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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币卡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预付式代币卡规制法律制度之反思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代币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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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是一个因时而化的问题,其好和坏、精致和拙劣在于能否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虽然预付卡存在一些内生的缺陷,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法律对其永久断然“说不”的理由,因为在本质上,预付卡是科技化时代下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从市场需求、预付卡的特征、内在风险等角度来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地规范预付卡的发展才是应有的法律思维.

关键词:货币;代币工具;预付卡

尽管购物卡、代币卡等预付式代币工具存在诸多的 效应,并可被拔高到“*”的社会正义高度,但是其促消费、活经济、便利生活等积极效应也表明对于这种已多见不怪的现象,立法者并不能“因噎而废食”.而且,在中国这片已浸染了以“人际关系”为核心元素的“礼”文化的土地上,预付卡的存在更是有其天然土壤.是故,当下所面临的并非是一个“如何说不”的问题,相反,而是一个“说是”大前景下的进一步规范和治理的问题.

一、预付卡的识别及我国对其规制的主要规定

(一)预付卡的认定——一个必须澄清的概念

概念是人类由内至外把握和认识世界、驾驭世界的工具.如就本论题而言,如果不廓清什么是“预付卡”,则无论后述的展开是如何缜密和雄辩,这种是非之论也必定是一种“空中楼阁”.对于概念的厘定,只要把握从社会中到至社会中去的原则即可.预付式代币卡的字面解释就是,以一定的媒介为载体,由发售者发行,载明一定的金额以替代法定通货流通的代币性金融工具.当下,主流观点认为,“预付卡”因为其“卡”性而不属于法律禁止下的代币券“券”下的范畴,而这也是公众认为法律对于预付卡之类的代币工具失语的原因所在.果真如此吗?对此,理论如下.

对于预付卡,我国法律并不缺乏应有的隐性注解,如1999年的《 业务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2010年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虽然这些规定提供了必要的指引,但是它并没有揭示事物的本质.对于法律的认知,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1]为了弄清预付卡究竟是否属于“代币券”的“币”之本质,就必须实现从现象至理念的“转向”,必须从现代市场经济“币”的原味角度来对其进行诠释.“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的特殊商品”这一认识已被普识化.货币的职能表现为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和支付手段,在这之中,前二项为基本职能,后三者为派生性职能.商品交换的媒介性是货币的本质,正因为这样,马克思认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是货币.”[2]

由于交易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具有某些货币特征的物品,如标注了法定货币单位和金额,具有一定的可变现性,但是在变现之前,一般不能直接交换成商品或进行债务清偿,如国库券.同时,另有一些物品亦具有类似的特征,虽然不能变现,但是可直接进行商品交换或债务清算,且在一定范围内可代替法定货币流通,如购物券等.前者为准货币,为受专门的法律约束和保护的潜在通货,而后者则被称之为代币工具.由于货币发行具有国家垄断性,所以在我国它属于受法律禁止或限制的变相货币.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央行在其银发[2001]9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声明:代币券是一种变相货币,是指由单位或个人印制、发售的具有一定面额、一定使用期限、可在一定范围内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票券.而且,该定义还特别用括号注明,其包括卡.实际上,这一做法并非偶然的,而是对现实生活中各类预付卡“满天飞”现象的一种能动性反应.

“没有任何东西是可以被直接理解的.”[3]当偏差不可避免时,如何达到最佳的理解呢?对此,哈耶克发表了非常具有见地性的认识,他认为:“尽管这些旧真理赖以为基础的理念之确当性一如往昔,但其语词(甚至当它们指涉的依旧是我们当下所面临的问题时)却已不再传递其往昔的信念;其论辩的情境也已不为我们所知悉;而且他们对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亦几乎无力作出直接的回答.”[4]因此,解释是打破僵局的最好方法.尽管我国法律对什么是“预付卡”并没有权威性的判定,但是结合货币的特点和预付卡实然上的代币性,一个自然而然的结论就是预付卡在应然度上属于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禁止的范畴.

(二)我国关于预付卡的规制——一个重实践而轻理性的体系

最早于1988年,央行在其《 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第14项规定:“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1991年5月国务院 首次专门下发了《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1993年4月国务院又再次下发了《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后来,这一禁止性的规定又被正式法律化,如1995年3月18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第44条、2004年2月修正后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及200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9条、第45条均规定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后,国务院下发了系列 “通知”、“意见”类规范文件对这一行为进行“禁止”,如1998年的《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紧急通知》、1999年的《国务院 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2006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禁止银行和商业机构发放联合储值卡的通知》等.在这之中,最具特色的当数2011年5月央行联合7部门并由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该文件的核心内容如下.

其一是明确了职责,强化了管理.央行应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其二是健全了预付卡发行的制度.这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非 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 ;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四是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 .

其三是防贿促廉的要求.依照《中国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 国务院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 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结论:关于代币卡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代币卡是什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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