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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夫妻生育权保护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生育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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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女性的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已不再是昔日的和丈夫极不平等的地位,很多女性可以追求自己的梦想和职业,不再局限于家庭这一小片天空.但是,近年来夫妻因生育权的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正是妻子的地位的变化,使得夫妻间很多新的问题产生.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所享有的生育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夫妻生育权;平等;优先生育权;相互协商;离婚

生育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是由当时的女权主义者提出的“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开始.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生育权得到蓬勃发展,各国在開始重视人权的同时将生育权视为最基本的人权予以保护.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提出生育权是基本人权,在此基础之上1974年的《世界人口行动纲领》扩大了生育权的内容,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首次将生育权明确写入国际公约,以及1994年通过的《国际人口和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和2005年的《苏州宣言》等.表明生育权正在不断地发展,其内涵也在逐渐的充实.一路走来,生育权的内容从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扩大到获得相关知识、教育、方法.

我国是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于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中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婚娴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尽管我们在立法中已经明确了生育权的存在,但都是比较笼统的,只是规定了权利的存在,并没有对生育权的主体和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国际社会上,对于生育权的概念有两种态度,即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育权(或称基因遗传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 自然或人工授精 、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狭义的生育权,即仅指“生殖健康权基础之上的 生育权,依法应称为夫妻共同生育权”.笔者在此想讨论的就是狭义的生育权,即建立在婚姻关系上的夫妻双方的生育权.狭义的生育权建立在婚娴关系的基础上,可知这是一种身份权,在婚娴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生育子女和生育几个子女以及以什么方式生育子女的权利,也包括当事人不生育意愿的选择.单纯从法条来看,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那么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生育权也是平等的,所以生育权肯定是夫和妻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因为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所以对方又互为彼此权利的义务主体.当然,《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更强调女性有生育权,其实是有其历史性根源的,因为中国古代长期的男尊女卑,使女性沦为生孩子的工具,和男子毫无平等可言,更别说是享有什么生育的权利.这些是和我们国家的人人平等的理念相违背的,所以在建国初期,为了改变这种长期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应运而生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有其特殊使命的,即改变这种女性没有生育权,和男性不平等的观念.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现阶段我们国家已经放开了二孩政策,由原来的计划生育改为鼓励生育.当然,人们的观念较之前也发生了改变,妇女有了权利的意识,这是积极的,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所预期达到的效果.然而,随着妇女生育权意识的提高,在婚娴关系中,围绕着生育权,很多新的问题接踵而来.

生育权作为权利存在,其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第三方对于生育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形式有医疗事故、交通肇事或者故意伤害等致使流产或丧失生育能力的侵害.另一方面,是夫妻之间对对方生育权的侵害,即夫妻一方在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如堕胎、绝育手术等的同时对于另一方的生育权所造成的损害.对于第一种情形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好处理的,会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民事赔偿甚至是刑事处罚,所以社会对于这个方面并没有什么争议.反而是第二种情形,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针对第二种情形即夫妻间的生育权的相互侵害进行讨论.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知晓,夫妻间就侵害生育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侵犯生育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夫妻中的一方要求生育,而另一方拒绝.比如丈夫想要妻子生一个孩子,而妻子私自服用避孕的药物或采取其他的避孕方式.

2.在妻子已经怀孕的状态下,自己在未通知丈夫的情况下去堕胎.这样的案例是最常见的,妻子或出于心理的落差或出于怀孕的种种不适等原因自己去堕胎.

3.还有就是妻子不顾丈夫的反对,白行决定并生下两人的孩子.往往是在孩子有先天性疾病或者丈夫有离婚意图的时候.

4.夫妻中的一方出轨,和第三人生育子女的同时侵害了对方的生育权.

在这四种方式中,我主要针对前两种来进行讨论.

夫妻双方在生育子女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决定了妻子是生育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以及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影响下,使得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只有女性享有生育权,可以白行决定生或者不生孩子而不用考虑丈夫的意见.显然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这里笔者无需再赘述.当然,在对生育权性质的认定上,我也赞同生育权是人格权,即人和生俱来的权利,这种和生俱来不只是指妻子,丈夫的生育权同样也是.那么当两个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天然的存在矛盾时,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再讨论其中一方的权利存在和否的问题,而是应该寻求一种比较适当的用来处理和解决这种日益频繁的问题的方式.

当两个和人身属性相关联的权利相互冲突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现实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出发.首先,在矛盾还不是特别突出的时候,在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的前提下相互协商.婚姻的目的和意义在于男女双方永久的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照顾、陪伴.既然已经选择组建一个家庭,那么应该本着对自己同时也是对家人负责的态度来认真对待自己的感情和家庭.当然,在这期间会遇到诸多的问题,生育权的冲突也不例外.但是很多问题都是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的,基于相同的价值观和出于为对方个人发展和家庭和睦的考虑.由于生育权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不能课以任何一方配合对方的义务也不能通过强制的手段来处理和调解,只能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的配合,共同经营和维护自己的婚娴.其次,是妻子享有优先生育权.具体来说,因为妻子在生育子女的整个过程中,需要付出的最多,当刚开始怀孕,妊娠期要经受十月怀胎的艰辛;等孩子出生以后,还要哺乳等等.甚至可能需要妻子放弃自己的事业和承担身体上的伤害以及精神上的伤害.而丈夫相对而言,就显得太过轻松,只是在整个怀孕过程让卵子受精而已.虽然人身权的行使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义务,但对于生育权这个比较特殊的权利的冲突笔者以为可以从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考量,妻子和丈夫的付出明显的不相等,若享有的权利却是同样的,反而显得对妻子不公平.在2017年最新发布的婚娴法的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娴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内容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也就是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作为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行为来看待.当然这样做并不是变相的否认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双方的生育权中一种取舍性的、侧重性的保护.这也是合理的、现实可行的,毕竟是妻子在切实的孕育孩子,也就更能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作为对丈夫生育权的保护的现在,则是允许丈夫在因是否生育和妻子发生纠纷,致使感情彻底破裂时准予离婚.当夫妻双方不能就生育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双方在各自都不妥协的情况下,婚娴生活也就无法再继续,似乎此时只有离婚,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得到保护.当妻子坚持不生育孩子时,对于特别想要孩子的丈夫,只有先终止婚娴关系,再寻求愿意为白己生孩子的另一半,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生育权.当然,既然认定了妻子的“终止妊娠”的权利,那么对于丈夫的侵害自己生育权的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诉求法官当然不支持也有了法律依据.因为对于这种情况,妻子的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认定为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在生育权的冲突中,虽然法律选择了保护女性公民.但笔者希望,女性公民在行使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的同时,要综合考虑丈夫和其他家人的感受以及可能对自己家庭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权衡利弊,谨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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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关于生育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2016计划生育新政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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