柠檬黄石蜡生产粉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要求不达标,如安徽阜阳黑心奶粉大头娃娃事件;使用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如氢氧化钠、甲醛泡牛百叶,辣椒粉掺入染色玉米片等.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现状

《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规定主要有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九章渎职罪第408条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除了上述三个罪名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罪名也被运用到食品安全领域,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供虚*明文件罪,虚 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主要相关条文做了如下修改和完善:1、将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扩大了调整的范围,将营养安全纳入到其中,内涵也更加的丰富.并将原先单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删除,对并处罚金的具体比例性规定也予以取消.2、第144条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这样就可以不仅仅局限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上,降低了此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惩处范围.3、在第408条之后增加了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2]

对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条款的修订,体现出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呈越来越严的趋势,不难看出当权者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但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立法存在缺陷和漏洞,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刑法规制的整个法律体系也存在问题.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和不足

1.罪名调整对象不完备,调整环节有漏洞,多以司法解释定案

根據《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其内容涉及的调整对象是加工产品,调整的环节主要是生产销售环节.但根据中国这个拥有8亿农民的人口大国来说,初级食用农产品来源于乡村,初级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也决不可忽视.[2]红心鸭蛋事件,染色橙事件,孔雀石绿污染事件,毒生姜事件等,这种种让人们觉得是农民原生态种植养殖的天然放心农产品,却让人大跌眼镜,“毒性十足”.再说调整环节,《刑法》中根据法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环节首当其冲,不过,食品的流通,除却生产销售,最初级的养殖,之后的包装加工,持有贮藏都必须有所规制,近年来无数的食品安全案例中都涉及到生产贮藏环境脏乱差,如毒酸菜事件,更有胜者为了利益制造有毒有害的包装,如浙江废旧光盘制毒奶瓶案,等等.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无一不在给我们警告,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严厉打击和杜绝,否则民生之大患.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刑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司法考试视频免费下载2015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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