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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局论文范文写作 胡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办案体会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社会保障局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4

胡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办案体会,这是一篇与社会保障局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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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胡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一案系笔者在从事司法实践工作中*的“民告官”胜诉案例之一.本文首先对案例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对本案中程序性违法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从举证责任、处理结果方面进行了剖析,最后总结了*本案的一些体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 案例

作者简介:孟晟,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和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67

一、案情简介

原告黄石港区亮点货运部,经营者胡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程某.

原告经营者胡某因不服被告作出的(2014)第5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委托律师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法院受理后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4月18日,第三人程某受胡某安排在东屏饮料厂拖运渣土,被旋转过程中的挖机斗中掉下的石块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挖机所有人及胡某分别为第三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第三人受伤后,胡某以红光货运公司名义报警,警方受理后告知了其解决事情的方式.2014年4月18日,第三人程某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第三人程某的申请后,于同年6月23日向原告送达举证告知书,告知其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交程某是或者不是工伤的证明材料,并告知逾期未能举证,被告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胡某于同日出具一份《关于程某受伤经过》,说明第三人受伤经过及其垫付部分医疗费的事实,并加盖“黄石港区亮点货运部”印章.根据第三人程某及胡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第三人程某符合法定工伤的情形.遂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第5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某驾驶货车在东屏饮料厂内拖运渣土时,不慎被挖机上掉下来的石头砸伤左脚,当日到医院治疗,确诊为左足第1、2、3、4趾骨开发性骨折,左足第2趾骨截趾术后.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被告送达该认定书时,未查明实际签收人的姓名及身份,不能证实原告实际收到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时间.

另,程某自2007年12月起受雇于胡某,曾签过劳动合同,但之后未曾续签.2015年1月,程某失业.程某工作期间一直驾驶鄂b?讇讇讇讇缀徘嵝妥孕痘醭担贸档羌撬腥ㄈ讼的呈泻旃夤愀孀笆斡邢薰尽:吵率龈贸迪灯涔铱磕呈泻旃夤愀孀笆斡邢薰揪蟾霉久票涓惺恢の锤唬涠酝庖院旃饣踉斯久寰:秤?013年8月15日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申请开业登记“黄石港区亮点货运部”,经营范围为鄂B?讇讇讇讇缀徘嵝妥孕痘醭祷踉恕?

二、本案中被告市人社局程序违法问题分析

(一)在受理时间上违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即应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前,而本案中因申请人未填写申请日期,无法核实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虽然市人社局自己决定申请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但其无法提供原始材料予以证实,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退一步讲,即使假定申请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那么也超过了“1年内”的时间,市人社局超期受理系违法行为.

(二)在*时间上违法

《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期限为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即使假定申请日期为2014年4月18日,那么60日即为2014年6月17日,而市人社局第一次调查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决定书日期为7月14日,超期27日,属严重超期违法行为,對原告和第三人权益都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送达程序违法

工伤认定决定没有依法送达给亮点货运部和胡某.经司法鉴定查明,送达回证上签署的“胡某”不是本人字迹.庭审中,被告除了提供了两位工作人员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完成了送达程序,因此,被告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行为违法

在*过程中,工伤认定均应由社保服务大厅相关人员即市人社局二级单位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但是本案在市人社局机关工作人员魏琪亲笔书写后,又由魏琪亲自受理,并且由魏琪亲自出面调查,违反了*程序规定.

(五)受理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工作人员未核实被送达人身份,也未核实被送达人工商营业执照,不仅程序违法,还导致事发当时根本不存在的单位认定为用工主体.其次,按照规定,凡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前往社保服务大厅指定窗口*申请手续,由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并转交相关部门*.而本案中,系市人社局机关人员魏琪亲自*,并由魏琪亲笔书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违反了规定程序.

三、本案中被告认定的事实错误

(一)第三人程某与胡某系雇员雇主关系

程某称其是2007年底开始为胡某工作的,而黄石港区亮点货运部系2013年8月26日注册成立,因此,在2007年底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程某与胡某是雇员雇主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即使在亮点货运部注册成立以后,如果程某未与亮点货运部产生劳动关系,那么仍然只能认定程某与胡某之间是雇员雇主关系.本案事发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当时亮点货运部根本未成立,且第三人程某驾驶的车辆所有权登记为红光货运公司,故程某不构成工伤.

(二)原告始终未认可程某系工伤

《工伤事故调查表》调查情况一栏注明“单位回复承认工伤事实”是错误的.在2014年6月23日魏琪前来调查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手段要求亮点货运部出具证明,并要求盖章,自始至终没有说明前来调查的目的和利害关系,也没有查看营业执照,而且原告出具的证明中从未承认过是程某是工伤,何来“单位回复承认工伤事实”的说法?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社会保障局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社会保障局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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